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要有执行裁定书吗

2024-05-18 11:43

1. 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要有执行裁定书吗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时经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物。但同时也会遇到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却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对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本文仅就在执行有协助义务单位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谨供大家参考。
  关于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各项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中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除了上述义务,《民事诉讼法》还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其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中没有对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就是有的有关单位确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收入,而且实际有履行能力,按照执行规定36条规定应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其既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又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那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目前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尚未到期的债权,就应等到期后再按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如果该债权已经到期,则应按照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即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其并未向被执行人擅自支付,但其因无支付能力而未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此时,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笔者认为,只有在查明该单位确有协助执行能力而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该协助义务单位确无协助执行能力,就不应对该协助义务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要有执行裁定书吗

2. 裁定文书包括哪些,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吗

  常见的裁定文书有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通用诉讼文书等。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属于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

3. 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法院强制执行?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所发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承载了法律的强制力,相应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法院强制执行?

4. 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区别

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对被执行人下达的,一般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下达的法律文书。比如城管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安监、卫生等等行政部门的处罚强制执行通知书等。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管理单位或政府职能机构下达的通知书,其内容一般为要求这些单位或机构配合执行,作为或不作为。比如法院查封了某地,给土地管理部门下协执通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许对该地进行权属变更。

5. 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裁定书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书。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2、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较固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6. 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裁定书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书。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2、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较固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7. 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1、裁定书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书。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2、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较固定。

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8. 【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区别?什么时候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1.执行通知,是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给被执行人发的通知,主要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2.执行裁定是对执行措施所发的文书,有执行措施必有执行裁定,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划扣、裁定赔偿等等。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3.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
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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