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2024-05-04 22:21

1. 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1、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的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一、诈骗保险车金额多少会判刑
如果当事人给车辆购买了保险,然后虚构或者是制造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赔偿的,涉嫌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且必须到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此罪名也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进行了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构投资项目诈骗立案标准
虚构投资项目按照具体的诈骗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两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可立案追诉;集资诈骗罪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可立案追诉。具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需要人民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判决,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2. 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票据行使诈骗犯罪,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明知是伪造、作废的票据仍然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可知,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但仍然将其冒充为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作废票据,如过期票据、无效票据等,但仍然使用这些票据进行诈骗。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作废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作废的,不构成本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属于他人的,但仍然冒用他人名义、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如转让、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等。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使用票据;
(3)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进行使用;
(4)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并在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若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如果因单位支票管理制度混乱,行为人不了解支票相关知识,因大意或不知道本单位财物状况,在购买商品时造成空头支票的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因拖延时间,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造成出现空头支票等情况,不能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以作为支付的保证,如果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属于票据诈骗。同时,汇票、本票的记载必须真实,如果不真实,则会导致票据不能使用,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也属于票据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需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不同。如果票据诈骗的数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票据行使诈骗犯罪,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明知是伪造、作废的票据仍然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可知,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但仍然将其冒充为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作废票据,如过期票据、无效票据等,但仍然使用这些票据进行诈骗。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作废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作废的,不构成本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属于他人的,但仍然冒用他人名义、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如转让、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等。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使用票据;
(3)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进行使用;
(4)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并在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若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如果因单位支票管理制度混乱,行为人不了解支票相关知识,因大意或不知道本单位财物状况,在购买商品时造成空头支票的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因拖延时间,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造成出现空头支票等情况,不能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以作为支付的保证,如果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属于票据诈骗。同时,汇票、本票的记载必须真实,如果不真实,则会导致票据不能使用,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也属于票据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需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不同。如果票据诈骗的数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4. 刑法中票据诈骗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5. 现行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票据行使诈骗犯罪,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明知是伪造、作废的票据仍然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可知,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但仍然将其冒充为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作废票据,如过期票据、无效票据等,但仍然使用这些票据进行诈骗。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作废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作废的,不构成本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属于他人的,但仍然冒用他人名义、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如转让、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等。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使用票据;
(3)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进行使用;
(4)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并在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若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如果因单位支票管理制度混乱,行为人不了解支票相关知识,因大意或不知道本单位财物状况,在购买商品时造成空头支票的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因拖延时间,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造成出现空头支票等情况,不能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以作为支付的保证,如果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属于票据诈骗。同时,汇票、本票的记载必须真实,如果不真实,则会导致票据不能使用,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也属于票据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需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不同。如果票据诈骗的数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现行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6. 我国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现行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票据行使诈骗犯罪,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明知是伪造、作废的票据仍然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可知,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现行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8. 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