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专家劳务费的法规

2024-05-16 14:48

1. 支付专家劳务费的法规

法律分析:现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支付专家劳务费的法规

2. 专家劳务费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3. 专家劳务费发放新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3.具体请参考: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为规范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证。

专家劳务费发放新规定

4. 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费的税务是多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综上问题所述,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详细内容已给出,实际情况以当地结合自身情况为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依据:《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5. 专家费属于劳务费吗

法律分析:属于的,需要代开劳务费发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专家费属于劳务费吗

6. 专家费属于劳务费吗

属于的,需要代开劳务费发票的。
一、普通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1、印制的要求不同;2、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须由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税局代开。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3、内容不同;4、联次不同;5、作用不同。
二、周六周日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星期六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了金税盘及空白的可以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的开具时间由企业自己控制,您可以在任意一天,任何一个时间开具,除非遇到税务系统升级等特殊情况不能开。2、如果企业非一般纳税人,要去国税大厅让工作人员代开发票,可能需要工作日才能代开。3、如果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非工作日应该也可以在电子税局填报代开申请资料。但是取票的话,要考虑如果通过机器现场取票的话,估计只能等工作日才能取到发票,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取票,则不用考虑。
三、邮政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邮政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当场缴纳增值税3%,还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按增值税税款的12%),另外还需要预征个税(视发票项目不同0.5%~2.6%不等)。
邮政开具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邮政开具发票金额,单次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累计大于520远且小于(等于)100000元。
邮政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按增值税税率纳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需缴税。
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7. 专家费属于劳务费吗?

法律分析:
属于的,需要代开劳务费发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专家费属于劳务费吗?

8. 给专家的劳务费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需要按一次性劳动报酬代扣代缴个税。这里要注意,不是简单按次算的。如果这个专家一个月内在你们单位领取过多次劳动报酬且因同一事项,那需要合并计税。比如领了三次,一次一万,那就按三万计税,而不是按一万计税计三次。若因不同事项才可以分次数计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