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4 21:59

1. 昆明市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单位住房基金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第二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2、出售自管住房(由财政拨款建盖的自管住房除外)收回的资金;
  3、由单位安排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等的专用资金,或其他划转的资金;
  4、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款;
  5、单位住房的房租收入及提留职工住房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7、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资金中提出取的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
  8、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
  9、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建盖宿舍售房后,经批准返还单位部份的资金。第三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
  1、发放本单位职工的房租补贴;
  2、按所收回售房款10%的金额提取的出售住宅共有部分的维修;
  3、自管出租房的改建、扩建、维修、管理和购建房屋支出;
  4、归还购建房贷款;
  5、经批准的其它房改和住房性开支。第四条 单位在使用本单位的住房基金时,应将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接受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监督。第五条 单位住房资金由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和核定划转。划转的资金记入单位住房基金。五华、盘龙两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的住房基金一律划转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本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户储存,并由信贷部按规定付给存款利息。第六条 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的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余额记入单位住房基金,暂时维持其分配渠道和投资体制。第七条 各单位的住房基金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或兼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科(处、室);没有条件的,可在现有财务部门内设专人管理单位住房基金,其职责范围是:
  1、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基金的财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划转、收缴和监督使用;
  3、执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单位住房基金的决议、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4、办理单位职工公积金的归集划转并按时缴存;
  5、办理职工住房债券的代购与分售;
  6、管理本单位职工建房集资款项。第八条 对各单位兼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的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本单位实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由单位从本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中支付给其一定比例的费用。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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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集资,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近期发行的股票、债券只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邮电、原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中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二条 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纪领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具有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有资金。第三条 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章程。股票、债券以人民币计算。第四条 参加集资者只能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能用流动资金、预算内资金、银行或信用社货款参加集资。否则,退回其本金,不付红利和利息,并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股票、债券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时,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固家资产投资计划。全市固定资产集资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全市自筹基建规模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第六条 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对于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无偿集资或发行有奖集资的股票、债券、需经市人行审核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为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的管理机关。凡在昆明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业务(包括在昆明市的中央、省、市、县各级企业在本地和外地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外地企业在昆明发行股票、债券),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发行股票和债券。第二章 股票第八条 股票是企业发给入股者的凭证,入股者籍此领取股息、红利和退还本金。
  股票持有人可按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第九条 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发行的对象为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居民和农民。股票持有者按股票发行的章程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股票利息的分配,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分配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集体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但年度股息红利的总和不得超过股票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 严禁转让、买卖股票、严禁伪造股票。违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 债券第十二条 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凭证。债券持有者籍此取得规定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第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按期支付利息和退还金。第十四条 债券发行对象为企业、职工、居民、农民和华侨、港澳同胞。第十五条 债券的利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债券没有红利。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时,应填报申请登记表,并报送可行性调查报告和自有资金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必要时,发行企业须由公证机关提出公证,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做担保。第十七条 企业委托专业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签订具体协议,由专业银行提出可行性调查报告,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第十八条 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发行股票、债券或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备案;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至一千万元内(含一千万元),由人民
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一千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转报省人行审批。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国家发行的国库券、金融债券或政府制定的单项有价证券。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不能发行也不能购买本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党政干部不能购买股票,但可以购买债券。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债券发行单位的业务活动、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违反本规定发行的股票、债券、均为非法集资,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同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上级另有规定时,以上级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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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昆明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199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统一购买的商品房和单位重新分配使用的旧房(不含互换房和拆迁安置房),属于实行新房新制度范围。第二条 按上述界定的住房,实行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新房新制度。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交付使用的住房(含单位和购买的商品房),可根据单位住房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优先出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其余再以租用方式分配使用,房租按同类结构旧房提高 50%计算,住房补贴相应提高 50%发给。单位重新调整的旧房,租金标准和补贴系数按《昆明市公有住宅提租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实行购券配房,有偿租房的办法。
  1、住户需要认购住房债券,由房屋产权单位统一承担本单位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分售给租房职工。住户凭购券证明,方可办理住房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2、认购住房债券最低标准暂定为:
  新房按地段因素确定: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0元,二类地段40元;三类地段30元。重新分配使用的旧房,按房屋结构类型确定: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砖混二等房20元,砖木结构房10元。
  3、住房债券为五年期,到期后按规定一次还本付息。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将债券充抵购房款。住房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产权单位新建住房时,可在本单位认购的债券总额内,向承担本单位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建房低息贷款。
  4、对少数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期购买住房债券:第一年不得少于认购额的 40%,第二年不得少于认购额的30%,其余部分第三年购完。
  5、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济户,分配住房时免购住房债券。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新分配住房时,按照“多提少补”的原则,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按三项成本因素计租或者五项成本因素计租,并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第六条 由房管部门建造的青年公寓及解困房和落实私房政策用房的出租、出售及优惠办法,按市房管局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我市房改方案执行之日以前,符合本办法新房界定范围并已交付使用的新房,原则上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执行;对于我市房改方案执行之日起交付使用的新房,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4. 昆明市房改监察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属于昆明市《房改方案》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房改方案》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本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第二条 《房改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及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受理,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查处,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配合执行。第三条 对《房改方案》实行之日起半年后仍不执行《房改方案》的单位(经市房办批准暂缓执行的单位除外),由市房改办责令其限期执行,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全市通报批评,对单位罚款1000-10000元,通知计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停止审批该单位建房计划等处分,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房改办责成其主管部门如数追回不应发放、减免的补贴和少交的房租,并按不应发放的金额或少交房租的金额,处以五至十倍罚款:
  1、擅自扩大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提高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和补贴比例者;
  2、擅自扩大减免补贴范围,提高减免补贴比例者;
  3、擅自降低住房等级、租金标准,减少计租项目和计租面积者;
  4、住房超标不加收租金者。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房改办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对擅自发给职工购房补贴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其所金额的10%-50%处以罚款:
  1、未经市房改办批准和昆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擅自出售公有住房者;
  2、擅自发给职工购房补贴,不购买住房债券分配住房者;
  3、不按照《昆明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自行划定新旧住房者。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房改办责成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存储,并由其主管部门按其应储资金的1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建房贷款资格和取消其优惠贷款:
  1、不在市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建立住房基金帐户的;
  2、不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公积金专户存储在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
  3、未按住户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住房基金的。第七条 对在实施《房改方案》中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房改办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额的罚款。第八条 对在实施《房改方案》中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由市房改办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九条 对于违反《房改方案》规定的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第十条 对于在实施《房改方案》中触犯刑律的人员,提出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的罚款,从盈余公积或自有资金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扣缴。所有罚款均上缴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昆明市房改方案出台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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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年最新昆明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最新昆明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6. 昆明市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利用政府性外债(以下简称“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的管理,规范财政行为,防范外债风险,提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以下概念系本暂行规定所特别界定
  1、外债系指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有关机构举借的贷款。
  2、外援系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多边和双边等机构所提供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3、财政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以财政名义保证所使用外债按期偿还的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系根据外债、外援项目的转贷协议等法律约束性文件要求,由政府承诺配套并需财政安排、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5、项目单位是指使用外债或外援资金且承担偿债义务等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具体执行主体。第三条 财政提供担保的范围
  1、以市政府名义向财政部借用的外债。
  2、市政府确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项目,确需财政担保的由市政府正式通知市财政局,按通知进行担保。第四条 财政担保的原则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项目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性项目要具备还款能力。第五条 财政担保程序及要求
  1、凡需担保的外债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承诺担保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担保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资料。
  3、市政府同意承诺担保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项目经评估、审定可行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出具担保文件。
  4、由市财政局出具担保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市财政局签订担保合同,提交详尽的、可行的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资金安排计划,并须向市财政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保证承诺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5、凡涉及各县(市)区的项目,须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市财政局出具反担保文件后,市财政局才对外出具担保文件。第六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范围
  1、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财政厅借用的外债项目的配套资金。
  2、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利用外债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外援项目的配套资金。第七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原则
  1、财政部门原则上只对社会发展性外债、外援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还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财政部门所提供的配套资金,应纳入部门和行业的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第八条 财政配套资金的申请程序及要求
  1、凡需由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外债、外援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配套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材料。
  3、经财政部门初审,政府原则同意承诺配套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若项目评审可行,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配套。若审核评定中发现项目不可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配套申请。
  4、凡涉及各县(市)区提供配套的项目,需先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具县(市)区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后,市财政局方可承诺配套。
  5、经同级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同级财政签定资金使用协议,并按规定使用好配套资金。
  6、项目单位所需配套资金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集、落实,项目单位须承担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7、配套资金必须按照转贷协议等有关文件予以安排落实。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管理,使之达到预期目标,履行还贷义务。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配套资金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运营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情况。

7. 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

你好,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
1.债券发行后需要调整用途的,需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场规则和规定流程,涉及预算的按照程序报告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约定使用;
2.债券资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等费用纳入由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需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尽早安排使用,推动在建项目的完成。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债券
1.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和其他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为募集资金并承诺债权人在规定日期偿还本息的证券。
2.债券或债权证是一种金融合同。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直接向社会借款筹集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债券的本质是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是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是债权人。
3.债券是证券。因为债券的利息通常是预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一种固定利息证券,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二、债券的特征
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凭证,与其他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实体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使用的真实资本的凭证。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点:
1.还款能力
可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还款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和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转让债券,提前收回本金,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
担保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变化而变化,本金可以如期收回。

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

8.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精神,加速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加强对省财政用于我市的地方基础设施借款资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借款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确定借款项目的原则:
  1、符合中央推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方向;
  2、在建项目中应由政府配套资金的不足部分;
  3、属于世博会配套项目和世行贷款滇池治理项目;
  4、考虑还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条 借款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四条 市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借款的建设项目和所需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平衡,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确定借款项目及资金。第五条 根据批准确定的借款项目及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借款单位须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措施及保证。《借款协议》包括借款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构成、建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处罚等内容。第六条 借款期限按项目和资金使用需要确定最长为三年。借款年利率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为5%,按年结息。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借款协议》,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将资金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借款专户。借款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款专户,专项管理,专帐核算。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专款专用。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挪用借款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十一条 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由市财政局扣减市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和县(市)区的税收返还。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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