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08 00:17

1.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为繁荣发展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0月8日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以新出联〔2008〕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范围与分类、申报与确定、拨款与支出、实施与管理、罚则、 附则8章3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国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对象是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对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产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和多种媒体形态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3.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暂设在新闻出版总署财务司),负责起草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评审、检查、绩效考核,受理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负责国家出版基金经费管理,资助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监管,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机构与职责

4.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财务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为鼓励支持优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现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请遵照《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办理。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二OO八年十月八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5.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基金项目申请书(略)附件2:基金项目协议书(略)附件3:基金项目年检表(略)附件4:基金项目结项表(略)附件5:汇总表(略)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附则

6.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主要资助范围包括: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7.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1.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2.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3.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拥有该项目著作权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应做出文字说明)及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暂时无法提供样稿的出版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4.每个出版机构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并且只能承担1个资助项目。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物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5.联合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机构和其他申报机构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主申报机构应当是项目的主承担机构,各申报机构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6.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第十六条 地方出版机构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级出版机构向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业申报本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越级申报。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基金委审定。具体确定的程序是:1.初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版机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样稿的)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报送基金办。2.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3.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1)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2)复评。由初评专业专家组推荐的专家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3)终评。基金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专业专家、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终评专家组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拟资助项目排序和当年国家出版基金预算规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基金委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申报与确定

8.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拨款与支出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30日内,基金办应当与主管单位、项目承担机构(或联合申报的主申报机构,下同)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项目资助。第二十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首次拨款通知,并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20日内将收款回执送交基金办和主管单位。第二十一条 当年批准并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90%,余款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预留资助总额的10%,首次拨款不得高于资助总额40%,其余款项于每年年检合格后,依据年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年度拨款金额,并在每年4月30日前下达拨款通知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预留款。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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