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可报费用和补偿金额怎么不同

2024-05-12 21:33

1. 医保可报费用和补偿金额怎么不同

你好!中间可能涉及其他的费用,建议寻问清楚。

医保可报费用和补偿金额怎么不同

2. 医保上的金额怎么计算的?


3. 医保卡里的金额怎么计算的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一、法律依据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二、个人帐户计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部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占35%左右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扩展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它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医保卡一般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内容简述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使用说明

功能
医保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例如(武汉市的医保卡初始密码1234)。医保病历,病历的一种,可以通用于同一城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院,用于记录医保就医情况。
能否报销社保的医疗保险?
所谓医保住院报销——不是你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统筹支付部分。

门诊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单位参保的参保人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不全都是自己个人缴纳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卡上从上一年开始也有每月15元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就相当于门诊报销了(参保人属于公务员或单位另有报销政策除外)。
医保住院,出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金(一般都是门槛费),发生费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分类为自费、甲类、乙类等,乙类先自付10%,
再进入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比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应该自己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心结算多少钱。
可以在当地社保网站网上查询。任何参保人,以身份证号在该网址首页“个人查询”处,输入身份证号,按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第12~17的密码,进入后,
点“个人查询”——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查询。该网址还可以查询持卡人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余额情况、历史消费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医疗保险卡

医保卡里的金额怎么计算的

4. 医保基数怎么计算?

医保具体缴费基数取决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各个地区每年都会有所差别。以北京为例:
参照《关于统一201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467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401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927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080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87元。 
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失业保险费101.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失业保险费60.96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失业保险费40.64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失业保险费6.77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14.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5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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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805311659519575"target="_blank"title="北京社保中心官网-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北京社保中心官网-统一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0-12/09/content_1614055.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 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如何计算?

莫启鸣 广州  平安人寿 
  



你好
 
      就按范围来说,范围是一样的,社保能报的药品商业保险也能报
 
      然后就是报销方式了,社保和商业保险互为补充,广州社保现行是在职员工1600元起付线和自费自负部分后按80%赔付(三级医院),而商业保险就是报社保没报完的部分(同样仅限于报社保范围内),同时报销比例、方式、最高限额以及保证续保方面各家公司条款各有不同,大致是差不多的。
          请您提供具体地址以便于方便查询

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如何计算?

6. 医保二次报销的金额怎么核实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起付线。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7. 医疗保险如何赔付?最高赔付金额是多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门诊报销:20000元。住院报销:3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门诊报销:2000元。住院报销:17万元。

医疗保险如何赔付?最高赔付金额是多少?

8.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个计算法

分什么地方
如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 施 办 法(第四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总工会、各管理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直属基层工会及外地住张单位工会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代办点应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
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受理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 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范围,根据自付数额分段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上述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救)助金申领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患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病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3%。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5%。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总工会主席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6、由市总支付互助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总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