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05-04 13:10

1.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第三条 部科技委的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航空工业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订并审议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人才培养、智力开发和智力引进规划、重大民品开发规划;
  (三)参与研究并审议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四)审定部级、推荐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五)参与评审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对部属公司、厂、所科技委实行业务指导;
  (七)受部长委托,对重大科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四条 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技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在提交部党组决策前,应经部科技委研究和讨论,提出决策的建议。第五条 部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部长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部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兼)。常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七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由部聘请部内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八条 部科技委按专业任务设若干专业组和研究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正副组长由委员担任,均由部聘任。第九条 专业组由部科技委有关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组成。专业组成员和专业秘书由部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十条 专业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方向;讨论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对本专业的重大预研课题进行督促指导;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评审推荐本专业的重大科技成果。
  各专业组应加强横向联系,并开展跨专业的专题活动。第十一条 部科技委的会议分专业组会议、常务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三种。
  (一)专业组会议,是基本的活动形式,除分工主管的常务委员、委员、专业组成员参加外,可邀请部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也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分委员、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业组活动,按年度计划进行,尽可能与有关司局结合。临时开会由组长、副组长商定,并报部科技委批准。必要时,也可召开专业组联席会议。
  (二)常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部科技委的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专业组的重大建议、日常工作及其它科技问题。必要时,召开常务办公扩大会议。
  (三)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航空工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决策建议。第十二条 部各有关厅、司、局、办是科技委的办事机构,科技局是主要办事机构,承办有关业务工作。科技委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科技委的日常工作。技术经济研究所(六二○所)、科技情报研究所(六二八所)是部科技委的依托单位。第十三条 部科技委的活动经费,根据需要由部逐年拨给。第十四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任务和工作条件:
  (一)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应经常对航空工业、本专业的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集体或以个人的形式向部科技委提交供领导决策的建议书。
  (二)为充分发挥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作用,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他们阅读部企事业领导干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文件和有关航空科技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部颁发的科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有关科研动态和新品研制进展情况,本单位的科技年度计划、发展规划等,并保证他们参加部科技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部科技委委托六二八所、三○一所,按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专业特长直接寄送有关国内外航空科技情报资料、考察报告及综合性科技资料等,并提供借阅和复制资料的方便。
  (四)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在参加科技活动中,所在和所到单位,应在工作上给予保证和生活上给予方便。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情报工作,促进情报工作发展和更好地为机械工业生产、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机械工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情报工作,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加快科研步伐、促进成果商品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在“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方针指导下,以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经济建设,为机械工业技术进步服务。第四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应围绕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广泛开辟情报来源,加强情报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搞好情报传递报道,提高情报研究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情报工作手段,全面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的水平与动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高质量、高水平、有效的情报服务。第五条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是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组成部分。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由机械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情报所),各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地区机械情报站(所)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情报部门组成。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机械情报所是机械行业的科技情报中心,受部委托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在部科技司指导下,负责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和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编制机械工业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管理机械行业情报网站及科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协助部科技司管理机械科技成果和科技期刊;组织成果技术转让和重大项目的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工作。
  2.组织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组织情报手段现代化的研究和实施;组织情报业务的培训工作。
  3.针对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广泛开辟国内外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的收藏和开发利用,推动资源共享,健全、完善检索系统,面向机械行业做好情报供应服务工作。
  4.分析研究国内外机械工业生产、科研、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水平和动向,用各种方式进行综合报道,为各级领导部门制订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立项和进出口战略等方面提供依据。
  (二)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是本行业的专业情报中心,在行业司(院)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归口本行业的情报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行业情报网,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和网员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为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网员单位生产、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情报服务。
  2.收集掌握归口专业的重要科技文献与线索,办好本行业的科技刊物,及时报道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科学管理先进成果和发展动向。
  3.分析研究归口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产品和生产技术水平、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归口专业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以及成果水平查证,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三)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应为全行业的情报教育与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作出贡献。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部教育司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教育部门的情报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收集、分析国内外教育和本校专业学科相关的信息,为教学、科研提供情报服务。
  2.承担机械行业在职情报人员和情报用户的培训工作,及高、中级情报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3.有条件的院校应开展情报研究工作。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四)地区机械科技情报站(所)是本地区机械工业科技情报中心,在地区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承担本地区的情报管理工作,负责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本地区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地区的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对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根据本地区机械工业特点,搜集、整理情报资料,掌握综合情报部门和有关专业情报中心的信息资源与检索途径。
  3.针对本地区的需要,充分利用机械行业各情报中心的情报分析研究报告和文献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地区各级领导研究制订方针政策,编制规划,科学研究及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确定成果水平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五)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
  1.针对本单位生产发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借阅和报道工作。
  2.开展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单位科研、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出口、进行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3.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情报网的各项活动,及时总结本单位的各项成果,向上级单位报送成果信息和资料。
  4.承担上级情报部门下达的任务。

3.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第四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工人、农民和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第五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具体负责全国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是各部门和各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科技情报的职能管理工作。第八条 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由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地方专业情报机构、市(地)县科技情报机构、厂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技情报室(组)、专业科技情报网站组成。各专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本部门和本地区科技情报系统的建设。第九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
  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国家综合性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广泛而有侧重地搜集、整理和报道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等综合性课题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专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围绕本系统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搜集本专业的情报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系统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地区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侧重地搜集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本地区的科学技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地区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市(地)县、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基层单位的科技情报机构根据本地方本单位的需要和特点开展各项科技情报工作。
  专业科技情报网站是沟通科技信息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联合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专业内部开展情报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第十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任务,广辟情报来源,疏通渠道,搜集和存贮国内外文献资料,为其充分利用创造便利条件。国外文献资料要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按照统一格式,做好标引和累积索引,完整而及时地报道所搜集到的科技文献资料的题录、简介和文摘,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形成全国科技情报检索刊物体系,以利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专业、本地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正确地选定分析研究课题,做好组织协作,加强计划管理,针对本专业、本地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层次地开展情报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为制订规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要主动地了解用户要求,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加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善情报提供系统,提高资料利用率。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一些城市的科技情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条件,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4.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第四条 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工作。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所辖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审查、奖励、建档、保密、交流、推广应用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管理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四化”建设;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承担某一专业成果的初审工作;
  3.政策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熟悉并掌握国家和部有关科技成果的方针、政策、经济法律、各种管理规定和办法。第七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审定、验收,其目的在于对该成果做出全面的、公正的技术结论和评价,以便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出完整的图纸资料、技术报告、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提请本单位组织审查,做出基层鉴定意见。经基层鉴定后,认为水平较高、效益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提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研制工作总结、基层鉴定意见等)上报业务或课题主管部门(司、局),申请部级鉴定。合作完成的项目可联合提出申请或经协商由主要研制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型号成果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进行鉴定或定型。其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或审定验收)工作,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研制单位以外的权威单位(也可委托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代部组织;或同各种专业会议。学术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应抄送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及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第十条 部级鉴定除研制单位和使用部门外,应有三至五个以上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单位指派的同行专家或有经验的科技人员(讲师、工程师以上)参加。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人数不宜过多,要注意精简节约,重实质讲实效。负责技术鉴定的人员在技术上应承担责任。讨论鉴定(或审定)意见时,被鉴定(或审定)单位的人员应回避,且不作为鉴定组成员。第十一条 应用性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部级鉴定(或审定):
  1.凡上级下达基层的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审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正式生产应用一年以上,由部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对技术水平、使用效果、技术经济价值、作用意义等方面出具结论性意见的。
  3.经有检验权威的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单位)检验合格,出具证明的。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含专家审稿费),可由研制单位从本课题研制经费或成本中开支。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与部颁发的奖励条例和细则执行。
  1.申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请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的成果,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3.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奖励实施细则和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应当积极地有计划地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在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中,必须在加强交流的同时,十分注意保密,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 工作体系、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下列单位组成: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各国防工业部(含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下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科技情报工作职能机构,各级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地区国防科技情报服务中心,各国防科技情报网。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科技情报工作主管局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国防科工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订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情报工作队伍的建设;
  四、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和情报 技术的开发工作;
  五、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的国内外交流,开辟情报来源;
  六、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工作;
  七、对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国防工业部和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情报研究所是综合性国防科技情报中心;各国防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直属的科技情报研究所(室),应逐步发展成为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第九条 各国防科技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与提供本系统所需要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
  二、负责本系统国防科技报告系列的管理,组织有关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三、进行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决策管理和科研生产提供科技情报;
  四、做好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报道工作;
  五、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开展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研究;
  六、对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实际需要,组织本地区的国防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在国防科技、 国防工业单位较集中的若干地区设立国防科技情报中心,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领导,为各该地区的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单位服务。第十一条 基层国防科技情报业务(职能)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与实际需要,开展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具体任务由各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情报网,是按专业建立的国防科技情报协作与交流的组织,应当本着大力协同、提高情报效益的原则,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积极开展活动。第三章 情报业务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工作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充分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广辟情报资料来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搜集和利用国内外有关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包括声像资料,专业会议和学术会议资料。馆藏资料要有特色,管理方法要科学,检索体系要完整。各系统、各单位之间,应本着互通有无、资料共享的原则相互通报和交流使用所收藏的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国内科技情报资料工作 ,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起中国国防科技报告系列(简称GF报告系列)。
  国防科技情报各业务单位都应努力创造条件,采用推荐资料、定题服务、情报咨询、资料展览、复制提供等多种形式,提高资料利用率,积极主动地为广大科技人员服务。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6.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7.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 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