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非结算会员期货交易违约责任承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24-05-05 09:50

1. 下列关于非结算会员期货交易违约责任承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B
解析: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37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下列关于非结算会员期货交易违约责任承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2.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可以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也可以是非会员。

正确答案:错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3.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先以( )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先以( )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5. 初次参与期货交易者,只能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 )

【答案】错
【答案解析】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

初次参与期货交易者,只能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 )

6.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第五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交易指令负有哪些责任

一、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二、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五、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交易指令负有哪些责任

8.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三)中国证监会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二)可流通的国债;(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一)即时行情;(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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