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2024-05-17 03:49

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整个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乃至放开,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等多项重点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如箭在弦、势在必发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没有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了80多年的发展运行,是否能给中国一些启发和可资借鉴之处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市场繁荣,百业兴盛,政府放宽了制度,批准许多银行开业。可是好景不长,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银行首当其冲,纷纷倒闭,产生了多米诺连锁效应。在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倒闭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五年功夫,倒闭的银行竟达9108家,涉及存款达70亿美元。
  为此,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3月下令银行界休假7天,以进行整顿,同时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后来陆续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协会股份保险基金,分别承保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协会存户的存款。1950年,上述12B条款由《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了联邦存款保险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理事三人,除了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外,其余二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须分属两个政党,持有受保银行股票或在受保银行任职者不得担任理事职务。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由该公司以联邦政府机构的身份,对顾客存在受保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所有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互助储蓄银行和州注册的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如受保银行倒闭,顾客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原来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为了防备万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法案授权该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从联邦财政部贷款30亿美元,但事实证明,即使在1974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两家银行倒闭时(指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圣地亚哥的合众国国民银行),该公司也没有动用这个贷款额度。
  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该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从1934年起,该公司处理的银行破产案仅712起,涉及储户约400万人,其中有99.9%根据该公司承保限额获得赔偿,公司为此花费了60多亿美元,但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亿美元,这个金额等于从1934年迄今该公司支出总额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赔偿金额的35倍。联邦储蓄保险贷款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
  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
  为了使联邦保险公司能对参加保险的会员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法案还赋予该公司一系列权力。如:对受保银行账目进行检查之权;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业务有不够安全稳妥的情况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自劝告、警告以至停止其保险;对有问题的银行,有权勒令其停业,由该公司充当清理人对其进行清理,也可以代为物色一家银行,与之合并或购买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行驶上述权力时,还应该取得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官以及州及地方当局的合作。
  对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问题银行”,联邦保险公司通常在三种办法中采取抉择:一是命令该银行关闭进行清理,在此情况下,存户的头10万美元的存款将立即获得赔偿;二是物色别的银行吸收这家“问题银行”,存户的存款全部归接受的银行负责支付;三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助其渡过难关,或购买其股票,或暂不关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接管。接管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在较小的城镇只有一家银行而又没有别的银行愿意与之合并或购买的情况,接管不得超过两年,在接管期间还要设法求得其他的解决办法。通常采用的是第一、二两种办法。自1934年以来,在发生问题的银行中,清理和合并大约各占一半。一般说,较小的银行多采取清理的办法,而较大的银行则多采取合并的办法,因为,银行规模越大,要赔偿的存款就越多,对社会上的影响也越大。
  上个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的银行体系因为经济衰退、企业破产和国际债务危机而受到很大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率的高涨而不能下降,财务问题严重的银行往往愿意支付最高的利率以吸收存款,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报告,美国商业银行的利润在1981年和1982年两年连续下滑,银行倒闭不断增多。1981年倒闭10家,到1984年增加到80家。虽然倒闭的多为中小银行,但名列前茅的一些大银行也不是没有问题的。
  1984年5月间,美国的第8大银行大陆伊利诺银行就发生了挤兑风潮,短短几天内存款大户向该行提取的存款即达80亿美元之巨,后来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官和联邦保险公司会同美国28家大银行紧急筹措75亿美元的巨款进行救援,联邦储备理事会宣布给该行以无限的备用信贷作支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打破法例规定的10万美元保险最高赔偿额,宣布对该公司的存款全部负责,危机才暂告平息。这样一家大银行如果倒闭,肯定会引起一场大波动,救援行动之紧急与规模之大为美国历史上所罕见,存款保险制度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方法,人们提出一些意见。保险费是按照银行平均存款余额计收的。平均余额中既包括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也包括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但一旦倒闭,马上获得赔偿的只有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而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在计收保费时,已经包括在内,这就形成了交了保险费而不能获得保险的保护,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按照一般保险的原则,风险大小与保费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通常大银行倒闭的风险要小于小银行。对于大银行来说,他们拥有一批存款大户,在10万美元以上的余额在全部存款中所占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也就是说,按同样的费率缴费而大银行存款中受不到保险保护的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义务相等,享受的权利不同,等于由风险小的大银行来津贴风险大的小银行,是不合理的。取消10美元存款限额,改为100%承保的呼声很高。

  2008年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
  美国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从2008年开始截止到2011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了总共414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平均约每三天一家。虽然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银行挤兑现象却极少发生。绝大多数的零售储户并未因为其银行倒闭而惊恐万分涌向银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整个金融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2. 请问谁有《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请问谁知道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货币战争    控制世界
1.1新闻主要内容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美国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以六十票对三十九票,通过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最后障碍。总统奥巴马将于下星期(注释,已经签完了,点这里)签署生效这部厚达两千三百页的法案。这是美国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包括设立新机构,保障进行金融交易的客户利益,以及限制银行参与多项高风险的交易活动。
1.2法案内容(与历史1930s比较)
 美国参议院周四递交给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签字立法的金融监管法案成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监管史上最为瞩目的改革法案。这项金融法案旨在弥补监管空缺,并对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投机性交易操作实施禁令。这份法案名为《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新监管职权
 法案赋予联邦监管机构一项新权利,使其能够对未接受纳税人资金救助但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进行接管和分拆,以防止此类公司的倒闭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将设立一个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简称FDIC)运作的流动性程序。美国财政部(Treasury)将预先支付有关接管倒闭金融公司的前期成本,但美国政府则必须制订出一项资金偿付方案。接管后期中,监管机构将泰国评估费的方式收回接管资产超过500亿美元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金融稳定委员会
 将建立一个由10名成员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该委员会成员由负责监控和管理美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现有监管者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如果经评估后某家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稳定构成威胁,则该委员会将建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简称Fed)在资本金、杠杆以及其他规定方面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极端情况下,该委员会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拆。
 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
 将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但这些银行可以小规模地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类投资规模在第一级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银行不得对其所投资的基金进行救助。
 衍生品
 将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实施全面监管,其中包括针对衍生品交易和出售衍生品的公司的监管。将要求日常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或类似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并通过清算所进行清算。定制的掉期产品交易将仍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但相关交易必须上报至中央储存库,以便使监管机构能够对整体市场形势有更加全面的掌握。将在资本金、保证金、报告、纪录保存以及业务活动方面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新的规定。
 掉期产品的剥离
 只要求银行剥离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转至关联公司。这是根据民主党参议员Blanche Lincoln提出的更广泛监管提议而最新达成的一项折衷方案。银行可以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黄金和白银等掉期交易业务。法案要求公司把农产品、未明确大宗商品、能源及多数金属的掉期交易业务转给关联公司。
 消费者机构
 将在Fed内部建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该机构将负责向提供信用卡或抵押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颁布和实施规定。这个新监管机构研究和实施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发薪日贷款方、支票兑换机构以及其他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经销商不在该机构监管范围之内。
 优先购买权
 将允许各州自行颁布的更严格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将可依情况和所在州的不同而寻求享受州级法律豁免权。如果州级法律妨碍或严重干扰了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那么银行则可以申请法律豁免权。州级首席检察官有权执行新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颁布的部分规定。
 FED监管职责
 将批准针对金融危机期间Fed实施的所有应急借款计划进行一次性审计。 Fed还将披露通过贴现窗口和公开市场操作向银行放贷的相关细节。将取消银行成员推选Fed 12家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职责。将限制Fed的应急借款权,即不允许Fed向私人公司发放紧急贷款,所有贷款计划均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长批准方可实施,并禁止破产公司参与紧急贷款计划。
 监管变更
 将撤销美国储蓄管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相应监管职责将由美国财政部金融局(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承担。在经过各方争论之后,Fed最终保留对数千家社区银行的监管权。将授权Fed对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风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有所了解。
 银行资本金要求
 将基于规模和风险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拥有子公司的大型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作为一级资本。将允许资本规模不足150亿美元的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继续作为一级资本。大型银行将有5年时间把信托优先债券从一级资本中逐步剔除。
 结束问题资产救助计划
 决定提前结束7,000亿美元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简称TARP),剩余资金将用于支付金融法案的相关成本。金融法案将立即终止TARP计划,原定结束日期为10月1日;财政部不得将剩余资金投入新计划或其他新措施中。据议员表示,这项变更将节省约110亿美元。该法案还将银行向FDIC交付的存款保险额度再次上调,并以此筹得另外57亿美元。这两项填补法案成本费用的措施取代了此前有关向资产规模分别超过5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的银行机构和对冲基金收取180亿美元费用的提议。
 存款保险
 将把银行、非银行存款机构和信贷机构的联邦存款保险额度永久性提升至250,000美元;这一标准可回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
 抵押贷款
 将设立新的住房抵押贷款国家最低承贷标准。将首次要求银行在放贷时对借款人收入、信用纪录及工作状况进行查证,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房贷的能力。将禁止银行向引导借款人借入高息贷款的经纪人支付佣金。
 证券化
 对贷款进行打包的银行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监管机构可以让符合特定最低标准的低风险抵押贷款类证券免受相关规定的约束。监管机构可以批准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其他风险自留型证券。
 信用评级机构
 将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SEC)研究之后,将建立一个新的半官方性质机构,旨在解决信用评级行业内惯有的利益冲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故意或因疏忽而未能给出合理的评估结果,则投资者可以对评级机构提起诉讼。此外,还将在SEC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监管办公室。
 投资建议机构
 SEC将有权在相关研究完成后对发布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实施更高要求。允许SEC要求经纪交易商遵循类似于投资顾问秉承的受托责任标准,但并不强制要求SEC必须这么做。
 公司治理
 针对高管薪酬和丰厚福利问题,公开上市公司股东将拥有一票无约束投票权;SEC将有权赋予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对冲基金
 将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投资顾问名义在SEC登记注册,并要求其提供交易信息以帮助监管机构管控系统性风险。
 保险业
 将在美国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主要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并向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供那些被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商名单。这个新机构需要向国会(Congress)提交改善保险业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1.3美国启动金融改革的背景
1.3.1次贷危机
 金融危机产生之前,其他国家一直对美国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各种创新金融工具,但美国却一直认为衍生工具是经济的活力之源。当次级贷款所引发的经济危机为国家甚至全球经济带来重创之后,美国才决定对金融行业出台改革法案,严厉整改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自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就开始策划研究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且不断与各个利益集团进行谈判和辩论。迄今为止,虽然仍有不少的利益妥协,但一定程度上仍然反映了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美国政府的态度。 
1.3.2 金融创新过度
    美国监管体系的缺陷是多方面的,但金融创新无疑是危机最重要的诱因之一。金融创新的速度和品种随着专业人员知识水平提升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创新工具已经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如对冲基金、次级贷款,CDs等)。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风险爆发。而美国政府鼓励自由市场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态度更是加速了危机的产生。所以美国这次法案的改革也试图限制金融创新和复杂金融工具的经营,以期金融创新更加规范和理性。
1.3.3 美国金融机构现有模式
 美国金融实行的是伞形监管(如右图)。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非银行分支机构,美联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检查、提出资本金比例要求或要求其提供报告,除非美联储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非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重大问题,将危及其银行类子公司的安全,并且功能监管者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美联储真正实施这种监管非银行分支机构权力的机会很少,因为美联储必须首先获知非银行分支机构出现了问题,然后才能做出判断是否应对其进行监管,而在功能监管者与美联储之间缺乏良好沟通的情况下,美联储是很难及时获得这类信息的。由此可见,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是分业管理模式。
 而在新法案中,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条目的出现使监管有了混业监管的趋势。美国政府期望用这样的方式化解系统风险。但对于华尔街的金融企业而言,引起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只是因为业务的经营范围,更是由于金融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等。所以除监管模式的改革之外还要有对表外业务和杠杆率的监督加以配合,才能使法案实施后取得期望的收效。
2.对于新法案的各方意见
 根据这一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原先金融企业“大到不能倒”的状况将得到改变。新法案规定,政府不会再拿纳税人的钱救助类似雷曼、美林银行这种面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如果再出现资金问题,它们将直接被清盘;另外,美国的大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公司和衍生产品市场也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据此业内人士预计,该法案的通过将对整个华尔街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都将面临巨大的变革,这些变革将涉及其业务的方方面面,从借记卡业务到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对冲基金投资业务。华尔街分析师预计,新法案中有关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剥离部分衍生品交易等条款将使大型证券公司盈利下降10%以上。
  短期看来,这一影响也的确立竿见影。在法案通过后不到24小时,美股金融股便全线走低。16日,美股开盘大跌百余点。分析人士表示,金融监管法的通过可能在短期内会对华尔街银行的盈利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令美国的信贷状况更加吃紧。
  但是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新规能否真正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重演,目前还难以断言,甚至令人不敢乐观。至少从目前美国的一些主流媒体判断来看,经济学家们对此是褒贬不一,多数人认为它只是轻微减少了经济风险,甚至不足以立法。在法案通过后,《华尔街日报》对43名经济学家进行调查后发现,仅有6%的受访经济学家认为该法案将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而高达58%的受访经济学家则认为,法案只会略微降低另一场危机发生的风险。
  美国《新闻周刊》杂志网站7月15日也发表文章称,该金融改革法案并没有解决许多潜在的问题,未来危机恐怕仍然难以避免。
  文章指出,此次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的确赋予了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及时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并作出应对。但是,法案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发现和解决危机而不是从根本上阻止危机的发生。这就像是改善医疗和公共卫生之间的区别一样,法案更像是帮助医生诊断和治疗病人的疾病,而不是改变生活环境避免人们生病。这也就是说,很多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依然存在。
  在这其中,家庭负债就是未来人们仍需关注和警惕的主要问题之一。美国家庭负债额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不足60%飙升至2006年的近100%。对此,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拉古拉姆·拉詹指出,“这就是收支不平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部分人收入增长迟缓,于是借贷开始大行其道,人们开始非理性消费。”如今,人们的收入情况依然不佳,失业率已达9%。这还要考虑到社会分配不均的问题,自经济衰退出现之前,经济不平等现象就呈上升势头。现实情况是,穷人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而富人经济则已迅速复苏。家庭借贷目前仍相当于GDP的90%以上,而且导致这一现象的问题还在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被奥巴马及其支持者们认为是“史上最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无疑要遭到外界的广泛质疑。有人甚至表示,“消费者根本不会从中受益。”在各种批评声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改革只是徒有其名,要想落实谈何容易。丹佛大学企业和证券法教授布朗就指出,“一大堆问题,法案都因为无解而干脆丢给了监管单位。例如,什么叫做大到不能倒只有天知道。”更有人称,法案中新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只会给银行增加新的负担,他们把这种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会让获得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的成本更高。
  而除了众多尚待制定的规则外,此次金融改革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处于本轮金融风暴中心的“两房”(房利美和房地美)根本没有被触及。正如共和党参议员麦凯恩批评说,改革法案中不包括解决两房的办法,“这就等同于向恐怖主义宣战,却忽视了基地组织”。
  正因如此,在大多数反对该项法案的经济学家们看来,奥巴马的改革动作过快,太过忙于打已经过去的仗,而未来的金融危机几乎没有可能再次出于同一根源。他们认为这项立法是超越了人们对危机本质的认识,在政府立法之前,美国应该确保自己从错误中学到了什么。美国第一信托顾问布赖恩·维斯博里的一番话或许能够代表人们的担心,“只是轻微地减少金融风险并不值得立法一项重大改革,这将产生其他意想不到的后果。”
3.华尔街各方的应对措施
 投资银行Keefe, Bruyette & Woods, Inc.的银行分析师坎农(Frederick Cannon)说,由于对衍生品的最新限制等于也限制了把贷款打包再出售给外部投资者的证券化市场,因此新的改革法案将增加借款成本。他说,证券化市场使贷款更便宜。
 民主党人及自由分析师说这是一个政治恐吓策略。他们说,新规将使银行业更稳健。消费者和公司均将从旨在打压滥用行为的规定中受益。
 美国国家消费者法律中心(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华盛顿办公室律师桑德斯(Lauren Saunders)说,我们认为,由于成本将更公开、更透明,新规定将带动价格下降。人们将能够货比三家。贷方能够隐藏成本时,信贷更昂贵。
 华尔街的分析师说,对特定自营交易的限制、银行部门与部分衍生品业务的分业经营以及大量其它变化将使最大型证券公司的利润减少10%以上
 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法律总顾问、董事会秘书赫尔弗(Michael Helfer)说,花旗很快就会指定一位高管牵头成立一个内部特别行动小组,以评估那些为使新法生效将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将会产生何种商业影响。赫尔弗周四在一场由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 Association)组织的活动上说,这种商业模式评估最终将导致花旗作出判断:遵守新规究竟意味着公司应“收取更多费用”、“不增加收费”,还是“不做这块业务”。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 Co.)的分析师阿鲍侯赛因(Kian Abouhossein)说,金融监管改革可能会把银行的长期股本收益率(即公司净收益与股东的股本之比)从19 %压低到16%。他说,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削减员工薪酬来部分挽回失去的利润。
 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理们正面临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更加严格的监管。
 许多资产不少于一亿美元的基金公司,以及差不多所有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的基金公司,都需要在SEC登记,这一规定将在新法颁布一年后生效。规模小于上述企业的基金公司将受到州政府的监管,这可能会导致其费用增加。大小基金公司都将被要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它们的投资产品、客户、交易对手和借钱交易时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等。
 未知数仍然还有很多。比如一些大型对冲基金可能会被认为由于规模太大而不能倒闭,因而它们对财务杠杆的使用及其他冒险行为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
 一些消费者已经看到了变化。虽然新法案尚未签署成为法律,但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已经在加强对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的审核。很多机构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能证明其收入和财产的文件。消费者很快还会看到其他变化。
 但是,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要发挥职能,可能还要等上至少一年的时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针对抵押贷款、信用卡、短期高利贷等一系列产品制定、实施监管规则方面,将用油广泛的权力。
 与此同时,财政部官员将努力使该局尽快运转起来。财政部一位高级官员说,当务之急包括创建一种简单的抵押贷款披露机制,并开辟一条集中化的消费者投诉热线。
 银业行监管机构还将很快制定旨在重塑抵押贷款发放行为的新规。监管层必须决定,有关首付款、信用记录和借款人债务水平的具体规则将是什么模样。

3. 美国联邦储备局的出台法律

美国联邦储备的主要法律以及影响:美国联邦储备法(1913)联邦收入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5年银行法1946年就业法美国联邦储备—国库部门的协议(1951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1970年的修正案美联储1977年改革法案1978年国际银行法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1978)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制执行法(1989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1年)Gramm - Leach - Bliley法案(1999)金融服务监管救济法(2006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2008)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2010)

美国联邦储备局的出台法律

4. 什么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是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接管倒闭机构,来维持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信心。

5.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FDIC的机构设置

FDIC的管理机构是五人组成的董事会,这五人全部由总统指定,并经过参议院确定,并且不得有超过三人来自于同一个政党。董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机构下设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部、保险和研究部、破产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以及企业风险管理办公室、经济情况办公室、国际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律检查办公室。FDIC以年度或季度为基础公布预算、战略计划和金融报告。四、FDIC的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2月,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案(2005)》,FDIC将原有的银行保险基金(BIF)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IF)这两只基金合并成一只新的基金——存款保险基金(DIF),并从2006年3月31日开始生效。DIF用于偿付倒闭机构中的被保险存款。截至2007年12月31日,DIF的总资产为530亿美元。2007年全年,DIF的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为22亿美元。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FDIC的机构设置

6. 美国的GS法案是什么?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GS法案)。这一法案确立了美国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划分,结束了3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历史,建立了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商业银行体系。本文拟从对GS法案实施的合理性研究出发,结合国内实施分业经营制度的实践,进一步探讨应怎样看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业务范围的界定,提供参考性意见。 1 GS法案简介 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随之而来的是1933年至1934年的特大经济危机。1933年美国经济滑入前所未有的低谷,原有从业人员的1/4失业。银行业濒临崩溃,约有一万一千多家银行破产、合并,使银行总数由25,000减至14,000,减少约40%。1933年3月罗斯福总统下令关闭了全国所有的银行,银行信用几乎全部丧失。 GS法案的发起人之一——议员格拉斯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损害,使银行有悖于良好经营的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的投机、1929年的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和大萧条都负有责任。 国会举办的听证会结果显示,银行家和经纪人利用公众的信任,从事了欺骗性和违规的操作,使其信誉遭受了巨大损失。 社会公众和舆论界在对经济危机的绝望中,对银行的行为表示了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种经济和社会背景下,《1933年银行法案》得到了迅速的通过并立刻生效。 《1933年银行法案》是罗斯福总统上任实施的新政策之一,也是政府对国家金融、经济体系所遭受的困难作出的第一个重要反应。银行法案建立了金融监管的新方式,主要是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并从法律上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进行了分离,只给商业银行保留了包销大多数政府债券的证券经营权利。由于上述新的监管方式由议员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提出,因此人们也将《1933年银行法案》中有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第16、20、21和32款单独称为GS法案。 经过《1935年银行法》的修订后,GS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禁止联储成员行为自己的帐户购买证券,但国民银行可以购买和持有不超过其资本和盈余10%比例的投资级证券;同时,禁止吸收存款的机构既从事接受存款业务,又从事股票、债券和其它证券的发行、包销、销售或分销,无论是以批发、零售还是参加辛迪加集团的形式。有一些证券不在被禁止之列,主要是美国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大学住宅债券和各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一般债务,但市政收益债券被列入禁止范围以内。并且限制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附属证券公司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但是,GS法案不限制商业银行在国外进行证券的包销和买卖。另外,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也可以通过其附属的证券公司,为养老金计划和其它信托帐户交易证券。 GS法案中止了美国商业银行走向全能化的进程,促成了美国与德国金融体系差异的核心:分离银行制与全能银行制。 2 对分业经营理由的考察 GS法案被认为是用来纠正商业银行的投机行为和违规操作的措施。当时美国国会的听证会揭示,银行的附属公司在操作中曾包销、销售不健康的投机性证券,故意发表带有误导性的信息,操纵某些证券的价格,利用附属证券公司进行内部借款和不健康的资金转移。有例证说明银行曾以不正常的贷款资助附属公司并保护它们包销的证券。公众经常将附属证券公司与银行混淆,导致对银行体系丧失信心。 在GS通过并实施了约半个世纪之后,美国的理论界和学术界人士对当初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基本理由进行了十分严密的考察,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可以获得的历史证据,很少能够支持当时立法基于的基本理由!美国学者Benston、Kroszner、Rajan等人都从各个角度对以上议会所列举的理由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考察,考察的主要结果如下: (1)没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和投资导致了自身的倒闭,或金融体系的崩溃。 事实数据显示,1930年至1933年间,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25%;而在这三年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3%。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银行体系崩溃的主要原因。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当银行拥有附属证券公司时,其倒闭的可能性会降低。当银行将一部分资本投入证券业务时,其风险只会有轻微增长,而收益却会有显著提高。其增加的盈利性加强了银行支付能力,因此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进而降低了金融体系发生危机的风险。 在信息的传播和获取迅速充分、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偏好低风险的商业银行顾客不会允许自己的资金在固定的收益水平下承受更大的风险。银行过度冒险只会损失自身的信誉,导致不必要的相对竞争劣势。因此银行必然会迎合公众的需要,坚持安全性与盈利性并重的原则。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和投资,从事实分析可看出,并非如人们预想的那样,造成过度的风险,导致其自身倒闭并引发金融危机,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应该说,商业银行并不是诱发1929年股市暴跌和1933年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的大量倒闭并非如人们通常所想与证券市场直接相关。但也不可否认,证券市场危机引发的整体经济大萧条严重地涉及到了商业银行领域,而商业银行体系的崩溃又反过来加剧了大萧条对国家经济造成的致命的伤害。 (2)所有的证据都难以证明商业银行通过将两种业务结合经营,进行了大量违规、越权操作,从而欺骗投资者、存款人和其它机构、个人,以谋取自身利益。 议会对商业银行因利益冲突导致的典型违规越权操作的指控,主要描述为: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隐藏大额收入以逃避个人所得税;赋予高层官员额外的特别借款权;对高层管理人员发送过高的工资和奖金;内部人员参与证券交易获利;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公布带有误导性的信息;以优惠条件或建议诱使存款人购买其发行的证券;进行股市投机和利用内部信息炒作;利用附属证券公司掩盖母银行的经营不力和贷款损失;附属证券公司炒作母银行的股票等等。 在所列举的各项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中,有一部分显然是与GS法案无关的。而进一步分析其它商业银行被指控从事的理由发现,实际情况比议会所述的要复杂得多,利益冲突导致的违规和越权操作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和其顾客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但事实上,在竞争和信息发达的金融市场中,不只是一家或多家甚至全部的商业银行意识到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市场的其它参与者,包括银行的顾客、竞争者,甚至评级机构都清楚地知道这种违规越权操作的机会。为了避免银行从事这种操作可能给其它市场参与者造成的额外损失,公众会将银行违规越权的可能性看作一种风险,从而要求在其可能发生此类行为的服务项目上加上相应的风险补偿。而实证研究证明了这种市场自动添加风险补偿以调整银行利润的机制是确实存在的。 总之,历史证券并未充分证明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的证券交易进行了违规和越权操作。从搜取到的证据来看,倒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违规操作现象更为普遍。这也许是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不如银行重视维护自身信誉和稳健经营。 虽然在大萧条前和大萧条中,确实存在着银行利用混业经营的优势过度冒险或进行违规、越权操作的现象,甚至连美国最大最著名的花旗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都被指控进行了违规的操作,但议会用来支持GS法案的有关商业银行过度冒险、违规操作的案例总共不足五个,仔细分析,其中还存在着许多偶然和非故意的因素,不象议会和舆论指责的那样严重。仅有的这几个实际例证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由此看来,当时美国国会通过GS法案的最主要理由其实并不充分有力。许多统计显示,总体来讲,它们在投资银行领域的操作甚至比其它竞争者表现更好 3 对GS法案建立的分业经营制度的评价 3.1 GS法案是忽视市场作用的产物 议会为什么会得出在现在看来有悖于事实的结论呢?在确立立法理由方面,议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市场自发而精妙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是监管政策无法替代的,监管只能赋予市场主体一个僵硬的活动外壳。当监管政策为市场主体制定好这个僵硬的外壳后,市场主体究竟怎样在这一外壳中进行操作,就完全取决于市场力量了。在GS法案以前,监管为商业银行个体制定的外壳是相对宽松的,给予了市场相对广阔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金融市场有自己的准则,那便是风险由谁承担,收益就应由谁获取;同时,市场主体能承担多大风险,就能期望获得多大的收益。在市场充分竞争、市场参与者都具备基本市场意识的情况下,没有谁比他人更聪明,能够利用自身优势欺骗他人,在不承担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额利润。这正是商业银行试图进行过度冒险或违规操作时面临的环境。而忽视了市场作用的立法者则在简单的推论中不自觉地掺杂上个人色彩,得出想当然的偏离事实的结论。 3.2 GS法案是国家应急补救的措施 由于议会忽略市场作用的错误,通过GS法案的理由并不充分,议会调查所给出的结论也与真实不符。但不可否认,在社会经济发生全面危机的时候,议会的调查结果大大增加了社会舆论对商业银行的不满和压力,有力地促成了GS法案得到通过所需要的公众舆论的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立法者在考察和陈列GS法案的理由时,不仅忽视了市场的作用,而且明显地故意夸大甚至伪造了所谓的商业银行的不当操作事实并进行宣传。因此进一步使人怀疑GS法案是源于立法者的刻意安排。立法者为何要部分地编造事实以促成GS法案的形成和生效呢?自然有一定的动机。《1933年银行法案》出台时及出台前的局势是这样的:国家经济失控,无法遏制地下滑;金融体系全面崩溃,乱成一团;公众对经济乃至对国家的信心急骤下降,情绪极不稳定;更有战争牵扯着国家的精力,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 对于全面崩溃的重要部门——金融业,尤其是对于已陷入瘫痪的商业银行体系,这时最需要的,恐怕是一种既易于实施,又能立即见效的措施,它要达到的效果,是迅速恢复混乱不堪的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易控的市场体系;给予公众充分的安慰,让他们重新建立起对银行的信心,进而恢复对政治的信心;有效地集中社会资金,引导其流入社会最需要的部门,满足战争和恢复经济的需要。1933年的美国最需要的不是金融业的高效率高效益,而是金融业的稳定和易控。 因此,GS法案的通过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体现为是一种应急的补救措施,是在国家面临严重危机的背景下诞生的。作为这样性质的监管法案,其采取比较强硬而绝对的方式也就不足为奇了。 3.3 着眼于短期——GS法案利大于弊 GS法案的实施,有两方面主要优点:一是符合当时的国家利益,GS法案与其它许多同时确立的法律、政策的综合作用,有效地遏制了灾难的根源——资本市场的混乱,使金融秩序走向了有序的规范,恢复了公众对国家、对金融体系基本的信心,并集中了国家资源进行经济的恢复和重建。GS法案通过分业管理的方式,较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实现了监管者代表的国家利益。二是GS法案只花费了较小的成本,当时进行分业对市场造成的损失不如想象中那么大。该法案在理所当然地得到投资银行界欢迎和支持的同时,当时也得到了来自商业银行界的认可。受股票市场暴跌和经济衰退的影响,资本市场中企业证券的发行量在1929年达到约80亿美元的高峰后,一蹶不振,骤降至1933年的约1亿美元。投资银行界希望以法律形式消除来自商业银行在这一剧烈缩减的市场中的竞争。而商业银行也发现,这一领域不再象20年代一样有利可图,因此许多商业银行已打算或正在从这一领域中退出,自身并未蒙受太大的损失。因此说,在某种意义上讲,GS法案也是商业银行自己作出的选择。不管是否属于巧合,GS法案的效果恰好顺应了当时市场的愿望。 因此,从短期利益来看,GS法案作为应急补救措施,利大于弊。 3.4 着眼于长期——GS法案不具普遍意义 成功只是相对的,是局限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即使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GS法案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不意味着它将永远成功。美国经济在五十年代及以后的发展,终于使银行在GS法案限制下稳定获利的局面发生了转变。随着经济平稳繁荣、社会闲置资金增多,金融理论和科学技术发展导致的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市场融资的方式再一次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转移,使GS法案开始限制和扭曲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又面临狭小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当监管所制定的狭小生存空间不再能维持这一行业的盈利水平时,市场力量的巨大作用便以创新的形式改变现有的市场环境,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突破监管的硬外壳,结果是监管政策不仅失去了初始成效,而且徒给市场增加壁垒和成本。 与30年代相比,自50年代以来,市场条件中最重大的变化有:①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有更多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行为;有更严密的保护措施如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有更多、分工更细的监管机构,包括政府、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等;②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的巨大发展:这种发展已使许多监管措施部分地失去意义,如地理界限的模糊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模糊;③经济状况繁荣而稳定,市场越来越结成一个整体。GS法案作为扼制市场作用的应急补救措施,从长远着眼,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监管应在充分估计到市场力量所能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利益需要,确立新的准则。也许这正是七十年代以来出现“放松监管”即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内在原因。 4 对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再思考 4.1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分业经营制度的提出 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专营证券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法律的出台虽滞后于政策规定,但更加完备而具有约束力。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是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体系全部成员,并且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办理存贷款、结算的信用合作社和办理邮政储蓄、汇款的邮政企业。 4.2 中国实施分业经营制度的理论探索 资料搜集和实际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来自于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实践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以来,银行体系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即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种行为至少引起了以下负效应: ①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信贷资金,尤其是同业拆借资金作为短期资金,是绝不允许进行长期投资的,这将大大降低银行资产流动性,增加收益不稳定性。 ②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中国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大量银行资金不可控地流入较小的市场,并且主要目的是投机而非投资,加剧了市场被操纵的可能和不正常的波动,助长泡沫经济发展。 ③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资金的实际流向被隐瞒,增加了央行施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流通量的难度,还有可能造成国家资金的流失。 ④助长混乱、不当行为,影响银行信誉和形象。银行信贷资金挪用炒股等行为的资金回收无法控制,给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创造了机会,是市场混乱、违规操作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极大程度地败坏了金融行业的风气。 由这样的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关键危害的,并不是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主要是证券业)业务,而是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中,除了这一典型的违规行为,尚未发现其它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弊大于利的事实证据。 4.3 由GS法案带来的思索 在中国,市场还不能对银行的冒险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风险决定收益”的市场调节机制在中国还不能发生根本作用。关键之处在于,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活动的风险常不能被最终承担者认识,或者是市场活动的风险最终转移出了市场的范围。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和顾客,在商业银行投机冒险时,并不会产生对银行安全性的焦虑,因为公众明白,商业银行冒险过度蒙受损失以至丧失支付能力时,公众的利益会得到国家的保护,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同样,银行经营人员冒险投机时也发现,如果投机成功,其个体会得到收益,而投机失败,损失的是国家的资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使其不会受到足够的风险承受力的约束。再加上中国股市有限的规模和不健全的组织,使资金雄厚的银行凭借其实力和灵敏的信息,有更大的把握盈利,市场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更加无力。 除了市场的原因外,还有商业银行内部和外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力的确有其特殊的原因,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有象中国的四大银行一样多的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并且,受历史传统影响,中国的商业银行至今仍未摆脱各级政府在行政、人事上的干预,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经营。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不改革,四大商业银行无法实现高效的内部管理。而对银行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指对法律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也确实暴露了很大的问题。监管机构似乎缺乏有效的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银行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会计、审计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的利润核算不规范不客观,给设计监督、评价和约束机制造成技术困难;已有监督约束机制的实施也由于受到各方利益的制约产生人为的执行困难。 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追求的理想状态是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中,侧重于保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期望商业银行的利润能够主要从其主业——存贷款业务中获得。出于对银行安全性的担心,监管部门牢牢把商业银行笼罩在自己的保护之下。而当市场趋利避险的本性在保护之下成为单纯趋利的动机,并促使商业银行在松动的管理环境下违规冒险时,监管部门又无力改善这种松动的管理环境,只好硬性限制商业银行的行为。一只手保护,一只手扼制,扼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监管的双向职能缺一不可,中国监管部门在两面同时发挥巨大的作用,很难有勇气管得松一点,保得松一点。而且,这种局面的出现与商业银行主业所面临的困难也直接相关,若不是国家实业部门的不景气导致存贷业务领域的高风险或低利润,商业银行也不会对其它业务领域产生过度的兴趣。 中国的监管不只是要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而应力促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尽力帮助市场解开束缚的枷锁和扭曲的体制,给市场创造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抓住阻碍市场调节机制生效的症结予以解决。凡是能够依靠市场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依赖于监管,以此作为制定监管政策的基本态度。在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下,让市场承担风险不一定意味着会发生混乱,也许结果恰恰相反。管得过死,从长远讲可能对市场机制的确立是一种伤害。协调监管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艰巨复杂的过程,现有的监管政策法律是从国家整体利益与经济运行各环节现状出发,审慎权衡的结果。现阶段对银行实行必要的保护和限制是不得不采取的办法,但打破分业经营管理的限制是必然趋势。 5 总结 借鉴美国GS法案的实施经验,我们对在中国建立和实施分业管理制度的再思考结论是:就目前的市场条件和监管水平而言,分业经营制度是必要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发育和监管的完善,必须相应地作出改变。而只有完善配套的监督、激励机制,同时尽快发展相关的行业和产业(如信息产业和资信评估业),才有条件改变监管一手保一手管的局面;给予市场适当的风险,市场的调节作用会比僵硬的监管产生更好的效果,并促进市场机制在中国的建立。

7.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 of 1991,确切的中文翻译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
简称《1991年改进法》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 of 1991,确切的中文翻译

8.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利率、汇率、资产价格、企业偿债能力、金融机构倒闭指数等金融指标,全部或大部分出现恶化,致使正常的投融资活动无法继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