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2024-05-17 22:21

1. 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短期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长期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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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诉讼时效特点

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较短,所以又称“短期诉讼时效”或“缩短诉讼时效”。  
1、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这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最根本的区别。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引起纠纷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就是特殊诉讼时效。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保险合同条例》、《承揽合同条例》中的诉讼时效,《专利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只有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2. 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正确掌握,以防自己在维护权益时陷入被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时说,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但也有例外,即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分别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之规定,如果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情形:“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情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海商法》第257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及90日的情形:“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 特殊诉讼时效的区别


特殊诉讼时效的区别

4. 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5.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等等;2、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6.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三种,第一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因为受到伤害;第二种是长期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进出口的合同和技术的问题;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时间是二十年,诉讼时间虽然很长,但是逾期,一样作废。
一、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 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 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诉讼时效在以下情况可以发生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向义务人直接要求外,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张权利,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起诉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断。由于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行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确承认义务等都发生同样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性要求。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之一,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原来已经过的时效期间都无效,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并且都只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这是其共同点。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原因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即请求、认诺、起诉等引起。      2、发生的时间性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      3、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导致时效暂停计算,一旦中止事由消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补充。      诉讼时效延长通常应县备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这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更改,诉讼时效如果中断,那么需要从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没有法定的理由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或者是中止。如果对诉讼时效有异议的,可以带着相关的证件,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7.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三种,第一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因为受到伤害;第二种是长期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进出口的合同和技术的问题;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时间是二十年,诉讼时间虽然很长,但是逾期,一样作废。
一、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 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 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诉讼时效在以下情况可以发生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向义务人直接要求外,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张权利,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起诉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断。由于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行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确承认义务等都发生同样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性要求。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之一,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原来已经过的时效期间都无效,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并且都只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这是其共同点。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原因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即请求、认诺、起诉等引起。      2、发生的时间性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      3、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导致时效暂停计算,一旦中止事由消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补充。      诉讼时效延长通常应县备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这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更改,诉讼时效如果中断,那么需要从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没有法定的理由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或者是中止。如果对诉讼时效有异议的,可以带着相关的证件,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8. 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等等;2、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
一、诉讼时效能否在庭审结束后提出
不可以。
1.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下列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有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下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四、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五、如果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则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三、什么是经济案件多少年后失效?
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并且,民事案件的最长保护时效是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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