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2024-05-07 07:14

1. 风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风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2. 什么叫风险补偿原则?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3. 什么是风险补偿呢?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什么是风险补偿呢?

4. 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机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5. 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

6.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一、人寿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购买保险时候先要确定,自己是要为自己买个什么样的保障。
4、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理赔的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
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提车钱吗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被保险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包含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一、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8. 损害补偿原则是怎样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难免要承担支付金钱或实物的赔偿,认定赔偿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则的,那么,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将为您介绍。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一、侵权损害赔偿怎样计算
1、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二、损害赔偿纠纷要怎么解决
(一)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二)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