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了吗

2024-05-04 17:40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没有取消,但是已经简化收取纸质版申请材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中增加上传扫描件功能。企业新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可网上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等申请材料扫描件。
法律依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一、简化收取纸质版申请材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中增加上传扫描件功能。企业新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可网上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等申请材料扫描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了吗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了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没有取消,但是已经简化收取纸质版申请材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中增加上传扫描件功能。企业新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可网上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等申请材料扫描件。

5. 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流程是:在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6. 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流程是什么?

一、首次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流程
1、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也可在百度搜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首条既是,注意企业必须使用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打开时可能会有错误)上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填写后再打印登记表。
2、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意:办理备案企业必须在反面签字、盖章。企业未签字盖章,或者只签字,或者只盖章的现象,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1-2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要有进出口、进口、出口业务之一);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报告复印件,以及公证处对财产报告复印件进行公证的原件,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是法人本人的,需要法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写“法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并签写法人名字);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法人有效证件需附带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7)如果经办人不是法人本人,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流程
1、网上下载空白备案登记表,填写后打印登记表。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也可在百度搜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首条既是,注意企业必须使用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打开时可能会有错误),右下角下载空白《备案登记表》正反面,填写后再打印登记表。
2、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意:办理备案企业必须在反面签字、盖章。企业未签字盖章,或者只签字,或者只盖章的现象,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反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需要签写法人名字,加盖单位公章)。
(2)按本条第1-2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要有进出口、进口、出口业务之一);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报告复印件,以及公证处对财产报告复印件进行公证的原件,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是法人本人的,需要法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写“法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并签写法人名字);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法人有效证件需附带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8)如果经办人不是法人本人,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相信大家对于这个流程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公司的经营者在需要发展对外贸易业务的时候了解一定的流程,一定能少走弯路。必要时,交给律师帮忙办理也不失一个好的选择。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
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