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2024-05-12 18:31

1. 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集合理财产品是监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券商传统的保本保息委托理财基础上,重新规范的理财品种。其主要的特点是介乎基金与私募之间,既要求像基金一样进行信息披露,又不能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不过,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仅在券商和代理银行的网站进行,投资者需要自行登陆这些网站查询。当然,投资者如果购买了集合理财产品,将定期获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提供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证监会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证券公司还要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

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2. 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其中以国泰君安证券的托管业务做的最好

3. 期货投资 专业化理财 套保 套利 各种策略 符合不同投资者利益 各品种给到最优惠

  股指期货的上市为中国股市首次引入“对冲投资”金融工具,2011年机构投资者明显加快进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平稳转型,开启机构“对冲投资”新纪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点及“政策路线图”
  商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产业链客户,属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货的主要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公司、QFII等,属特殊法人。其与一般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仅依据《公司法》,还要通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特别审批方能设立,且经营品种为特殊商品——货币,经营资质和方式均受到种种严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后,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机构进场的“交易指引”,一年来机构入市凸显监管层“战略上高瞻远瞩、战术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让进不急进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公开发行、面向非特定投资人,其客户量大,风险承受能力低。监管层对大众理财产品涉足期指尤为谨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仓位不低于60%,参与期指仅20%空头仓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借此获取可观收益,加之大众客户心理上疏远期指,故风格并不积极。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头寸限制。
  南方、博时和易方达三家公募最早试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备期指投资资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与工商银行和华泰长城期货签署三方协议,标志基金投资期指的运作障碍完全扫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资的第三只保本基金近日已获批发行。国内排名前五大公募均从华尔街招兵买马,聘用海归组建投资团队,近期积极开拓销售渠道,拟通过专户理财平台发行中性策略对冲基金。
  专户理财被视为“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2010年9月,国投瑞银首家在“一对多”产品中加入期指投资,至今已平稳运作了3个期指套利专户产品,其中一个一季度末获利4%;同年12月,汇添富“一对一”专户理财开通期指账户,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达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产品获批,成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按该法规设计的首只对冲类产品。现有8家基金的17个专户理财产品完成了期指开户,其中5家旗下的11只产品已入市交易。国际市场上,共同基金参与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并不高,但经验证明,一旦超过30%的公募产品进场,则将激发公募基金参与度呈几何式增长。
  ▲私募急进很难进
  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人数有限、股资门槛高,同时政府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资更隐蔽,运作更灵活。阳光私募是指在信托公司发行、经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规范、更透明,资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订确认了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阳光私募已启用自营资金参与期指交易。
  现行法律不允许信托资金投资期指,目前阳光私募除以法人或个人身份开户,从事期指自营与代客理财外,还借道“信托+合伙制”,即设立一家全资投资公司,该公司与信托机构再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合伙制既可用相对简单的一般法人账户绕开对特殊法人的严格审批,又可规避越来越高的信托账户发行成本。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简称《指引》)征求意见已近尾声,其对信托公司准入资质、团队资格、交易细则等多方详细规定,限定卖出期指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市场风险资本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限定信托公司评级二级以上可从事套保、套利和投机,三级以上只能从事套保、套利。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集合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80%,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QFII优势不优先
  在基本完成对境内机构开放以后,中国证监会1月25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QFII根据外汇局核准的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编码,各编码应独立运作并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只能从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同时其托管机构也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QFII交易情况。此外还规定,QFII交易日终持有的期指合约不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交易日内成交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约价值为多空头之和,成交金额为买卖合约之和,不包括平仓。QFII实际参与套保额度还需要向中金所申请待批。
  QFII制度于2002年启动,但直到2006年才获准直接开立证券账户。QFII投资期指非常积极,截至2010年年底,外汇局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即1300亿元人民币,占比特殊法人可参与套保额度13%。
  今年1月17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再次明确表示将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业务试点;3月初,外汇局确定“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首提“深入推进小QFII试点”。“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它不分流现有QFII额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币回流内地投资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获准试点,客观上将为期现两市注入可观的增量资金。
  ▲券商试水最先进
  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券商即获批自营参与股指期货。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广发、中信、华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后入场,资产规模约606亿元,套保占比自营资产总规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对冲风险,减少现货资产损失近17亿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证券公司开立了自营业务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其中31家积极参与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现”,减少现货频繁操作,有利于股市下跌时稳定持股。
  与此同时,各大券商积极尝试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截至今年1月底,国泰君安已有42个定向理财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受托资产约17亿元。4月7日,中信证券推出首款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小集合”理财产品——中信证券贵宾3号策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券商发行对冲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国泰君安和第一创业证券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分别发行集合理财计划“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为采用股指期货工具的对冲产品。迄今国内共有8家券商的64个资产管理产品完成股指期货开户,其中7家43个产品已参与交易。
  ▲保险进程尚未定
  与基金相比,保险资金主要特点为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随着保费收入增多,保险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速,使其面临较大的资金匹配和负利率货币贬值压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未雨绸缪开展期指仿真交易培训,但保险资金何时能入市尚无具体时间表。
  二、机构加快进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推动市场风险管理文化多元创新发展
  机构与散户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把股指期货作为配套的避险工具而非用来赚钱。所谓风险管理文化,本质就是规避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金融机构文化。
  期指避险功能表现在可以灵活迅速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形成规避系统性风险特征金融产品的基础,通过卖出合约有效改变组合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促进基金等投资产品多样化,缓解产品同质化带来的市场共振和系统性风险,为不同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风险产品,并为现有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随着机构的加快进场,市场生态不断改变。运用期指合成的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结构化保本型产品、绝对收益型产品、可转移Alpha产品、多空策略产品、挂钩收益产品、创新性ETF等不断涌现,尤其ETF产品如雨后春笋,跟踪沪深300的指数基金迅速增至20个,规模近1.7万亿元。作为沪深300指数的模拟标的物,股指期货推出1个月的时候,A股市场ETF成交总额就增长了80%。上证50ETF、深证100ETF等成交明显放大,上证180ETF日均成交额涨幅高达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亿元增至5月份的3.45亿元,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总份额同比增长42%,带动海外沪深300ETF大幅增长,5只沪深300ETF基金分别在中国香港、伦敦、德国交易所挂牌上市。各类机构投资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突破单纯分散现货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分散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目标。


  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满足三个硬性要求:首先,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其次,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据了解,该测试将由中金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合格分数线为80分。第三,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简单而言,今后的期指交易参与者,除了机构以外,自然人可被称作“三有”投资人,即有钱和抗风险能力,有期指知识以及有实际交易经验。除以上三项硬性要求外,投资者还须进行一个反映其综合情况的评估(见表格),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将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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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定期报告具体有哪些?

基金托管人需要针对基金安全、基金运作、基金业绩等方面定期向投资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706/t20170609_318115.htm

5.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协议和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有什么区别

托管协议是具备证监会颁发的托管资格的十三家券商签署的协议,在协会备案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产品托管人名称的;综合服务协议是不具备托管资格的券商在经过基金业协会审查后从事私募服务工作的时候签署的,在协会产品备案信息公示中托管人一项是空白的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协议和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有什么区别

6. 告诉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可以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可以做参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三)存续期限;(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五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九条  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7. 百度理财产品是不是得到 证监会 批复和监管

也不全是,主要看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哪个监管机构监管。
例如,目前度小满理财APP(原百度理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平台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如百信智惠存,净值收益4.1%左右,低风险,随时存取,当日起息,因为是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所以理论上应该由银保监会监管。而即将上线的由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服务,则由证监会监管。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请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以及自己熟悉了解的产品。

百度理财产品是不是得到 证监会 批复和监管

8. 理财产品托管费 管理费怎么算

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根据产品的收取方式分为3种,而托管费一般都是固定比率的。
国内基金公司的收益绝大部分来自于对旗下基金提取的管理费用,广义上的管理费包括基民申购费和赎回费、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运作费等,其中构成基金公司收益的是基金管理费和部分申赎费用。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基本采用固定费率制,因此市场关于基金费用问题的讨论也是围绕这种收费模式展开的。
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报酬,是基金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主要收取模式有3种。

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即只支付基金管理人固定的报酬,而不依赖于基金的规模和业绩。这种基金管理费收取方式的普及度已逐渐降低,只有少数规模小的基金公司仍然使用这种激励制度。
固定费率的收取模式即以基金净资产为基础计收管理费。这是世界上最普遍的基金管理费收取方式。
基金管理人根据其管理的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因而基金的市场价值越大,所收取的管理费就越多。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都采取这种费用计收方式。
浮动的管理费收取模式即以基金业绩为基础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下,管理费由以基金净资产为基础的固定报酬和以基金业绩为基础的业绩报酬两部分组成。业绩报酬的收取通常是将基金的收益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比较,并以此作为收取报酬的依据,高于标准收取业绩报酬,低于标准则不收取业绩报酬甚至收取负的业绩报酬。
简单来说,你买理财产品,首先要看他的管理费收取方式,看是否是按收益来提成,看是否有价值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