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

2024-05-16 03:34

1.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

大多数口罩都是一次性的,带过了就不可以重复使用,那么这些废弃的口罩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吧。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简要回答

方法是: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中,直接丢入垃圾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将口罩先丢至垃圾桶,再用消毒液处理。
详细内容

    01

    在卫生所、医院等医疗机构时:可把口罩直接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中,口罩作为医疗废物,会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集中处置。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02

    对于普通人:因风险较低,使用过的口罩可以直接丢入垃圾桶(上海地区:干垃圾)。最后,在处理口罩后,记得认真洗手。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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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怀疑患有传染病的民众: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交给相应工作人员,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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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等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推荐将口罩先丢至垃圾桶,再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也可使用密封袋/保鲜袋,将口罩密封后丢入垃圾桶。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05

    用过的口罩,不建议用开水烫:高温确实是消毒的一种方式,便是使用开水烫口罩,肯定需要将口罩放置在容器里,会污染容器。开水烫一下,无法满足需要,仅能杀灭部分病原体。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06

    用过的口罩,不建议焚烧:焚烧的原理也是高温消毒,但是,焚烧会污染环境,也会造成安全隐患。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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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碎后扔掉,不建议,虽然为了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回收,利用而剪碎口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存在很大的感染风险。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

2. 1、简述六步洗手法 2、处理废弃口罩要注意什么?

答,首先用洗手消毒液,先好心,手背,手指交叉,一个手指一个指搓,手脖,再用流水冲。
摘掉口罩不要碰到口罩外面,处理废弃口罩,最好煮一下杀菌,在处理掉。

3. 使用完的口罩被乱扔,如何正确处理废弃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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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含义: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目前的应急救援预案需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来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组成员、危险源来源、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三、主要作用:
  1、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管理不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通过培训和演练,可以使应急人员熟悉自己的任务,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能力,并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评估应急人员的整体协调性;
  2、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控制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应急行动对时间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许有任何拖延,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资源等方面进行先期准备,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将到最低限度;
  3、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故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事故类别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准备和演习;
  4、应急预案建立了与上级单位和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确保当发生超过本级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与有关应急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⒌应急预案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演练、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各方了解面临的重大事故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促进各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5. 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制定预案是基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科学制定、适时演练、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形成一个“相互衔接、配套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基础环节。应急预案制定好了,突发事件处置起来就有“案”可依,从容应对;否则,就会盲目被动,无从下手。应急预案出台后,还要在应急演练和实战中修订完善,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储备是保障。手里有粮,心里才不慌。加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的储备,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物资储备,主要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通讯设备、能源、砂石料、钢材、粮食、药品等;二是资金准备,每年应视地方财力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拿出一定资金,建立应急资金专账,以备急需;三是人员准备,重点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基干民兵、技术专家等应急分队准备,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及时报告是关键。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是处置的黄金时间。加强应急值守,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迅速组织应急分队赶赴现场抓紧处置。
四、科学处置是核心。现场科学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核心。一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迅速出动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二是结合应急预案和现场事态情况,果断科学决策,采取得力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局面;三是坚持“优先救人,救物次之”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超出处置能力的,迅速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支援。
五、善后处理是重点。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善后处理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重点。一是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公共设施;二是做好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出台扶持相关地区和行业发展优惠政策;三是举一反三,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6. 废弃口罩的处理是个问题,它到底属于哪种垃圾?

随着现在疫情的蔓延,全国人民大部分都会戴起口罩,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我们13亿多人口,哪怕就一半的人口带口罩,一人一个口罩,一天就要产生7亿多个口罩,这无形中也是一个生活垃圾,因此口罩的处理问题也是个大问题,口罩是否属于医疗垃圾呢?具体来了解一下吧!

1.口罩没有明确属于哪种垃圾
根据我们现在的《医疗废物分类》来看,属于医疗垃圾的比如一些病人的血液,液体,排泄物的物品,或者是一些化学物品,药物废品等等才在医疗垃圾里面,但是口罩好像没有明确的划分。

2.建议纳入医疗废物
直到最新的病毒出现,我们在1.28日的卫健委才发布有关的相关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也就是说现在才开始想把口罩纳入医疗垃圾里面。

3.现阶段的处理方法
由于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就自己出台了一些系列的方法,比如把普通市民用过的口罩,专门设置一个“其他垃圾”的垃圾桶,然后在运送到焚烧发电处理,但是不用怕说细菌扩散,因为在高度电压下,病毒会被彻底的杀死,用这个方法来进行处理废弃的口罩。

总之经过了这一次的疫情,现在我们还在完善这个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也希望大家平时口罩的处理,一定要按照规定来处理,如果你是感冒发烧的口罩一定不要随意丢弃!

7. 除废弃口罩外,现场设置还有哪些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除废弃口罩外,现场设置还有哪些分类?

8.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怎么样?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拟定、修订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五)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六)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十)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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