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

2024-05-18 09:30

1. 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

9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以及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共同发布。
其中在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方面再次重申,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非居民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凭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入及结汇等手续,无需办理外汇登记及开立外汇账户。
《实施方案》提出,海南将吸引具有一定行业优势的上市公司迁入海南,吸引优质拟上市公司到海南注册并培育为后备上市企业,支持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将其优质业务板块分拆在海南新设子公司并申请首发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助推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形成集聚效应。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按照“租购并举”方向,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规范化租赁住房企业发展。支持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此外,《实施方案》提出在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方面,将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QFLP试点资格以及投资规模备案,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此次《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有89条,并明确了24个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项目清单。

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

2. 琼府办(1992)137号文件,是否已经取消了?

1992年7月4日 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等四个规定、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2]137号) 已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1年底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附件:   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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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1]285号) 1991年12月24日 
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六种主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南省十六种生产资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55号) 1992年6月22日 
3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等四个规定、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2]137号) 1992年7月4日 
3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体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2]141号) 1992年7月7日 
3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出口商品生产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1992]143号) 199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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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谁能为我免费提供一些当年关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大事件及相关资料?

  海南省房地产业在全省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城市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来来,海南经济特区的立法创新、政策创新,对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稳健前进,起到重要作用。
  立法创新。
  海南省利用地方立法权建立了一个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在房地产业方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海南省建设厅依法行政,制定《关于加强勘察、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暂行程序》、《海南省城镇房屋登记暂行办法》、《海南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城市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规章制度。
  立法的创新对解决房地产业实际工作中急需的法律依据问题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8年,海南省颁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无偿、无限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明确宣布海南开放土地使用权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使用土地的法律保障。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反响。1992年,国务院审议批准外商投资开发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0平方公里土地,是当时我国规模最大的成片开发区,也是海南经济特区成立以来吸收投资规模最大的一个项目,标志着海南的改革开放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
  开放的形势和优惠政策使海内外投资者蜂拥而至,拉开房地产业大发展的序幕。随着中央给予海南的特殊优惠政策不断落实,海南大开放大开发大改革的势头越来越猛,前景越来越好,房地产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形成设计、施工、开发、经营的庞大的房地产大军,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形成。
  房地产业“海南热”最高峰时期海南有房地产开发公司4000多家。商品房开发投资额达到80亿元以上。全国大多数的房地产公司云集在海口市和三亚市。房地产业成为国内外投资者瞩目的投资热点。
  房地产开发投资急剧增加,开发量成倍增长。
  建省前,海南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5亿元,商品房竣工面积37.2万平方米。2003—2007年,房地产完成投资额360亿元,商品房竣工面积共计609.4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240倍、16.4倍。1988年,海南省商品房开发投资额1.49亿元,2007年预计达到110亿元,增长73.8倍。
  产值和利税随之大幅度增长。
  1990年,房地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以上。2003年—2006年房地产的相关税收分别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20%、25.3%、27%和34%。2007年上半年达40%。所占比例的百分点逐年增加,幅度较大。
  处置积压房地产。
  1993年—1997年,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业进入调整时期,海南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狠抓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促进经济回升”,积极消除房地产热给经济带来的后遗症。199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海南被列为全国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试点地区。海南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省政府制定《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此外,还有《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省高级法院下发《关于做好积压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省房改办出台《关于职工购买积压商品房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通知》。基本形成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体系,保证了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为今后积压房地产正常消化打下基础。
  三亚市率先贯彻落实,处置积压房地产的隆隆炮声,宣告了海南的信心和决心。至2005年底,全省已处置闲置建设用地2.30万公顷,占应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总量的96.6%;积压商品房销售或出租429.30万平方米,占积压商品房总量的94.2%;停缓建工程已处置或申报处置方案的1467.80万平方米,占停缓建工程总量的90%。
  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善了群众的住居条件,改善了房地产市场运行环境,改变了城市面貌,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促进房地产产链的良性循环,改变了海南经济运行环境。
住房制度改革。
  海南积极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资产换资本,以存量换增量”的工作思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租、售、建三者并举的方针。出售公有住房,盘活存量公房。管好、用好住房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取消福利分房,探索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办法。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2年至2005年,累计出售公有住房11.3万套,占可售公有住房的98%;面积842.67万平方米;回收房价款23.57亿元;完成职工住房总投资59.43亿元;建成各类经济适用房5.84万套,建筑面积767.1万平方米。在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通过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推行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市场化,提高职工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水平。
  “十五”期间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深入发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体系,有效地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4018个,参加职工42.53万人,缴存公积金总额21.97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发放20084.09万元;全省共利用单位住房基金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2338.23万元。初步完成了福利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任务。
  住房制度改革有五个“转变”,住房供给机制从无偿的福利住房转变到提租、售房,盘活存量,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住房投资体制从政府和单位包建、包分转变到建房以个人出资为主。住房资金从分散管理逐步转变到集中规范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转变到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步伐。住房物业管理体制从单位统包维修转变到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具有海南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初步建立起住房新制度,在出售公房的广度、价格并轨的速度、提租的力度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房地产业的发展。
  1988年至2007年,海南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700多亿元,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7%左右;向社会提供商品房屋2100万平方米,占城镇房屋9429万平方米的22.27%,其中商品住宅1542万平方米,占全社会住宅5855万平方米的26.34%。商品住宅平均每年竣工77.1万平方米,相当于每一城镇人口每年新增0.36平方米的住宅。1987年,海南省城镇人均居住面积5.8平方米;2006年底,全省城镇人口平均拥有25.19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增长4.3倍。
  海南房地产业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政策,以住宅建设为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了一大批环境优雅,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方便的新型住宅小区和各种开发区。有力地推动了海南省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居住条件,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海南大、中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处置积压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了增量房地交换方式的改革,推动和发展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显示了国有土地的价值,推动了房屋商品化。海南房地产从高速发展进入健康、稳步发展阶段。
  2003年—2007年,海南省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海口市、三亚市先后荣获国内城市建设最高奖“中国人居环境奖”,南山文化旅游区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政府组织企业联手在国内外推介海南房地产品牌,对海南健康岛、健康住宅进行了系列宣传。海南的生态、居住环境,吸引了一大批岛内外投资者来海南购房、置业,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带动了房地产市场复苏。房地产业在“健康岛”品牌效应下稳健发展,海南成为国内比较向往的第二居住地。
  2007年,中共海南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重塑特区意识,重振特区精神”的号召,海南省房地产业继续保持生机和活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新的政策、法规在不断创立。在体制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在抢抓机遇上有新的成效。在创新中发展海南房地产业。创建具有海南特色的房地产业。

谁能为我免费提供一些当年关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大事件及相关资料?

4. 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1992]85号》文件

都过时的文件了。

5. 海南限购补充细则有什么积极意义?

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宣布自当晚起海南省内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4月23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明确《通知》中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月22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海南省住建厅强调,对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
《通知》规定,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海南省住建厅明确,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薄为准。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父母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登记薄均可单独购房。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同时,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4月22日20时前支付首付款有效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通知》中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月22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
其中,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手房) 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月22 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补缴个税或社保不得购房
海南省住建厅强调,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各市县要严格把关,不得参与或协助骗购住房。
分地区限制转让时间
根据《通知》,无论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住房,都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海南省住建厅明确,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C2017196号)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内容来自网易新闻

海南限购补充细则有什么积极意义?

6. 海南: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合法有效

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8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解决政策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适用于海南各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惯性思维,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不属购房人责任的,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同时,对影响建筑主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督促消除影响后才予办理。
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通知》提到,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对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根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土地权属。
建筑物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房屋已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房屋未登记的,如属政府原因,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后,且超占土地为建设用地,可在保持土地面积不变情况下,通过调整用地界线处理,确因实际情况不能调整的,超出用地面积在6亩以内,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10%的,可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属开发企业原因的,须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到位后,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超出土地的使用年限与原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其他情形待用地手续完善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非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问题,《通知》表示,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以下简称琼府〔2018〕3号)印发前项目已批准建设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点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项目实施后,因编制规划或规划变更,造成已建成房屋与现行规划不符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对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等手续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其他具备相应职责的部门)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的处置意见,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在问题处置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未足额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土地用途未缴交所涉土地出让价款,增容后欠缴增容费,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涉及受让方需缴交契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应加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的利息。相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征缴。
此外,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含省及各市县出台的限购政策),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实际已销售的房屋,在限购政策出台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其中,付款凭证包括完税凭证上、税务发票或已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
海南省表示,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对于开发企业欠缴税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关限制措施予以追缴。追缴未果的,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南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既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要坚持“闭环监管”堵塞漏洞,“疏堵结合”严控新增,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7. 2021海南落户条件新规有哪些内容?

普通落户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二)申请受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以上日期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海南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四、投靠落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其他类型投靠
(一)子女投靠
1.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_的未婚人员;
3.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被人,其人为市区户籍的;
注:符合1-3条的向门申请;符合第条的向民政部门申请
(二)夫妻投靠
1.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2.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注:符合1-2条的向门申请。
(三)老人投靠
1.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标准的人员;
3.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以上,仅供参考

2021海南落户条件新规有哪些内容?

8. 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琼府办 2011 148号》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全体公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符合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四)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接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 元。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四、参保方式
  (一)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三)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超龄参保人员待遇时,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要认真审核其档案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标准。
  (四)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五)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附件: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		单位
  所在地
  户籍所
  在地
  缴费档次	 按相应缴费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70%     □80%     □90%    □100%
  主要
  工作
  简历


  本人
  申请
  本人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意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用人单位预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      同志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大写)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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