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有不可转让提单吗?

2024-05-21 06:22

1. 海运提单有不可转让提单吗?

有的,不可转让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背书转让。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而海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项、第二项两项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背书转让。
(2)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海运提单有不可转让提单吗?

2. 海运提单有何功能?

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用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MarineBillofLading-B/L)形式表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提单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
  《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下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下称《汉堡规则》,HamburgRules)第1条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这种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有关提单的法律实务无不是提单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甚至有关提单欺诈的行为也是利用了提单所具有的功能。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本文试图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实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防止提单欺诈行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况   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Carrier,以下简称船方)和托运人(Shipper,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它们之间具有债权的效力。尽管《海牙规则》把提单与货运合同相等同,但对提单是否为货运合同却存在争议,提单的受让人一般将提单视为格式合同,但提单显然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单方拟就,仅由船方单方签署。提单对承托双方之所以仅起货运合同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船方签发提单前,承托双方间已经存在一个货运合同,如托运单或订舱单,在班轮运输中,它们是托运人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运费费率等而填写的,托运单等本身就是货运合同,由承托双方签字以后,海上货运合同就成立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的一项义务。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托运单等比较简单,提单的背面条款却详细列明了托运单上所未列有的承托双方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类提单被称为长式或全式提单(LongFormB/L),是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提单正规格式,货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单时,应该了解一下提单背面条款中的内容,以明确自己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绝对的,一旦提单转让,对于承托双方以外的受让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该功能则不再发挥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况中,提单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㈠提单成为货运合同   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货运合同,而非仅是其证明,这也正是提单具有债权性的表现。依《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使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非货运合同当事人可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与保护,使它们凭借提单享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以提单把它们与承运人联系起来: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迟延交付,它们则可直接追究承运人或在未付运费的情况下被承运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而要求船方签发提单,这时签发的租约提单(CharterPartyB/L)一般无背面条款,通常被称为短式或简式提单(ShortFormB/L),租约提单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承租人持有提单时,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上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租约提单如果转让到第三人处,就成为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并在它们之间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航次租约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中,船东具有双重身份,在租约里是出租人,在提单中则是承运人。如果租约与提单里船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致,则不会产生纠纷,海运实务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单的风险大大高于租约中的风险,对船东极为不利;另外,卸货港发生的费用依租约往往由承租人负担,提单转让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单当事人,但船东显然不愿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可卸货港的收货人又不认租约所确定的这个帐,要收货人认帐就需有法律依据。为使租约约束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条件条款或运费条款或将它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Incorporate)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约条款载有航次运输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海商法》也确认了租约的并入,依其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单受《海牙规则》约束,若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抵触则并入提单的该条款无效。例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单,因其仅指租约纠纷的仲裁,与提单无关;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符合提单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话,或仲裁条款明确依提单解决争议与依租约解决争议具有同等效力的话,则租约的仲裁条款也可并入提单。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有宽有窄,为避免计较所附的为哪些条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条款、条件及免责事项”(Alltheterms、conditionsandexceptions)都并入,这样等于把租约全部附上。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被普遍认可,使非租约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受租约的约束。国际商会在其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Intercorms)中建议,航次租约下的提单如果有并入条款,提单转让时应将租约副本一起转让,以便让提单的受让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除租约并入外,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和定期租约上一般订有如下的提单条款:“船长签发承租人提交的提单,不得损害租约(ThemasteristosignB/L〈atanyrateoffreight〉aspresentedbythechartererwithoutprejudicetothecharterparty)”,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出租人(船东)的利益不致因承租人掌握提单签发权时受到侵犯,定期租约下,船长按该承租人指示签发的提单如给船东带来损失时,承租人应该予以赔偿。   租约提单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租方签发提单时承运人身份的认定、船舶转租情况下提单上并入的租约条款以哪个租约为准或租约认定等复杂问题,加之租约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银行一般不接受租约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或者允许租约提单,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对提单条款的严格规定。
  二、提单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收据时应把握的环节及其法律意义   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船方接管货物后,通常由大副出具一大副收据(Mate'sreceipt),货方凭此收据换取提单。签发提单即表明提单上所载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接管之下,这是提单最基本的功能,无论是在班轮运输下还是在租船运输下签发的提单,均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其法律意义在于,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均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第71条)。即货抵卸货港之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必须全部符合提单记载。承运人对收货人负责的有关货物的事项由托运人提供或填写于提单正面,即货物的主要标志(LeadingMarks);货物的品名、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外表状况等三项。正确记载这些事项对船货双方维护各自的利益都很重要,依《海牙规则》第3条4款,托运人持有的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其上记载事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Facie)。根据该规定,持有清洁提单的收货人如果在卸货港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短缺的索赔,承运人如能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所收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进行抗辩,该清洁提单则失去其初步证据的效力,索赔人需另行提出承运人应负责任的证据。这意味着承运人在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必须赔偿不在免责范围内的货物不符提单的索赔。

3. 海运单比海运提单更安全吗?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能从正反两面说说吗?
 
   解析: 
  
 海运单(SEA WAY BILL)与空运单(AIR WAY BILL)一样,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故建议,除非发货前收妥货款,或对收货人的信用有十足把握,最好还是使用海运提单。
 
  
 
 再回答:
 
 海运提单具有三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具有两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两相比较,你会发现海运单少了“物权凭证”这一特性。正是这一少,海运单的身份大大降低。我们先看看海运提单与货物、货款的关系:
 
 出口人出口后开具汇票,随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信用证下),或委托银行托收(D/P、D/A)。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人赎单或承兑,始放提单,货物的所有权自此才转给进口方。除非银行倒闭,或除非是先发货后汇款方式,货或款总有一样是出口方掌握的。
 
 前面说到,海运单与空运单完全一样。我还没有使用过海运单,就以空运单来说吧。出口人在运单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收货人的名字和地址,而不能象提单那那样做空白抬头,当然也不背书。收货人只需要证明身份,承运人就可以把货交给他,就像邮包一样交递。可以想见,出口人收钱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人诚信与否。我掌握的原则是,先收钱的、金额小的、对其有债务的、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这么做,否则最好还是做提单。

海运单比海运提单更安全吗?

4. 什么是买海运提单

shpt : lcl ex china to chittagong ? 
  
   1) 买单 - 系一个俗称, 系针对批货. 供应商/工厂没有此批货品之出口批文/合同export permit/licence. 中国大陆出口货物要在当地海关注册成为有权进/出口商. 换言之, 就算你有批货又平又正, 无出口批文就出不了. 有一些大陆公司可替你找别家工厂借用其出口证替你此批货出口, 当然要收费用啦 - 俗称买单. 费用多少就要睇货品种类及总货值金额. 
   2. 无船承运人 = NVOCC = FREIGHT FORWARDER, 船运代理, 本身没拥有船只, 但可向各船东替客人订船位及商议运费, 可签发有效及认可之HOUSE BILL OF LADING 
   3. THIRD PARTY B/L -第三者提单 
   SHROT FORM B/L - 简短型式提单 
   BLANK BACKED B/L - 正本提单背页没有航运条款之提单 
   CHARTER PARTY B/L - 租船合同签发之提单 
   以上四种提单都不接受, 提单与买单系两样野. 
   4. 一套正统提单 : 3张正本(original) 2张副本(non-negotiable) (副本可要求数量). 提单一张副本+其他文件..invoice, packing list及有关之文件之副本, 集齐成一套non-negotiable doc, 在船开5天内寄出, 用DHL, FEDEX or UPS果啲有收据及追踪到. SAT & SUN都要计呀 
  
   我系forwarder做架, 国内都有分公司, 要帮手就email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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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海运提单


什么是海运提单

6. 航运提单就是海运提单吗?

航运是水上运输的统称,字面理解上航运提单就是海运提单,不过一般没有“航运提单”这个说法。
空运不算航运范畴内。

海运提单分类(BILL OF LADING):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1)已装船提单(2)备运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1)记名提单(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1)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
5.从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可分为:(1)班轮提单(2)租船提单
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1)全式提单(2)略式或简式提单
7.根据提单使用效率,可分为:(1)正本提单(2)副本提单
8.其他种类提单:(1)集装箱提单(2)舱面提单(3)过期提单
还有船东提单 货代提单之分。

7. 什么是海运提单?

您好!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装船,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的主要作用如下:

  1、在启运港,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在运输过程中,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3、在目的港,提单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契约证明。

  提单的种类如下: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 L)。这种提单又称为装运提单,指货物已全部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和已装船(On Board) 字样。信用证上均规定要求已装船B/L 。

  (2)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又称为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另一种做法是,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 单并小签,即变为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最早在19 世纪末美国出现,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箱前签发备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 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 一栏已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一般不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 字样,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3) 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只填写“凭指示”、“凭××指示” 字样,即To order,TO order of.。这种提单可凭背书进行转让,它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指示提单在卖方未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仍有货物所有权,如经空白背书后,则成为不记名提单,是凭单提货的凭证;如经记名背书即成为记名提单。

  3.按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 清洁提单(Clean B/L)。清洁提单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的批注。银行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的必备条件。

  (2) 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在装船时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沾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批注,并将其转移到提单上,这就是不清洁提单。由于这类提单不能结汇,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应慎重从事,不接受保函。

  4.按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 L)。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货物在转运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3) 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联运所使用的提单。

  (4) 多式联运提单(Mu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Transport B/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 L)。这种提单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联合运输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提单上往往加注:cy-cy,door -door 等,实行场到场、门到门运输。

  5.按提单格式划分。
  (1) 全式提单(Long Form B/ L)。这是指提单的印就格式,提单既有正面记载的事项,又有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

  (2)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 L)。这种提单只有正面必要记载项目而无背面条款。一般提单副本及租船合同的提单为简式提单,后者要参照租船合同的规定。

  6.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分。
  (1)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正本提单指可凭以押汇货款和向目的港船公司或其代理提货的提单。正本提单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正本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五份的,以便托运人遗失其中一份,可凭其他各份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

  (2)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Copy,简称Copy B/L)。这是对正本提单相对的提单,没有承运人签发,也没有提单背面条款。

  7.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
  (1) 班轮提单(Liner B/ L)。

  (2)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 L)。提单上一般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

  8.按收费方式划分。
  (1)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2)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to Collect B/L)。

  (3) 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B/ L),又称起码提单。

  9.按其他方式划分的提单。
  (1) 过期提单(Stale B/ L)。指晚于信用证到期日去议付的提单,另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也称过期提单。近洋国家间合同一般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

  (2) 倒签提单。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保函要求,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主要因为实际装期晚于信用证装期,通过倒签避免托运人违约。倒签提单的风险,主要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以“伪造提单” 为由,拒绝提货并起诉。因而倒签既违约、又违法。

  (3) 顺签提单(Up -dated B/ L)。顺签提单与倒签相反,提单上装期在开船之后,这主要发生在卖方分批大量发货,而发货时间没到,货已备齐而要求船方办顺签。

  (4) 预借提单(Advanced B/L)。由于信用证到期、货已进港、报关,但未上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便结汇。这种被“借” 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以上几种违约提单,货运的保函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5) 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提单,注明“装甲板” (on deck) 字样。按《海牙规则》,甲板货物不属于货物范畴,承运人对其灭失、损失不负责。

  (6) 成组提单(Groupage B/L)。成组提单又称并提单、总提单,是将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所列货物为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和同一收货人———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且使用海洋提单(Ocean B/L ,Carrier’s B/ L)。这种提单只供提货用,各家货主收到的是分提单。

  (7) 分提单(Separte B/L)(House B/ L)。分提单一类是成组提单上货物分属不同货主,为不同货而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拼箱运输中的分提单,一般不由船公司签发,而由国际货运代理签发,又称为货代提单、拼箱提单、集运分提单。另一类是大宗散货到一目的港由一份并提单与几个收货人的分提单组成。

  (8) 交换提单(Switch B/ L)。由于贸易需要,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凭交换提单另换一套提单,仍运至原船目的港。因此将启运港签发提单称为交换提单。

  (9) 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船公司为少量低值的货物———行李、礼品运输而签发。它不可转让,有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

  (10)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 L)。集装箱提单与普通提单作用与法律效力相同,但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提单上所装货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 条款,提单上不出现甲板提单字样,且多数集装箱提单对运输全过程负责,提单签发人可以是船公司,也可以是多式联运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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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运提单?

8. 什么是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2.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 (Ironstriploose of missing)、“包装不固”(In sufficiently Packed)、“X件损坏”(X Package in damage condition)等。但是,并非提单有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于1951年规定为下列3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不明白地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如只批注“旧包装”、“旧箱”、 “旧桶”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和国家和航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有时在装船沓会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不良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r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灵活,签发清洁提单,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对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非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所以提单不易转让。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需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者凭提单提货。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通过背书方式可以流通或转让。所以,又称可转让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指定目的港,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经由两程以上船舶运输至指定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海陆、海空、海河、海海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卖方可凭联运提单在当地银行结汇。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上载明只负责自己直接承运区段发生货损,只要货物卸离他的运输工具,其责任即告终止。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rom B/L),是指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下面内容又带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详细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省略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
    (6)根据其他情况分为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一般都有“装舱面”(On Deck)字样。舱面货(Deck Cargo)风险较大,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舱面货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舱面提单。但有些货物,如易燃、易爆、剧毒、体积大的货物和活牲畜等必须装在甲板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和信用证中就应规定“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条款,这样,舱面提单才可结汇。但采用集装箱运输时,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和国际航运中的一般解释,装于舱面的集装箱是“船舱的延伸”,与舱内货物处于同等地位。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属过期单。
     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业签发。
    在我们出口业务中,往往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采用倒签提单。有人认为倒签提单是解决迟期装船的有效方式,用起来特别随便,好像是一种正常签发提单的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日期,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尽管不用或少用这两种提单。
    (7)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通过EDI技术将纸面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电子提单不是书面单证,而是显示在计算机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结构化了的电子数据。有关各方,包括卖方、发货人或托运人、银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保险公司、港口、买方和收货人,都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采取电子收货人提货,不需要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电子提单的使用加速单证流转,防止在流转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提单的使用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在巴黎召开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 Lading),本规则是当前指导电子提单使用的法律依据。
    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 EDI系统,将有关各方的计算机联成网络而实现的。电子计算机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字、文字、条款等,按特定的规则,转化为电子信息(Electronic Message),借助于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计算机转送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其完整流转过程是:
    1)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订舱电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确认托运人提出的各项条款。
    2)承运人接受订舱,则电子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向托运人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运输合同条件的EDI信息,由托运人的EDI系统加以确认并通知运输调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运人的EDI系统向海关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EDI系统发送申请报关,商检出口的EDI证书,经确认后传送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统批准放行。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由EDI系统自动向托运人发送收货信息(Receipt Message),托运人确认后,托运人即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5)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EDI收据并由承运人的EDI系统发送电子提单给托运人和银行的EDI系统,同时给托运人一个更新的电子签名的电讯密码,经托运人确认后即对货物具有了支配权,电子提单签发完结。
    6)托运人的EDI系统向银行的EDI系统发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和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经银行确认后即完成结汇。
    7)托运人的EDI系统发送信息通知承运人,货物已转移给银行,随后承运人的EDI系统销毁与托运人的通讯密码,并向银行提供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8)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的EDI系统向承运人发出电讯通知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收货人。
    9)承运人的EDI系统向收货人的EDI系统发送EDI信息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传送电子提单及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10)承运人的EDI系统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EDI信息,将货物的说明、船舶情况及收货人的名称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货人得到到货通知后通知运输调度,凭其身份证明在指定地点提货。
在电子提单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电子提单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电子提单的安全关键在于密码的保密性和在传递过程中防止被人偷换,必须严加防范,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对电子提单的立法工作。
  
 3.提单的内容。世界上每个轮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和提单条款,但其基本内容都是按照《海牙规则》加以规定的。提单的正面内容除了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船名、国籍、航次、装运港、运费、提单签发份数、签单日期以及签单人外,还有如下规定:
    (1)托运人所提供的详细情况有:货名、标志和号数、件数、毛重、尺码等。如填写不准、错误或谎报,一切后果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
    (2)声明货物表在状况良好已装上船,并应在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3)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4)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提单的背面条款包括:
    (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2)承运人免责条款;
    (3)索赔与诉讼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4)有关特殊货物运输条款;
    (5)其他条款。
     提单条款基本上是依据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的规定。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与权利和豁免做了规定,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障,但从《海牙规则》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制定《海牙规则》是主要航运国,代表船方利益的,所以其内容明显地偏袒船方利益。如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竟达17条之多,因而受到代表货方利益的不发达国家的反对。为此,联合国于1978年3月在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 of 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的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货方的利益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如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原来的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扩展到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直至交付货物为止,并进一步明确规定承运人须对交货延误负责。删去了《海牙规则》规定的17条免责条款。每件货物赔偿责任限制提高了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 特别提款权。诉讼时效也延长2年。《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