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的规定

2024-05-17 23:19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的规定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这是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具体转换办法,为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也就是保证债券持有人实际享有转换权。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面对转换权则可以加以选择,是选择债权人的权利,仍持有债券;还是选择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是一种投资决策,由投资者权衡投资条件、风险大小。收益多少和自己的意愿来作决定。但是在债券与股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在债权人与股东两种身份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也就是在转换为股票之前,仅仅是债权人,而在转换为股票之后,只能是股东,享有股权,而不再享有债权。如何作出选择,这是投资者的权利,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则
交易方式:可转换实行T+1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交易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交易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交易费用:深交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2‰计取。
二、可转换公司债的赎回程序
1.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2.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交易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3.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4.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6.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的规定

2.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其它债券一样,可转债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但和一般债券不同的是,可转债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转换为股票。不考虑转换,可转债单纯看作债券具有纯债价值或直接价值。如直接转换为股票,可转债的价值称为转换价值。
在计算时,转换价值等于对应股票的价格乘以转股比例。比如,某可转债的转股比例为10,当对应股票价格为11元时,转换价值为110元;当股票价格为9元时,转换价值就是90元。一般而言,可转债的价格不会低于其纯债价值或转换价值,因而价格存在下限。当可转债对应股票表现不好时,可转债股性偏弱债性偏强;而当股票表现出色时,可转债的价格更多受到股票价格的影响,接着说一下如何参与可转债申购。

3.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如何行使转换的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程序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转换的程序为: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2、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3、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5、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7、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8、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0万元时,深交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12、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深交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交易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深交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如何行使转换的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如何行使转换的选择权

4.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包括的事项有()。

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答案解析: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本次发行的种类和数量;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③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④募集资金用途;⑤决议的有效期;⑥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⑦债券利率;⑧债券期限;⑨担保事项;⑩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5.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有()。

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答案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受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股票波动率、转股期限、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因素影响。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有()。

6. 判断题: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前投资者可以不定期得到利息收入,但此时不具有股东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属于债券,只有票面利率,但是它只有转换成公司股票后才具有股东权利。
 PS:可转换债券
     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明白不?如果还有不明白的,你再问。

7. 通常说,债券的债权人不同于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

【答案】√
【答案解析】债券是债权的表现。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直接支配财产权,也不以资产所有权表现,而是一种债权。拥有债券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不同于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考点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通常说,债券的债权人不同于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

8.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对吗

A.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B.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C.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D.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针对同一个公司而言,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债券的人是该公司的债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要说关系的话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债权人没有,但债权人享有在股东分红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