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概念以及特点

2024-05-09 06:20

1. 国际结算的概念以及特点

1-1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是国际间清偿债权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事务性的交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国际结算的目的是以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国际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的清偿。

1-2 国际结算的范围

        根据不同的收原因,国际结算的范围可划分为三类:有形贸易类、无形贸易类和金融交易类。

    A、有形贸易类(Visible Trade),即为有形商品交易。

    B、无形贸易类(Invisible Trade), 即是以劳务为背景戒仅仅是单方面的付出,它主要包括:国际旅游、国外亲友赠款、出国留学、对国外的捐助及劳务输出等。

    C、金融交易类(Financial Transaction),即为纯粹的货币交易,主要包括外汇买卖、对外投资和对外筹资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1 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讲,票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的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的权力凭证。因此,凡是赋予持有人一定的权力的凭证,例如,汇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都属于票据。但是·这些凭证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狭义的票据,一般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例如·汇票、支票、本票等。但是,狭义的票据究竟包括哪些凭证,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以西欧大陆法系为基础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把江东和本票划归票据类。而把支票划为另一类。而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票据法则把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划归票据类。

    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票据法,除了票据的狭义概念外,还包括两个更广泛意义上的票据概念。即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和可转让证券(Transferable instruments)。可流通证券除了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些可以经过交付(Delivery)或背书(Endorsement)而转让的票据外,还包括息票、持票来人抬头的债券和股票等,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甚至将一些物权凭证如无记名提单和仓单等视为可流通证券。

       票据的关系人:票据上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即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善意持票人和保证人等。每一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都要对正当的持票人负支付责任。

    出票人(Drawer)出标人是签发票据并联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是票据主债务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就要履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票据中指定的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他之所以被指定为票据的付款人,是因为他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票据中指定的收取票款的人,亦即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向票据的付款人或出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当票据为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到期)付款,此时票据的付款人称之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当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但遭到拒绝,承兑时,预备付款人或其他任何人",应付款人的要求或指标,对票"据作出承兑,这种行为称之为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参加承兑的人称之为参加承兑人。如果参加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收款人进行付款,那么,他就成为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ur)。参加付款的目的与参加承兑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票据相关的各债务人的信誉。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是指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的人。接受已背书票据的人称之为被背书人(Endorsee),被背书人也可以将票据再次进行转让,此时被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新的背书人。

      持票人(Hoder):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其他人(出票人除外)。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人。承兑人、出票人或票据的其他当事人进行付款或承兑。

      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票据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有效的票据的持票人。

   保证人(Guarantor)是非票据债务人的第三方,为了票据债权和债务的履行,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加具付款保证的人。被担保的对象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等。

   汇票(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命令。

  Definition: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the Drawer)to another(the Drawee), Signed by the person to whom itis addressed (the Drawee,who when he signs becomes the Acceptor)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 (the payee).

    汇票的必要项目: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项目:

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一定金额;  

收款人名称等。 

    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比较多,依据其性质的不同汇票可按以下四类划分: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票。  商业汇票(Trade Bill): 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或是银行的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即是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即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 

按有无附属交易所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 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限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Definition:A Promissory Note is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the Maker) to another(the Payee or the holder)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em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本票的必要项目: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

写明其为“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期限(未载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 

一定金额; 

付款地点。 

    本票的种类:本票分为两种:

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 即为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既可为即期也可为远期的本票。 

银行本标(Casher's Order): 即出票人为银行,付款期限为即期的本票。 

    支票(Cheque): [英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它是银行存款客户(出票人)对银行(付款人)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Definition :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he drawer) to a bank (the drawee)sing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pecified of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bearer (the payee).

      支票的必要项目:按照[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的规定,支票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项:

写明“支票”字样; 

出票日期和地点; 

无条件支付命令; 

一定金额;

国际结算的概念以及特点

2. 国际结算有什么特征

一、活动范围大国内结算的当事人都在一国之内,货币活动不出国界。国际结算是跨国进行的,这使得各方在语言及文字沟通、资信了解、运输与保险的操作等许多方面增加了困难。二、使用和涉及一种以上的货币国内结算一般只使用本币一种货币,而国际结算通常要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并且货币活动范围超出国界,这就产生并增加了外汇管制、汇率甚至利率风险。三、环境更复杂国内结算是在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进行的,所依据的是本国法律。国际结算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进行的,没有统一的法律管辖。如果出现争议和纠纷,则须根据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来解决。四、货币的活动范围不同,国内结算在一国范围内,国际结算是跨国进行的。使用的货币不同,国内结算使用同一种货币,国际结算则使用不同的货币。遵循的法律不同,国内结算遵循同一法律,国际结算遵循国际惯例或根据当事双方事先协定的仲裁法。五、国际结算亦称“国际清算”。通过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对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清算。六、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引起的货币收付称贸易结算;由贸易以外的往来,如侨民汇款、劳务供应、出国旅游、利润转移、资金调拨、驻外机构费用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非贸易结算。七、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间收付款项直接通过运送货币金属结算的,称现金结算;利用票据转让和转帐划拨结清债务的,称非现金结算或转帐结算。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结算主要通过现金结算进行。八、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第三条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3. 国际结算的特点之一是什么

国际结算收付最大量的是美元,所以,都要在美国进行最后的清算。尽管业务双方可能都不是美国的企业和银行,但只要用美元结算,就要在美国轧清,即最后反映在双方在美国的美元账户的增减。国际结算的70%~80%使用美元结算,因此,从事国际结算工作要了解和掌握有关美国的支付系统和美元清算业务知识,以及和我们密切相关的金融清算系统。

    一、美国的清算系统

    (一)CHIPS系统

    1853年10月11日,美国票据交易所在纽约华尔街14号进行了第一次交易。在清算所成立后的20年内,以Porters Exchang方式进行。随着交易和清算业务的迅速增长和电子技术的进步,纽约清算所又成立了两个电子清算网络:一个是1970年4月6 日开始运行的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另一个是1975年开始运行的纽约自动清算所:N.Y.Automated Clearing House。这里主要介绍与我们关系密切的CHIPS。

    CHIPS归纽约清算所协会所有并经营。会员有140个国家,外国银行占60%。成员主要有:纽约清算协会成员、国外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纽约商业银行、美国银行在纽约的子公司、纽约州银行法规定的投资公司。

    CHIPS系统是一个大规模的电脑网络,它是纽约清算所从当地电话公司租用的高速数据传输线路,供CHIPS成员使用,各成员与CHIPS中心电脑联接,成员可占用的接口由其收付业务量决定。CHIPS每秒可传输2 400个信息,使用专线的成员银行每日可发送和接收6 000份电报。CHIPS开通时间是:普通营业日上午7点至下午4点,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上午5点至下午5点。营业终止后的一个半小时之内进行当天的差额清算。

    通过CHIPS结算,要按CHIPS的规定格式将付款电输入电脑终端。付款电格式应有以下的内容: 

    (1)日期。

    (2)收款行ABA(美国银行协会号码)。  

    (3)付款行被借记账户的UID号,账号或SWIFT号。

    (4)收款行为贷记账户的UID号,账号或SWIFT号。 

    (5)美元金额。

    (6)付款行的业务号。

    (7)受益人的业务号。

    (8)摘要(不超过90个字)。

    (9)收款行名称。

    (10)收款行用何方式通知客户。

    上述号码齐全为合格付款。以上号码都没有,为不合格付款,费用是合格付款的一倍。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ABA号为326,总行进口专户UID号为254840。

    (二)FEDWIRE

    Federal Reserves Wire Transfer System,它属于美国联储所有。这个系统是1913年建立的,这个体系建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为美国银行体系创建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从1918年开始,该系统为银行提供了跨行票据托收服务,跨地区票据托收通过FEDWIRE调拨清算净差额。随着银行业务对支付系统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电脑电讯技术的广泛应用,FEDWIRE已成为拥有1.1万多家成员银行、7 000多家联机收付机构的全国电子系统。1980年以后,所有符合联储存款保险条例要求的存款机构都可以直接使用FEDWIRE。我们如果向纽约以外的付款人收款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使用:Please pay via FEDWIRE××Bank。

    二、英国的清算系统

    英国的清算系统叫做CHAPS(The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1984年开始使用的。CHAPS的成员可以为本行并且可以代替其他银行或其客户与成员之间进行当日资金结算。英国曾经是最早的国际金融中心,但是,近几十年来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英镑结算的越来越少,英镑结算大多数通过往来账户的代理行进行账户结算。使用CHAPS清算的业务不多。

    三、香港的自动清算系统

    香港的自动清算系统叫做CHATS(Clearing House Antomated Transfer System),凡是该系统的成员银行均可以利用该系统调拨港币,快捷又方便。中银集团13家银行均成为其会员

国际结算的特点之一是什么

4.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

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都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的主要方式。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一、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 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5. 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的概念

6.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
一、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款的当事人包括:1、付款方叫汇款人,即进口商;
2、收款方称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是出口商;
3、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叫汇出行,即进口地银行;
4、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汇入行,即出口地银行。
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扩展资料: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
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如买卖双方已经熟悉,互相信任对方时,卖方给买方进一步的优惠,可以采用货到汇款方式成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结算方式

7.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共分为三种,即信用证,托收和汇付。

1、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和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涉及六个方面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议付银行,付款银行。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企业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也称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汇付
汇付是指交款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扩展资料:

国际结算的分类:
根据使用的结算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可分为以下3类:
(1)自由多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2)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3)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多边结算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结算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8. 我国国际结算具有什么特点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是指用货币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行为。产生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原因主要有,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 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票据,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将来某一时间,对某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本质是债权人提供信用时开出的债权凭证。其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等法定程序,若遭拒付,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汇票可分为4类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商业汇票的签发者为企业或个人。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在提示时或见票即付。远期汇票是特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正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后者是前者产生的基础,发展的动力和服务的对象.随着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深化,对外交往的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量正以每年数以几百甚至上千亿美元的规模迅猛增加,这对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适应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之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得更多的银行收益,这是摆在每个银行面前的一个极待解决的问题.一、目前我国国际结算业的现状综观现状,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开展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全方位性.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国际结算业务既包括贸易结算,也包括非贸易结算,以贸易结算为主,非贸易结算量有上升趋势.这是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大体相适应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