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怎么算

2024-05-07 17:50

1. 现金价值怎么算

保险是有现金价值的,是指保单在当下时刻到底值多少钱,可用于退保、保单贷款,但不是所有保险都有现金价值,如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分红险等长期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而一年期的人身意外险、家财险等产品并不具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怎么算

2. 现金价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3. 现金价值是怎么计算的?

"现金价值"主要用于保险业术语,保险业对它的解释是: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人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 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现金价值是怎么计算的?

4. 现金价值怎么算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前次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首次投保或再投保:投保后天数小于等于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35%);
保险天数超过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 (1-35% )× [1-(保险天数-3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支付日的天数-30)],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已付保费× (1-35% )×(保险通过1天/本合同生效日至保费支付日的天数)。如果经过的天数不足1天,则按1天计算。
人身平安重疾保险条款(2017版):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前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再投保:
投保天数≤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保险已过天数超过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 (1-35% )× [1-(保险已过天数-90)/(保险期间天数-90)];如果保险天数少于1天,则按1天计算。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个人平安综合(2018)意外险条款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净保险费是指扣除公司经营费用、佣金和其他费用后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一、平安康保车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现金价值=保险费×(1-9%)×(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5. 现金价值怎么算

现金价值=保费*65%*(1-m/n),m为已生效的天数,n为保险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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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保费*65%*(1-m/n),m为已生效的天数,n为保险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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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
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 (亦称“解约金”) 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趸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 (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 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其中的一类寿险叫做现金价值寿险有助于对现金价值的理解。
现金价值首先是寿险的一种,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并且在持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即增值。持保人可以将现金价值作为避税投资(利息和收益是不需要交税的),并且可以传给他们的继承人。因此被视为永久寿险。
与之相对的一种为定期寿险:就指定期间提供保障,亦称为临时保险。保单利益只在受保人于指定期间内死亡才予缴付,并且在死亡之时保单必须是有效的。

扩展资料:
保险现金价值退还条件: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8. 什么是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保险术语,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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