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退出机制都有哪些方式

2024-05-06 15:41

1. 股权众筹退出机制都有哪些方式

股权退出机制几种方式

股权众筹退出机制都有哪些方式

2. 股权众筹退出机制都有哪些方式

①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是众筹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将会得到巨大提升,公司价值也随之大幅度上涨,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对于创业者来说,IPO的优势还不局限于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业进行IPO,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以使企业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取得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仅凭众筹投资人无法提供的大量资金。但是由于众筹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当资本退出时,企业的发展往往还未能够达到公开上市的标准,同时由于各国证券法往往对上市股票的发起人所持股票的转让有一定限制,无法实现短期之内一次性退出。尽管首次公开招股对于投资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图的退出方式,在发达国家公司准备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可能性更小。大多数公司从来没有以此类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经被收购了。一般认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和备案规定很烦琐。因此,以IPO的方式实现退出的投资人在数量上并不占主要地位。
②并购
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能够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意接受IPO的种种烦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据统计,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资人通过并购退出,并购依然是众筹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省去IPO的种种烦琐手续,而且可以一次实现所有股权的转让,在价格上也会有相当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资人的喜爱,是投资最主要的退出途径。并购者一般都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者是该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内发展较好的大公司。
③回购
如果采用回购方式退出,原则上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退出方式尽管比不上IPO所实现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其方式简单快捷,风险较低,在让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让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受到投资人和创业者的欢迎,近年来发展很快。此种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具体的受让价格,比如前文所说的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在上述三种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并且难以扭转时,投资人与创业者只好选择进行破产清算。一旦选择破产清算,投资人和创业者都将承受较大的损失,乃至血本无归。这是一种长痛不如短痛的解决方式。由于创业的高度风险性,虽然投资人并不情愿,但这也是在初期投资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退出方式。
目前大部分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是领投方带领退出,具体渠道集中在企业上市、被收购兼并、股转系统流通等。而针对早期项目,往往需要5到7年的时间才能有机会上市后退出,且面临着不确定性大的困扰。

3. 股权众筹怎么退出 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溢价回购,股东间转让,还有上市几种。

  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匮乏一直困扰着整个行业,堪称行业痛点。
  据透露,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推出股权众筹报价系统,且未来股权众筹报价系统可能还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系统打通,这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五板市场。报价系统上线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里面进行交易,不仅创造了更多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对接机会,而且还增加了投资方的退出渠道。此外,新三板的完善中的挂牌条件规定也为股权众筹所投资中小微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创造了史无前例的机遇,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渠道。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①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是众筹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将会得到巨大提升,公司价值也随之大幅度上涨,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对于创业者来说,IPO的优势还不局限于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业进行IPO,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以使企业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取得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仅凭众筹投资人无法提供的大量资金。但是由于众筹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当资本退出时,企业的发展往往还未能够达到公开上市的标准,同时由于各国证券法往往对上市股票的发起人所持股票的转让有一定限制,无法实现短期之内一次性退出。尽管首次公开招股对于投资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图的退出方式,在发达国家公司准备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可能性更小。大多数公司从来没有以此类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经被收购了。一般认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和备案规定很烦琐。因此,以IPO的方式实现退出的投资人在数量上并不占主要地位。
  ②并购
  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能够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意接受IPO的种种烦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据统计,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资人通过并购退出,并购依然是众筹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省去IPO的种种烦琐手续,而且可以一次实现所有股权的转让,在价格上也会有相当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资人的喜爱,是投资最主要的退出途径。并购者一般都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者是该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内发展较好的大公司。
  ③回购
  如果采用回购方式退出,原则上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退出方式尽管比不上IPO所实现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其方式简单快捷,风险较低,在让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让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受到投资人和创业者的欢迎,近年来发展很快。此种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具体的受让价格,比如前文所说的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在上述三种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并且难以扭转时,投资人与创业者只好选择进行破产清算。一旦选择破产清算,投资人和创业者都将承受较大的损失,乃至血本无归。这是一种长痛不如短痛的解决方式。由于创业的高度风险性,虽然投资人并不情愿,但这也是在初期投资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退出方式。

股权众筹怎么退出 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

4. 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有哪些方面

关于股权众筹,众筹中原根据自身关于股权众筹项目的经验来说,投后管理主要集中在下面:
1、投后管理应该建立专业化的投后管理团队和企业资源共享平台,在做投后管理时需要配合领投机构对受投公司进行财务监控、业务运营规划指导和合资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管理,更多的是指导和梳理,目的是使受投公司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2、投后管理要对股东负责,肩负起定期汇报公司进展、财务情况和人事、业务情况通报等方面的责任,必要时根据受投公司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有效资源对接、合理退出时机与收益点控制和规划下一轮融资策略等方面工作。
众筹中原认为,提高平台的投后管理是必然的态势,只有严格监管投后管理,才能让项目正规的、有约束性的向投资人披露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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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权众筹具体怎么退出

1、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是众筹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2、并购: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能够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意接受公开募股的种种烦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3、回购:如果采用回购方式退出,原则上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4、破产清算: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并且难以扭转时,投资人与创业者只好选择进行破产清算。一旦选择破产清算,投资人和创业者都将承受较大的损失,乃至血本无归。由于创业的高度风险性,这也是在初期投资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退出方式。

股权众筹具体怎么退出

6. 股权众筹具体怎么退出

根据公司法规定,退出有以下条件:
1,股权众筹在到达期限内还未筹满,那么应该把凑集到的人员资金全部退还。
2,股权众筹已凑满,但是15日未开创立股东大会的,应把总筹资金退还股东。

7. 股权式众筹的运营机制是什么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投资者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直接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或通过认购项目发起方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根据相关认购协议拥有发起方公司股权相关权益

4、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股权式众筹的运营机制是什么

8. 新规之下,“股权众筹”迂回的空间在哪

  1.未来的股权众筹承载着“支持大众创新、帮助万众创业”的使命,与创客、孵化器、众包等业务形态一起构成新型创业服务生态圈,同时通过互联网新兴技术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和金融功能带来变革与创新,国家对此寄有厚望,出发点是规范发展。从多次行业研讨会上,证监会创新部和证券业协会的领导都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个态度和立场。

  2.金融证券是国家的命脉产业,对于新兴的股权众筹,健康才有未来,股市刚经历沉痛灾难,p2p跑路等问题影响恶劣,股权众筹必须着力避免各种在“众筹”的概念下各种违规操作、劝导广告、野蛮生长、虚假信息等现象,严守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两条红线,避免缺乏资质、缺乏风控能力、缺乏技术的单位或个人涌入,形成非法集资等各种不良现象与严重问题。

  3.理解监管部门也是两难的。这种两难表现在三方面:

  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从来就是相互矛盾又互为依存的。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健康发展,发展离开了监管就会乱象丛生。而监管政策往往又不可避免会有制约创新和限制发展因素的一面。

  发展到时间点上,监管出台最恰头,既不会浇灭真创新的萌芽,又不会被动到“被逼出手”的地步。

  对新兴事务的界定上,存在分歧和局限。从股权众筹的业内情形来看,监管部门一直从概念的界定入手,明确股权众筹的内涵和外延,设立明禁条目,也并不是在刚出生的第一天就一瓢冷水浇死,总体把握上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