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2024-05-18 09:24

1.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2014年2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2.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3.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管理办法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管理办法

4.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有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四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有着不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5.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研究制定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工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化解经营资金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广大企业提出的债权出资需求的积极回应。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近一时期,关于债权出资的社会呼声较高,不少企业提出债权出资的迫切需求。同时,中央也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要求,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为解决兼并重组的资金需求也需要引入债权出资。为此,我局在对债权出资登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各地企业登记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化解经营资金困难,帮扶破产企业实现重整计划、摆脱困境,促进相关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融资能力。办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等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励扩大投资,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服务;二是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既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又能扩大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并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从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促进企业优化行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盘活债权人的存量资产,提升被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四是有利于稳定经济环境,扶持破产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或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等社会危害。鉴于以上考虑,我们在制定办法时,确定了“鼓励投资、防范风险、有限放开、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所谓“鼓励投资”,就是充分发挥公司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扩大规模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资产整合和破产重整,鼓励社会投资。所谓“有限放开”,就是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范围方面实行有限度的放开,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所谓“防范风险、依法监管”,就是为有效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加大了对公司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办法对公司债权转股权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即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另外,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办法规定,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办法从当事人承诺、依法评估和验资、信息公开、依法处罚等四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首先,用于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债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债权无效,而不能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因此,为防范风险,办法规定,当事人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应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在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时应提交相关承诺书。其次,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因此有必要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之后再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为防范风险,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等。信息公开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公众及时、准确地获知公司债权转股权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都必须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此外,为防范风险,办法还规定,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6.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浙工商企〔2010〕4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债权出资承诺书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境内债权人以其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的内资公司(以 下简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被投 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第三条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合法有效;(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条 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 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被投资公司因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 更登记。 债权的实际缴纳以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为准。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第六条 债权出资实际缴纳后,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 《公 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债权人的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 期时间等;(二)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三)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四)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等。第七条 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由被投资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决定; 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 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出 资并确认债权评估金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共同签署的债权出资承诺书; 内容应当包括:对所出资的债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承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或债权转让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九)营业执照副本;(十)公司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股权以外的人以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资的,还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第八条 债权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 、 、 记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 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附件 债权出资承诺书 (债权人)以对 作出如下承诺:用于出资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合法有效; (被投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出资。为此,特作出以下承诺:(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债权出资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谨此对承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人签字(盖章) 被投资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办法》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3条决定,废止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

8.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法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规定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转让股权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是谁
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原股东基于公司法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企业本身增加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原来的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经营范围,或者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或者为了提高公司的资本信誉,有时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但是,资本增加却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本身财产的变化,因此,《公司法》规定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才能进行。
2、新增资本的出资与缴纳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