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

2024-04-30 06:33

1. 股东派生诉讼

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

2. 股东派生诉讼是怎样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或者股东间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简单地讲,就是股东以自己名义帮公司打官司。我国《公司法》第151条对股东派生诉讼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和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董监高受信义务的有效履行。
股东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特征是,原告股东的诉权具有派生性。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原告股东诉权的派生性。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诉权是由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的,并非自身利益受损而直接享有诉权。
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而言,其核心问题是原告股东的诉权问题。因为民事诉讼作为对私权的公力救济方式,它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的审判权相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审判权的运作须基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求纷争解决或权利保障者,其前提是必须得享有诉权,否则将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显然,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启动,其前提也必须是原告股东享有诉权。然而,在股东派生诉讼所讼争的纠纷中,公司是直接的受害者和诉权享有者,股东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本来并不享有诉权,股东的诉权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由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的。基于这种派生而来的诉权,股东获得了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据此,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一、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实现保障
如何配置派生诉讼的成本和收益,或曰何人承担诉讼成本,何人享受胜诉利益,向来是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实际效能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也包括律师费等开支。由于公司法未对诉讼成本的分担做出规定,在实务中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由原告股东垫付诉讼费并自担律师费等开支。在此情形下,即使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胜诉股东也仍然要自行承担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就胜诉利益而言,其原本是对公司所受损失的补偿,若将其归于原告股东,明显有悖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初衷;若归属于公司,在现行公司法上难以找到直接依据。为了消除诉讼费用承担和胜诉利益归属的不确定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站在适度鼓励派生诉讼的立场上,明定公司承担股东全部或部分胜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基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的立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定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从而消除了股东派生诉讼在后果上的不确定性,进而将股东派生诉讼纳入正途。
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借由股东起诉董监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或者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而非是为了实现个别股东的一己私利。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败诉的,应当自行承担诉讼的费用和损失,公司无需就此承担费用、损失和责任;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支付合理的款项,补偿其派生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开支,公司则获得派生诉讼的全部胜诉利益。我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不仅提炼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精髓,而且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予以准确落实,表明我国司法解释的技术趋于成熟。

3. 股东派生诉讼情形有哪些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2、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情形有哪些

4. 股东派生诉讼

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诉讼的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产生原因不同。简单的讲,股东派生诉讼是在公司本身权利遭受侵犯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3、诉权根据不同。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4、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5、诉讼归属不同。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中,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诉讼的区别

6. 股东派生诉讼的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中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中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7.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产生原因不同。简单的讲,股东派生诉讼是在公司本身权利遭受侵犯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3、诉权根据不同。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4、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5、诉讼归属不同。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中,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8.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诉讼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