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

2024-05-09 07:50

1. 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合伙有二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他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团体。(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合伙系契约之一种,契约当事人即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而互约出资也。(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页。)
  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财产或其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及其经营得益的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
  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们之间为了获取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关系。(《英国合伙法》第1条)
  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
  称合伙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67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30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

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

2.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思?请举例说明?

按份之债就是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为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两人只对自己的五千元债务负责。
连带之债就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部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丙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还清一万元的债务。债务还清后,甲乙两人之间的债务自行解决。

扩展资料

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按份之责

3. 合伙关系中对内负责在连带之债,对外负责是按份之债吗?

对外之债是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

合伙关系中对内负责在连带之债,对外负责是按份之债吗?

4. 问:4。为什么连带债务人任何一人清尝了全部债务后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是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内部产生了按份之债,答案对的

5. 简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简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6.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

1998 年 2 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 2 辆,单价为 24 万元;交货期限为 1998 年 6 月,电子公司于 2 月 20 日前预付货款 18 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车辆后 15 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的品质、规格、颜色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付了 18 万元的货款, 3 月份,经电子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分配财产为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公司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汽车协商约定,所购汽车剩余价款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各负担一半。 6 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 15 万元货款,汽车公司向其追要剩余 15 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称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货款,其余一半货款应由电器公司支付。电器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汽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己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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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与饭店是合同关系。小王的义务是支付饭钱。饭店的义务是提供饭菜。
2、饭店无照看小王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从饭店与小王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来看,依据交易习惯,若非当事人有特别之约定,饭店不负责保管客户的随身物品。
3、小王的损失是因为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应该由小王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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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楼主还是没有理解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安份和连带,是相对与外部而言的,在内部都是按分的。
就像你和我同时像A借款,如果在借款的时候告诉A,我还1万,你还1万,这时候我和你就是按分之债。如果你和我找B借钱,什么都没说,就拿走了2万。这时候就是连带之债。

你所问的 1 。合资做买卖,也就是合伙,合伙都是连带债务的。除非与第三人有特殊约定。未说明你不能因为你们之间的按份而对抗其他人。
2 。如上所属,你们之间任何一个人都有偿还所有债务的义务。失踪没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