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2024-05-09 07:06

1.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按照规定,水稻、麦子、棉花等农作物只要是因受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造成绝收或减产70%以上的,即可获得规定额度的保险赔偿。考虑到中国存在地震、泥石流、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建立这样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均相应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我们以法国为例,作点具体的说明,以提供相关的经验。首先,法国的日常保险险种内均含有相应的对人和对物的保险。如法律规定:任何房主或房客作为自然人、企业作为法人对建筑必须投保的居住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habitation)或企业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entreprise)内,就有一旦发生强风、冰雹、大雨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灾难时,保险公司给予对建筑的赔偿。同时,这样的保险也常常包含一定的人身保险,对由于灾害引起的人生伤害或死亡给予赔偿。在居住多样保险中,必须含有民事责任险,即投保人如引起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还推出更为健全的人身保险,即在任何情况下的人身伤亡事故都可以获得赔偿。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公寓楼的话,则每个套房的房产主投保房子内部的居住多样保险,而房产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要给整个搂的外部投保多样保险。这样的话,一旦发生楼房毁损、倒塌,则物主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其他险种如汽车等交通工具、公路等基础设施等,都有相应的保险条款来保证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当然,汽车保险合同内不象房屋建筑那样是必保条件,如果你自己不选择,则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汽车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如下面所说是发生在国家规定的自然灾害区内。 其次,在发生大面积、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时,人们事实上很难一个个按受损情况作个案处理。因此,国家的介入就很重要。法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由国家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标准颁布部令,确定受灾区域范围,而一旦处于这一范围之内,则人们可以按统一的程序进行灾难申报,所受的人身和物质损失都可以由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家的对受灾地区的非预算拨款,就主要集中在临时应急救助事务上,当然动用消防部队(法国的消防人员属于准军事单位)、军队和警察力量,也应属于非预算的开支。 第三,国家预算内有归司法系统掌握的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对社会事件引起的人身和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如社会动乱导致的火灾、暴力行为、恐怖主义行为等。一些因刑事案件而人身、物质受损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进行赔偿,因为国家的义务是保证社会的安宁和安全。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上述的保险和赔偿原则上都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具体业务,但事实上是由国家确定游戏规则。法国的民法、保险法等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哪些是强制性的险种、哪些是非强制性险种,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义务。有关法律还明确了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或社会集体事件包括严重污染、集体骚乱等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机制。这样,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严重水灾、干旱、飓风、社会骚乱、高温等情况下,都能使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均为私营公司,但由于保险业务事实上涉及了许多社会义务,因此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在法国,保险业是由国家特定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法国对保险公司的资质、自备资金数量、金融操作的程序以及保险业的再保险等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制度。因此,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导致投保人损失的情况。而面对自然灾害等特别情况,法国保险业也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当然法国并不处在地震带上,历史上很少有大规模、造成人民生命和物质严重损失的地震。但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是经常有的。如1982年现存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颁布后,保险业一共花费了110亿欧元来赔偿人们的损失。面对自然灾害增多的趋势,法国目前正讨论修改相关法律,提高自然灾害险的投保幅度(目前在多样险中规定占12%),允许保险业根据灾害风险提高保额幅度等。根据上述经验和中国的国情,我们有如下的建议: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将相应的险种列为强制性必保险种,这样有利于积少成多、积累一旦发生灾害可以动用的充足基金。同时,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保险业,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为各种突发事件积累资金。同时对其所筹资金进行法律监督。2,在自然灾害风险大的地区,让地方当局设立特种基金,平时防范风险,发生灾害时用于紧急救助。3,与相关行业一起确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机制和大体统一的申报-赔偿机制,使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清楚一旦受损可以有什么样的赔偿。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里,国家将越来越充当起监督者、协调者、宏观调控者的角色。而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出发,就必须从立法开始着手建立一套社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机制,其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有必要规定一系列的强制性保险险种。一旦诸如自然灾害等危机来临,保险业等各机构、部门以及各资金流都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国家财政非预算性支出,还可及时化解人们因受灾而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通过各种赔偿、救助措施,将人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十分有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2. 农作物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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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情况下可以获赔。
 
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赔偿国外采用的办法是实行比例责任制,根据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此方法我国也在采用。种植业保险一般包括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两大类。
 
农作物保险又可具体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发苗至收获前处在生长过程中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前,我国开办的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有:小麦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棉花种植保险、烟叶种植保险、甘蔗种植保险等。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承保农作物收获后在进行晾晒、轧打、脱粒和烘烤加工过程中,因遭受水灾、洪水、暴风雨等灾害而造成农作物产品损失的一种保险,如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烤烟水灾保险等。


3. 在投保农作物保险时保险局会根据什么情况给予赔偿

亲,在投保农作物保险时保险局会根据以下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是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
发生养殖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备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出险标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销。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摘要】
在投保农作物保险时保险局会根据什么情况给予赔偿【提问】
亲,在投保农作物保险时保险局会根据以下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是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
发生养殖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备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出险标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销。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回答】
我给西红柿上了保险,由于地里的沙皮导致幼苗普遍枯萎了,我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他们说我们承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土地造成的损失,这样说对吗?
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提问】
在吗【提问】
现在是开花结果期,百分之七十的西红柿都枯萎了,都是地里的霉变,谁来承担。【提问】
这个损失是保险公司承担还是催促种植西红柿的。村委会承担。【提问】
亲,保险公司买单【回答】
我跟保险公司联系,他们说,我们不承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因吸地而死亡的损失。【提问】
亲,前提是农作物生产者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农作物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回答】
也可以通过政府救济【回答】
我已经给庄稼投保了,我交保险费已经一个月了。【提问】
亲,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不赔合法,如果属于保险的免责条件是可以不赔偿的。【回答】

在投保农作物保险时保险局会根据什么情况给予赔偿

4.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一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二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七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一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第二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四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第七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九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条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第三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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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种植业保险在农作物遇灾减产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种植业保险,是指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种植业保险分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包括稻谷保险、小麦保险、玉米保险、大豆作物保险、其他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包括棉花保险、油料作物保险、糖类作物保险、烟草保险、其他经济作物保险;此外还包括了水果和果树保险;其他作物保险,包括蔬菜作物保险、饲料作物保险、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
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这样划分的局限性是只适于农作物保险。生长期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灾害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目前,农作物的保险金额一般参照投保农作物前5年平均产量的价值计算,保平均产量的价值的50%~70%,或是保生产成本的50%~70%。其余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障水平不易太高,以保障投保人在受灾后能恢复简单再生产能力为宜。可选择突发性强、损失率较低的局部洪水、涝渍、冰雹、风灾、霜冻作为保险责任。不宜选择旱灾和病虫害作为保险责任。保险是依靠集合大量同质风险来有效分散风险的。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多数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应当在努力增加农业风险单位的数量的前提下,扩大承保面,以分散风险。

种植业保险在农作物遇灾减产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6. 农作物保险 怎么赔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理赔的标准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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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业保险旱灾可以赔偿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供参考。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日期:2010-07-10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生长期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苗齐―拔节前30%拔节―抽雄前50%抽雄―开花前70%开花―吐丝前80%吐丝―成熟前90%成熟―收获前100%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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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田受灾保险怎么赔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供参考。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日期:2010-07-10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生长期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苗齐―拔节前30%拔节―抽雄前50%抽雄―开花前70%开花―吐丝前80%吐丝―成熟前90%成熟―收获前100%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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