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流程

2024-05-16 11:38

1. 期货交割流程

期货交割的流程如下:1、由买方申报意向;2、由卖方交标准仓单;3、交易所分配分配标准仓单;4、买方交款、取单;5、卖方收款;6、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拓展资料我国商品期货交易,全部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集中交割集中交割方式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号棉花交割程序: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五大交割日: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割程序:实物交割的日期:合约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为实物交割期。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交标准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18日16:00之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交易所。如18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是20日,则卖方必须在12:00前完成交割;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最后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交款后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滚动交割滚动交割方式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凭标准仓单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撤销标准仓单抵押后,方可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实行“三日交割法”:第一日为配对日。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通过席位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可通过席位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交割月买方会员无权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于当日收市后采取计算机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会员找出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会员。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签领交割通知单。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

期货交割流程

2. 期货交割流程

法律分析:期货交割流程为:1、买方申报意向;2、卖方交标准仓单;3、交易所分配分配标准仓单;4、买方交款、取单;5、卖方收款;6、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3. 期货交割流程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非价格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引导生产,保证利润的作用。      二、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一)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三、实物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六)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四、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a)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期货交割流程

4. 期货交割的交割方式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全部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 集中交割方式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号棉花交割程序: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五大交割日: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割程序:实物交割的日期:合约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为实物交割期。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交标准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18日16:00之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交易所。如18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是20日,则卖方必须在12:00前完成交割;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最后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交款后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滚动交割方式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凭标准仓单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撤销标准仓单抵押后,方可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实行“三日交割法”:第一日为配对日。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通过席位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可通过席位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交割月买方会员无权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于当日收市后采取计算机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会员找出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会员。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签领交割通知单。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

5. 期货实物交割的交割流程

(一) 第一交割日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2.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二)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三) 第三交割日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四)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货实物交割的交割流程

6. 期货实物交割流程怎么进行

期货实物交割的流程如下:1、由买方申报意向;2、由卖方交标准仓单;3、交易所分配分配标准仓单;4、买方交款、取单;5、卖方收款;6、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拓展资料:交割是指:至期货标准合约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后,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以实物交收形式了结期货买卖义务的一种平仓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目前国内商品期货交易中仅有实物交割一种方式。实物交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合约买卖双方在规定的地点,采用仓单与货款交换的方式交收实物、履约平仓。各交易所的各种期货商品均有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交割验货、开具仓单、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由于国内各交易所均采用电脑撮合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在交易清算及实物交割程序方面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匹配、交割两个步骤。1、匹配。国内大部分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后,全部未平仓合约由计算机自动给买卖双方配对交割;也有一些交易所在合约交易结束前规定有匹配日,在匹配日中,计算机按照先申请者优先、持仓期长者优先的原则对提出交割的买方和卖方进行匹配,若申请交割的买方或卖方不足时,计算机系统按持仓期长者为先的原则从未申请实物交割的卖方或买方选择匹配,直到所有实物交割申请者匹配上为止。匹配上的交割双方取得进行票据交换和实物交收的资格,相应的持仓部位则自动退出交易系统,并由交易所公开具体配对双方的单位名称、交割地点及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如有多处,大多数交易所规定交割地由卖方指定。此后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卖双方须将实物交割全额货款和标准仓单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门,由交易所统一办理资金划拨和仓单交付等手续。2、交割。实物交割通常采用票据交换方式。交割双方必须在指定交割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票据交换手续。期货合约的卖方须提交仓单、质检单、发票,而期货合约的买方须提交支票。仓单可由卖方将实物运进指定交割仓库获得,也可由卖方按市价直接在指定仓库购买。

7. 期货交割的几种方式

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方式有集中交割、滚动交割、期转现和厂库交割四种方式。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拓展资料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发展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米价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会根据食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食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食米的买卖。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2021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消息,我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效率在90%以上的品种超五成,期现相关性在0.9以上的期货品种超六成。铜、棉花、大豆等成熟品种的期货价格已逐步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定价基准。

期货交割的几种方式

8. 期货交割方式

法律分析: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实物交割两类: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核算交易双方买卖价格与到期日结算价格相比的差价盈亏,把盈亏部分分别结算到相应交易方,期间不涉及标的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卖方将相应货物按质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向交易所交付相应货款,履行期货合约。一般金融证券类期货合约以现金交易为主,商品期货合约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