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什么意思

2024-05-05 20:02

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什么意思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什么意思

2. 关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指企业自己负责盈利和亏损。企业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的重要标志。 企业在完成国家税金的前提下,必须以收抵支,利润归自己支配,亏损也...”

3.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 暂行规定 》 第二条所称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 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二、 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 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 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
五、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 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 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 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 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二、 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三、 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四、 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 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
五、 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奖金税额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额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 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 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开办月数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当年实际发放奖金额×全年月份/开办月数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一) 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企业年度实际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开办月数/全年月份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4.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文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和销售(发行)及进出口电影、音像、图书、报纸、期刊、教材、生物等产(制)品,以及生产教学、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产品(商品)。第三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三、进行经济预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的决策,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五、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七、努力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活动分析工作。第四条 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第五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必经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形式第六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一、二、三级财务单位和报销财务单位。各级财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一级财务单位,即主管财务单位,它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所属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授权或委托,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二级财务单位,它向主管上级部门(即一级财务单位)编报所属企业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办理本级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三、三级财务单位,向二级财务单位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
  四、报销单位,人员少、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少的企业,财务不独立核算,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第七条 国家财政根据企业性质、任务和特点,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指经国家编制部门批准,人员列事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但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二、企业管理,是指人员列企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三、文教企业举办的,未纳入预算内的附属企业或第三产业、公司,应根据中央有关清理整顿公司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确定其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方针、生产规模、任务,与行政财务脱钩,纳入预算内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仃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5. 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看看以下文章,对你有帮助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号)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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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 国有企业改革与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指导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但税收原则是指导税收行为的思想观念性的准则,具有指导意义,且较宽泛;税收政策是税收行为的指导准则,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必须执行。此外,税收原则具有普遍性,收政策具有时间性。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又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具体政策则应随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制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就不尽相同。税收总政策是指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税收政策是指某一税种的政策。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各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一、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建国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税收政策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从乡村转到城市,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税收工作重点也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同年,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就是建国初期的税收总政策。在这一总税收政策指导下,又根据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税收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财政比较困难。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当时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老解放区仍实行各根据地制定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除废除国民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税收以外,一般沿用旧税法征税。致使全国各地的税收制度不一,税收负担不平衡,对生产的发展和保证财政收入不利。中央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总的税收政策。

  这一总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制度。对于全国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新中国的税制。新税制总的政策是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同时制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具体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来体现的。多种税是指同一商品流转额同时征收几种税,多次征是有的税种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多次征收。如在商品出厂时,要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再经过批发和零售时,还要在每个环节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采用这种税收制度,是因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所决定。“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不仅使国家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取得财政收入,也从多方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防止偷漏税款。实践证明新税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物价,平衡城乡税负,恢复国民经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二)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

  1952年底,我国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了,商品流转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商品流转环节大大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现象。同时,认为“多种税、多次征”的复杂税制不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因此,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税收政策开始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是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原则,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如对国营商业批发工业品和在本系统内调拨农产品不征税,而对私营批发商业一律征税;对私营工商业征收所得税,限制资本,而对国营工商业则不征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等措施。这对私营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有重要作用。

  二是通过税收分配,节制资本。在征收工商企业所得税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润采取了“四马分肥”的分配办法。即把私营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资本家进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

  三是按改造程度实行“区别对待”。税收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厂和未纳入改造的私营工厂,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公私合营企业在税法上放宽,并按照国家对他们的控制制度,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在税收管理上,也按照企业不同的改造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鼓励向高级改造形式发展。

    四是农村工商税实行“轻税”政策,促进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对手工业合作社采取了税收扶持措施。

  (三)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

    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认为原来适应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已不适应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此,提出了“基本上在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并在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调整税负。

  1973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不论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把国营企业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把税收看作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主张“税利合一”。对税制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四)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也逐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都大为增强。

  从1979年起,对当时实行的税种进行必要的改革,并适当恢复一些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建立了涉外税制,建立、健全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通过两步利改税,突破了几十年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和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且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创造了条件。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建立了征收所得税的制度。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使不同税种在不同经济领域里分别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资源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的建立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又一次改变了我国税制、再次实现了从较为单一的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使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的轨道。从1984年到1994年1月1日止,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不断的完善,还陆续开征了其他一些税种,废止了一些税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各税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从整体上看基本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的税收基本政策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

  我国这一总的税收政策,主要考虑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和特点的税收制度。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格局。现实经济生活中有许多分配关系没有理顺,这其中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有很多不尽合理、不够规范的地方。另外,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包括对税收的管理要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这一税收基本政策是通过各个具体税种的政策来体现的。我国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是整个税制改革过程中最主要、最关键的部分。流转税的政策目标是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目标是: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现阶段我国对公民的收入政策是:既要破除平均主义,鼓励多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采取措施,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避免两极分化。按照国际惯例,重视发挥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是在扬弃旧田赋的基础上,总结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按照各个时期我国对农村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

  农业是基础,鼓励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现行农业税政策是轻税、增产不增税和合理负担的政策。

  轻税政策是我国农业税的一项基本政策。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5%,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实际农业税负担在不断下降。据统计,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在建国初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三五”时期为6.4%,“五五”时期为4.2%,目前基本维持在2%左右。除税率较低外,农业税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项目。对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落后,生产效率较低和农业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实行轻税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今后,除继续保持农业税的轻税政策外,还应从国家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各种收费政策统筹考虑,才能做到切实减轻农业生产的负担。

  “增产不增税”实际上是稳定税负的政策。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在总体上保持农业税征收总额基本稳定。目前,农业税基本稳定在1961年调整后的征收额上。主要是农业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征收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增产不增税,并不是说每个纳税人的负担绝对额不变,在一定范围内或时期内仍有局部调整变动,但总体上是增产不增收,鼓励农业增产。

  合理负担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要公平,纳税人所承担的农业税负担要与其收入水平相一致。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相差较大。因此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经济作物之间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应该公平,这也是农业税的重要政策。

  在关税政策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关税政策由传统的“以防范为主”转向了“以促进为主”的政策方针。确立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促进和保护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关税收入的政策。我国的关税税则目前还是自主税则,不是协定税则。即对输入的货物一律以固定的单一税率征收,而不论贸易对象归属哪一贸易集团或哪一主权国家。今后,如果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然会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协定税则,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谈判,以协定的形式来订立税则。

  三、制定税收政策的原则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广泛的。首先,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取得财政收入,才能给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产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税收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直接产生影响。理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既能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证财政收入,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稳定充足的财源。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国家整体财力的可能,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一个适度合理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既保证财政上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既不能一味地强调“保税”而不顾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只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而不注重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2.税收政策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就要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结合财政政策的实施,要有利于对经济宏观总量的调节;要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公平竞争和发展;还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3.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形成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以便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4.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便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5.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税收政策是整个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税收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其他经济政策相配套、相接,才能更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情况复杂、政出多门,更应该注意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择,不可盲目行事。

  6.税收政策的制定,还必须考虑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外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由于对外开放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必须根据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配合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结合国际是税收政策调整的趋势,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及时的修正,以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较广泛,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税收政策的实现及实现程度,如同其他经济政策的实现一样,要受到一定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这就是不同的经济条件,要求选择不同的税收政策。如何选择我国的总体税收政策,即我国税收政策是实行中性的税收政策还是非中性政策。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争议都较大。

  所谓税收中性,就是国家征税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会造成其他影响。从宏观上讲,征税后仅仅是从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了一部分,而不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运行;从纳税人来讲,纳税人仅仅负担所征收的税额,而不会有额外的负担。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税收中性最早提出,是针对间接税而言的。政府若对某些商品课征间接税,这些商品价格会上涨,消费者会因此而减少对涨价商品的消费,会多消费其他商品,从而会承受税收之外的负担。因而最早提出“税收中性”的英国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政府应增加直接税,减少消费税,从而使税收保持“中性”。

    税收中性是西方市场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其根本点是要政府不干预经济,由“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去调节。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
 
  从西方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资本主义刚开始发展时,一般强调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后,才主张政府少干预经济,实行税收中性。二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曾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税收不能再保持”中性”,甚至认为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调节手段,与其他宏观政策一起,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谓”政府失灵”的理论流行,提倡税收应保持中性的观点又盛行起来。可见,税收中性与否,与政府如何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有关。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有许多认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税制处于恢复、完善和改革阶段,针对”税收无用论”进行了拨乱反正。但是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税收的作用被过于强化,税收似乎是无所不能,税收负担的调节任务过多,这在当时是有一定社会经济背景的。

  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有人认为,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应让市场规律去发挥作用,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但也有人认为,正因为处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能实行中性税收。实际上,我国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体制尚未完全建立,适当强调税收中性,与其他政策相配合,有利于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

国有企业改革与税收政策

8. 公司是一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做帐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吗?企业所得税要总公司交吗?求指教!

  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
  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