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2024-05-05 23:21

1.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11月1日,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博鳌亚洲论坛及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共同主办的2008全球公益慈善论坛在京隆重举行。作为全国首家非公募基金会,创办已三年多的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受邀参加此次为期两天的高端文化活动,与来自全球各地的NGO领域的领袖聚集一堂,在“和谐共享—全球协作下的公益慈善事业”的议会主题下,共同推动中国乃至全球公益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论坛以“全球化和科技革命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经济失衡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并由此而产生社会问题与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为背景,分别进行了开幕式、一场全体大会和五场主题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就如何通过公益慈善的全球协作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等重大问题进行对话,主题会议主要在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企业发展、公益慈善文化与公民社会建设、信息技术与公益慈善、媒体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讨论。会议期间,还将举办“壹基金典范工程”揭幕盛典。 他们是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实施资助千名孤儿项目的受助代表,这5名年龄大小不一的孩子在广州香江野生动物园度过了他们欢乐的一天。17日,5名肇庆孤儿代表带着鲜花与他们亲手绘制的《幸福和快乐》图来到了“2008年广东十大慈善人物”颁奖典礼现场,并送上了一声深情呼唤——“翟妈妈!”作为特殊礼物送给基金会主席翟美卿女士。今天,翟女士亲自派发了新年“红包”,并送上了5张香江野生动物园的门票,让5名肇庆孤儿在拥有学习与生活保障的同时,也能享受与同龄孩子一样去游乐场所释放孩子的天性,回归自然的最大乐趣。 省市领导与500多户家居建材业商户代表及受资助学生代表出席了捐赠仪式。此次捐赠由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江西省工商联家居建材业商会共同捐献13.2万元爱心学款,旨在帮助30名优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其中基金会资助20名贫困大学生。基金会代表在发布会上作了简短发言,介绍了基金会在公益事业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果,勉励受助大学生好好学习,将来报效国家与回报社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2.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介绍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由香江集团出资5000万人民币于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设立,是我国首个国家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的资助对象包括教育、扶贫、救灾等。基金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3.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下列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救助:  1、积极扶助需要资助的农村、城镇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支持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2、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给予奖励,为需要资助的学龄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  3、积极协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与灾难时,为处于困境的人民群众提供救助  4、支持有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国防、医疗卫生、防病治病、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向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  5、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要的资助。  6、鼓励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积极探索,不懈追求,对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成果杰出的人士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  (三)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团体与个人,发动、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益交流活动;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4.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创办人

美国TULANE UNIVERSITY 管理学硕士,香江集团总裁,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金海马集团董事长。一、历年来所获荣誉 广东香江集团总裁,1964年4月生,2001年获美国TULANE大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6年从事家具贸易及生产;1987年至1990年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1990年至今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2002年,荣膺“广东省青年五四奖章”和“中国儿童慈善家”称号,2003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常委、深圳市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广东省家具商会会长;1998年被国家授予“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称号;当选2004年“海内外最有影响力的《中国妇女》时代人物”。2004年10月17日,首届中国消除贫困奖颁发,翟美卿获得了唯一捐赠奖。2005福布斯中国慈善榜中,香江集团刘志强/翟美卿夫妇以6460万元捐款名列第二。2007年12月18日,翟美卿成为首位女性“南粤慈善家”。2005年荣获中华慈善奖、中国妇女十年发展成就展特别贡献奖,2006年荣获深圳市首届十大杰出女企业家、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秀民营企业家、2005年中国商界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地产行业十大执行品牌官。 二、创业历程 1985年起,翟美卿开始投身家具商贸领域,从事家具推销批发业务。1990年起,她立足广州、深圳两地,在国内首次引入仓储式家居连锁经营模式,仅用了六、七年的时间,便将金海马、香江家居连锁店拓展到中国华南、华中、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六大区域。2000年起,翟美卿致力于金海马集团的现代化连锁改革,首次在国内流通企业中引入了国际先进ERP软件SAP。十余年来,金海马集团一直是全国家居流通业的龙头企业。1997年,翟美卿领导的香江集团开始商贸地产方面的运作。在商贸市场建设领域,专注于各类批发市场和SHOPPING MALL的建设和经营。投资在20多个省市建立了批发市场网络和城市CBD项目,形成了全国性批发市场网络,总建筑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集团目前已拥有了全国最大的商贸批发网络和最先进的物流中心平台。在住宅房地产领域,先后开发占地数千亩的“锦绣香江”、 “翡翠绿洲”、“星河湾”等大型地产项目,深受业界好评,被建设部评为“智能化最高楼盘”和“环境指数最佳楼盘”,成为业界引领地产潮流风尚企业。翟美卿在经营企业的同时,积极投身扶危济困的光彩事业。她从94年起,先后在天津、沈阳、上海、南昌等老工业城市,进行大型专业化光彩大市场建设,收购、兼并特困国有企业,把闲置厂房改造成专业化大市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15000余名。2000年后,其旗下的南方香江集团又在中西部不发达城市进行光彩商贸市场的建设,为下岗工人及周边农民提供了近10万个就业机会,极大地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翟美卿在发展企业的同时,奉公守法,照章纳税,香江集团属下的各个公司获得过当地税务部门颁发的“年年纳税大户奖”、“纳税超三千万元企业奖”等多项荣誉。三、担任的社会公职 现任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中国产业促进会副会长、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会长、广东省政协常务委员。

5.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成立之初,即聚焦教育、扶贫、救助、赈灾,坚持帮助受关注人群,并持续探索基金会可持续发展之路。多年来,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在教育、扶贫、救助、赈灾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7年启动了“五个1000”计划,即建立1000个爱心图书室,帮助1000个贫困家庭,助养1000个孤儿,资助1000个贫困学生,发起1000个义工活动。该计划在2011年即全部圆满完成。至今,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已在广东、贵州、云南、四川、河南、甘肃、江西等17个省市的贫困地区及缅甸的乡村学校建立了1223家香江爱心图书室,100多万名学生受益。此外,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为近200位贫困单亲母亲捐建了安居房,助养了广东肇庆等地的1000多个孤儿,发起参与公益事业的义工达10万多人次。香江社会基金会还帮助了8万多名残疾儿童和老人,积极参与汶川、玉树地震赈灾,在各地开展多个捐资助学项目,大力支持中华红丝带基金艾滋病防治工作,在众多的慈善活动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和努力。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直接受益人群已经达200万。2011年6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启动“香江女性创业基金”,在多年来不间断向贫困地区进行“输血”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帮助当地妇女儿童实现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存环境的“造血”工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始终肩负“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使命,秉承“使慈善成为一种时尚、一种风气、一种文化”的愿景,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2010年底,《福布斯》中文版第二次发布“中国慈善基金榜”,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名列十佳非公募基金会前三名。2011年度,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荣获《公益中国》2011年度中国优秀非公募基金会大奖。2012年伊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香江爱心图书室”项目因标准化的项目流程和专业执行能力,获得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首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称号,并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项目实施。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创始人、主席翟美卿女士被国家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并荣获“中国儿童慈善家”、“全国十大女性公益人物”、第九届中国慈善排行榜“年度十大慈善家”等荣誉称号。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6.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 发起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七号贡院西街九号建国国际公寓50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下列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救助:  1、积极扶助需要资助的农村、城镇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支持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2、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给予奖励,为需要资助的学龄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  3、积极协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与灾难时,为处于困境的人民群众提供救助  4、支持有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国防、医疗卫生、防病治病、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向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  5、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要的资助。  6、鼓励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积极探索,不懈追求,对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成果杰出的人士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  (三)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团体与个人,发动、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益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理事会的换届;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的修改;  (四)基金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变更;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2%以上的接受捐赠项目;  (九)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项目;  (十)成立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人民币以上专项基金;  (十一)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本章程规定重要事项以外的一般决策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议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赠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举办公益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人士;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所涉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  (二)所涉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资;  (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所有以“志强”、“美卿”命名的图书馆、艺术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组织、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07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香江的公益慈善事业

香江集团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10 多年来,先后在天津、山东、辽宁、安徽、河南、河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省市投资兴建了 20 多个大规模的光彩市场,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民族商贸流通网络,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近 20万 人,为振兴地方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香江集团主动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扶贫、救灾、兴教、助学等各项活动,为国家的科学教育事业、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医药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扶贫事业和支援灾区共捐资 4 亿元,捐建了 200 多所学校,资助了 3 万多名失学的青少年。 2005 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拨出 5000万元 专项资金,创立了全国首家私立慈善基金会 “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兑现了一个优秀民营企业 “ 办好实业、回报社会 ” 的庄严承诺。

香江的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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