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2024-05-05 22:09

1. 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将于4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南都记者昨日从广州跨境电商多家企业了解到,“税改”后电商平台和顾客个人的成本上升是必然的,但在跨境电商上购买进口商品,仍比实体店便宜。

    跨境电商:税后仍有优势

    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根据跨境电商业内人士和海关人士给出的结论,限额以内的税率最低为11.9%。过去“税费50元以下免征”的免税历史结束。对于即将到来的跨境电商税费改革,业内早有耳闻,也早有准备,大多数企业认为,不会影响现有的价格优势。


    海淘:奶粉仍有免税空间

    通知规定,“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执行新税制,未接入海关系统的国外网站购买商品仍按旧的行邮税方式计征。我国将目前行邮税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15%、30%、60%),海关人士昨日向南都记者明确,按照新的行邮税,海淘购买成本也增加了。

    那怎么海淘才划算?前提条件是选一个没有接入海关系统的国外网站。行邮税税目分类第一档15%的税率(50元以下免征),相当于免税金额约为333元,两包花王纸尿片和两盒牛栏奶粉还是买得到的。第二档税率为30%,免税额约为167元,买件特价的品牌服装勉强可以。但第三档税率60%的免税额只有83元,第三档税目下的化妆品、香水等就买不了。而名牌包包、化妆品、相机等高价商品,一般超过2000元,都必须按照新税制缴税。

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2. 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1)只要是在50元起征点内,行邮税都优于跨境电商税;
(2)超出起征点后,行邮税大都高于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例如配方奶粉、纸尿裤、化妆品等;
(3)对于大部分商品来说,跨境电商税额略微高于一般贸易进口,但二者相差不大,例如配方奶粉、纸尿裤、化妆品等;
(4)对于某些商品来说,一般贸易进口税额要高于行邮税税额和跨境电商税额,例如保健品。
 
可见,当我们在比较一般贸易税、跨境电商税、行邮税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品类来分析。

3. 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有优势
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有利于提升国内居民福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1、“自营+平台”类是主流?
保障正品、有价格优势、物流体验好、售后完善将是跨境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领域。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产品丰富等方面,其不参与交易,只是为平台上的买卖双方提供撮合机会。
而自营类企业由于需要先采购海外商品,对企业资金实力和选择商品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其综合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正品保障、售后服务响应迅速等方面,对母婴用品、3C、服饰等等标准化、易于运输的重点消费产品,如果自营类企业能够把握市场热点,能够在细分市场中形成较强的竞争力。综合考虑,下一阶段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方向应是“自营+平台”类型企业,融合产品丰富、正品保障等多项优势。
2、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从出口看,跨境电商出口卖家正在从广东、江苏、浙江向中西部拓展,正在由3C等低毛利率标准品向服装、户外用品、健康美容、家居园艺和汽配等新品类扩展,这将为我国出口电商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从进口看,随着新兴市场如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不断加入,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政策不断放开,我国出口电商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展。研究表明,随着国际人均购买力不断增强、网络普及率提升、物流水平进步、网络支付改善,未来几年我国跨境电商仍将保持30%的复合年均增长率,预计2017年交易额将达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
3、B2C模式将迅速发展
全球跨境电商B2C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是重要的背景因素,埃森哲预计全球跨境电商B2C将于2020年达到近1万亿美元,年均增长高达27%;全球跨境B2C电商消费者总数也将超过9亿人,年均增幅超过21%。考虑到拥有超过2亿跨境B2C电商消费者,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B2C电商消费市场,预计2017年我国B2C出口交易额将超过7000亿元,跨境B2C电商将拉高消费品进口额年均增速超过4个百分点。
4、出口占主导
去年我国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6.7%,考虑到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动摇,预计出口电商占比仍将保持在80%以上,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随着我国进出口税收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进口物流配套的持续升级,按照更多进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方向,预计未来3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占比可提升至16.2%左右,将成为跨境电商的重要增长点。
5、阳光化将是大势所趋
由于历史因素和体制机制不完善,海关对邮包的综合抽查率较低,难以对每个邮包进行拆包查验货值和商品种类,大量的海淘快件邮包实际上不征税,直接导致我国跨境电商还存在不符合条件商品利用政策漏洞的灰色通关现象。
随着跨境电商规模的扩大,开正门、堵偏门,将灰色清关物品纳入到法定行邮监管的必要性不断增强。同时,跨境电商阳光化有助于保障正品销售、降低物流成本、完善售后制度,是未来跨境电商发展的必然方向。未来随着跨境电商试点阳光化继续推进,监管经验不断累积丰富,使阳光模式流程化、制度化。
6、保税模式潜力巨大
保税模式是商家通过大数据分析,将可能热卖的商品通过海运等物流方式提前进口到保税区,国内消费者通过网络下单后,商家直接从保税区发货,更类似于B2B2C。相比于散、小、慢的国际直邮方式,保税模式可以通过集中进口采用海运等物流方式,降低物流成本。同时,商家从保税区发货的物流速度较快,几乎与国内网购无差别,缩短等待时间从而有更好的网购体验。
从监管角度讲,保税模式也有利于提高税收监管的便利性。虽然保税模式会对商家的资金实力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来看保税模式是最为适合跨境电商发展的集货模式,也是国内电商平台选用的主要模式。同时也要看到,通过保税模式进入仓库的货物能以个人物品清关,无需缴纳传统进口贸易17%的增值税,可能会对传统进口贸易带来冲击,监管部门也正在摸索着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政策。

新政后,跨境电商税收是否有优势

4. 跨境电商的财税政策是怎样的

一、新税收政策后行邮税如何自处?新政策颁发,行邮税也不是说取消了,它只是存在于原有的适用领域当中,就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与个人邮递物品”的征税,海关部门为了保护进口跨境电商的合法利益,应会加大对行邮通道的查验。
二、跨境进口电商税收的对象跨境电商的财税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的新规定针对的是保税进口以及直邮进口,之前有人误解只有保税进口模式采用了新税收政策,直邮进口使用的是行邮税政策,实际上不是这样,该政策使用两种模式,并未却别对待;
三、新税率对商品成本有没有影响新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和一般贸易税率相近,在对比之前的跨境电商行邮税:
1、对于绝大多数商品,包括100元以内的化妆品,此前可以享受50元免征额的商品,新税率政策后都得征税了,成本是提高了,增幅至少为11.9%。例如,一罐200元奶粉,之前50元免征税额,现在按新税率,要缴纳200*11.9%=23.8元;
2、对于100元以上的化妆品,例如500元支,按照之前的行邮税,税率为50%,应纳税额250元;如今按照新税率,在增值税17%及消费税30%的基础上打七折,应纳税额为500*(17%+30%)*70%=164.5元。这种情况下,新税率很显然要优于之前的行邮税。
3、在对比奢侈品,若是商品价值高于2000元,在税率方面则跟一般贸易一样,并且完税价格更高。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对奢侈品电商极为不利。例如高档手表,此前可以享受30%行邮税,现在则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且以零售价为完税价格。
四、完税价格应怎么计算跨境电商的财税政策解析,跨境进口电商的完税价格是商品的零售价格,当中包含了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我国政策之所以将增值税跟消费税打七折,因此,一般贸易模式使用的是CIF价格:FOB价格+运费+保险费。

5. 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扩展资料]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引用资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

6.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7.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8. 2016年最新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有哪些

目前,合理数量、个人自用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对关税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三税合并征收,这样税率则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比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过邮递渠道进境,其中交易有着贸易属性,全环节仅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国产货物的税负和贸易进口货物,使得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根据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根据货物征税的同时,在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这个政策也会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以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那么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关税税率暂设为0%,暂根据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对于完税价格如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根据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以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相关部门会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且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