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直属机构

2024-05-17 12:10

1.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直属机构

1、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2、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3、陕西省土地整理中心4、陕西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5、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6、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中心7、陕西省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8、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后勤服务中心9、陕西省省属单位西关机场新区建设办公室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直属机构

2.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3.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 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接待以及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局系统安全检查等工作。(二)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三)纪检监察室 经常性开展党风廉正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正档案和监督制约的机制。设立廉正信箱,建立惩防并举的反腐败体系,对检举、揭发以及廉政信访案件,及时登记,认真检查,分类程转,限期办结。适时参加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保障、保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矿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和管理办法;组织追究和查处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规的案件;负责干部业务教育培训;负责土地、矿产经济理论研究,组织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办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对执行和遵守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面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年度经济计划的下达,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局系统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费的管理。(七)发展规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和开发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其它转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法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负责土地、矿产管理综合统计。(八)地籍地政管理处 统一管理全市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土地调查、地籍统计、土地评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年检、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等交易和流转行为中的土地权属实施监督;指导、建立、维护和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九)耕地保护处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土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转用、征用的审核和报批;主管统一征地和征地“农转非”工作。(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审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划拨和使用临时用地;负责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和出让土地的合同管理;负责基准地价评测、标定地价确认工作;协助做好用地审批中国家有关税、费的收取工作。(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本市区域内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以及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授权管理矿产督察员。(十二)地质环境处 组织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组织认定与保护;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审查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地质勘察工作单位的勘察资格,管理地质勘察成果;负责授权内探矿权的审查、注册、转让;调处重大地质勘察争议、纠纷,收缴有关探矿权的费用。(十三)土地管理处 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派驻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农用地专用和征用的审核、申报、土地收购及出让、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建设项目的土地执法监察及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4.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机构

一、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收购储备、补充耕地和土地开整理年度计划;承办征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开展存量和闲置国有土地调查,依法实施收回、收购、置换和储备;承办储备国有土地的前期开发、经营策划与包装;负责土地储备成本核算与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联营、入股等提供前期服务;负责地产市场信息收集与交流,承办土地交易中介服务等。二、西安市土地产籍管理所负责承担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土地统计,建立和管理地籍档案;开展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普遍登记、办理发放土地证书的事务性工作:协助界定土地产权、调查土地权属纠纷等。三、西安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承担国土资源方面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工作,提交案件调查报告;送达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参与土地、矿产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四、西安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应用软件的开发、数据库的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和系统网络工程实施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信息。五、西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承担西安市地下水、地热动态的监测;承担西安市范围内地面沉降、地裂缝的监测;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评估和防治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为行政决策提供监测数据和建议。六、西安市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秦岭终南山地质公园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开展科研、教学、旅游、宣传等活动;负责地质公园自然保护,科研项目开发及国内外合作交流。

5.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订省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订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级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地质基本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6.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的主要机构

 (一)综合处。主要负责办(局)机关政务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二)人事处。主要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处(监督处)。主要负责政策法规、规章的草拟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四)生态建设处。主要负责国家在陕的黄河、长江流域的生态建设管理工作。(五)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西部开发办农林生态组)。主要负责拟制规划、计划和资金统筹管理工作。(六)工程处。主要负责淤地坝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七)外资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全省山川秀美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八)科技宣传处。主要负责省山川秀美工程的科学技术交流和推广、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陕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研究所二、陕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7.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附则

8.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中心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督查办·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陕西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陕西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