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冲突矿产

2024-05-05 23:07

1. 什么是冲突矿产

指来自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非政府军事团体或非军事派别所控制冲突地区的矿区生产的金(Au),钽(Ta),钨(W),钴(Co),和锡(Sn)等金属矿物,当地相关军事团体取得的非法采矿利润是从公民中盗窃得来的,且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造成侵犯人权,环境恶化。
此类不符合“无冲突规范”的地区的矿物产品除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外,还包括卢旺达(Rwanda)、乌干达(Uganda)、布隆迪(Burundi)、坦桑尼亚(Tanzania)、肯亚(Kenya) 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的产自刚果矿脉之矿物。

扩展资料
主要矿产

1、钶钽铁矿
钶钽铁矿(Coltan) ,提炼成钽(Ta),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 占全球产量的17%。

2、锡石
锡石,提炼成锡(Sn),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占全球产量的4%。

3、黑钨矿
黑钨矿,提炼成钨(W),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占全球产量的3%。

4、金矿
金矿,提炼成金(Au),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占全球产量的2%。 

危害
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DCR)矿产冲突的开采和贸易,助长刚果东部的融资冲突特点至极端的暴力水平。自90年代后期开始,这冲突已经夺取超过540万人的生命。
采矿活动是刚果经济的关键。然而,一些矿场被激进组织控制着并在该地区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严重的人权侵犯,盗窃,敲诈;
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和税收使用暴力;
强迫劳工和童工;
有限的发展方案导致手工和小规模采矿;
保护区的影响,森林砍伐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冲突矿产

什么是冲突矿产

2. 冲突矿产的主要矿产

 金矿,提炼成金(Au),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占全球产量的2%。

3. 冲突矿产的危害

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DCR)矿产冲突的开采和贸易,助长刚果东部的融资冲突特点至极端的暴力水平。自90年代后期开始,这冲突已经夺取超过540万人的生命。采矿活动是刚果经济的关键。然而,一些矿场被激进组织控制着并在该地区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严重的人权侵犯,盗窃,敲诈*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和税收使用暴力*强迫劳工和童工*有限的发展方案->手工和小规模采矿*保护区的影响,森林砍伐等等

冲突矿产的危害

4. 冲突矿产控制管理办法有英文版吗

楼主您好东鑫泰焊锡了解到以下内容 :
冲突矿物也常被称作争端矿物。目前,电子电气行业中所说的冲突矿物一般泛指钽、锡、金和钨。
要不要写这类表实各地的情况而定,建议你多了解下吧。

5. 中美是怎么解决地区法和州际法冲突的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为实现我国“一国两制”的构想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依此构想,港澳回归,台湾与大陆统一后,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 在此格局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将具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点,因此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能照搬外国解决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做法。但是在我国无现存历史经验的 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借鉴外国的作法,将对顺利解决我国的这一日益突出和迫切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大有裨益。 
  (一)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从冲突法途径上看,美国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不对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作严格区别,各州法院解决州际法律冲突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基本相同。当然在解决 州际法律冲突时,宪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但是美国冲突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基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州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两个方面。正如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通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含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国内各州间冲突的案件。 
    (二)对州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 
  正如上文所述,美国对州际法律冲突主要由各州依各自州际冲突法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但为了保证其国内民商事交往正常有序地进行,美国对区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也是十分突出的,主要有以下规则: 
   1.充分诚意与信任《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各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应予充分诚意和信任。该条款要求各州对于别州法院作出 的判决,不再对其实质问题进行审查,而应视为有效判决,只要法院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应享有充分信任,从而得到承认。这一规定保证了一州的有效判决能在全国 任何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2.各州公民间平等待遇《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每一州的公民得享受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各州对于该州辖区内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一规定为各州公民间的平等待遇提供了宪法保证。 
   3.正当法律程序《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 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在法院地与当事人或诉之间不存在合理联系,适用法院地法律将不是基本公平的,因为这种结果不是当事人 所预见和期望的。该条款对法律选择起着主要的限制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被动性作用,而非主动性作用。它并不要求某州必须适用某种法律,仅要求它不得选择一 个与案件无重大联系的辖区的法律,以达公平和实质公正的作用。 
  (三)管辖权划分规范 
  (一)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从冲突法途径上看,美国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不对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作严格区别,各州法院解决州际法律冲突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基本相同。当然在解决 州际法律冲突时,宪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但是美国冲突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基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州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两个方面。正如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通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含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国内各州间冲突的案件。 
   从统一实体法途径上看,美国采用联邦立法机关制定某方面的统一实体法,由各州采用,或由名州分别采用相类似的实体法,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其州际 法律冲突。就前者而言,从19世纪开始,美国联邦立法成为其法律统一的重要途径,如1877年的 《州际商法》、1890年的《谢尔曼法》都是联邦机构制定的在全美实施的法律。时至今日,联邦机构发布的法律及规则仍是美国法律统一的主要源泉之一。但是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限范围。凡未列明的剩余权力归属各州,而大部分私法性质的法律属于州的立法管辖范围,因此仅靠联邦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实体法是远不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更加经常、广泛地采用后一种统一的方式,即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提供的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法”基础上,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从而求得法律的统一。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是很突出的,而其中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 议,美国法学会、美国律师学会等专业性组织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广泛采用《统一商法典》等文本都属于这些组织提供的“示范法”。这种方式无疑加快了美 国法制统一的进程,扩大了法制统一的范围,推动了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对州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 
  正如上文所述,美国对州际法律冲突主要由各州依各自州际冲突法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但为了保证其国内民商事交往正常有序地进行,美国对区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也是十分突出的,主要有以下规则: 
   1.充分诚意与信任《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各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应予充分诚意和信任。该条款要求各州对于别州法院作出 的判决,不再对其实质问题进行审查,而应视为有效判决,只要法院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应享有充分信任,从而得到承认。这一规定保证了一州的有效判决能在全国 任何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2.各州公民间平等待遇《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每一州的公民得享受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各州对于该州辖区内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一规定为各州公民间的平等待遇提供了宪法保证。 
   3.正当法律程序《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 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在法院地与当事人或诉之间不存在合理联系,适用法院地法律将不是基本公平的,因为这种结果不是当事人 所预见和期望的。该条款对法律选择起着主要的限制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被动性作用,而非主动性作用。它并不要求某州必须适用某种法律,仅要求它不得选择一 个与案件无重大联系的辖区的法律,以达公平和实质公正的作用。 
  (三)管辖权划分规范 
  美国的区域法律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宪法模 式,即各州的权利、法律地位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联邦之间的关系,由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 的权力,皆得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联邦宪法对立法管辖权及司法管辖权都作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对于前者,联邦宪法第1条第8项规定,除破产法、海事、专利及 版权等事项外,其他私法事务属于各州立法管辖范围。这决定了美国各州的冲突法中不可能有关于上述属于美国各州对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美国宪法依联邦事项 和各州事项标准加以区分。属于联邦事项的主要有:(1)联邦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基于宪法、合众国法律及 根据合众国权力缔结与将缔结之条约所发生的案件都属于此类。(2)以联邦或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美国规定凡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或州和联邦政府间的诉讼,最 高法院享有原始管辖权。(3)不同州的民间诉讼。 
  关于管辖权划分规范,尤其是立法管辖规范,是否属于区际冲突法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能否认,管辖权规范,尤其是立法管辖权规范,不仅影响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而且限定区际冲突法的内容范围,美国的许多案件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可以 说管辖权规范是消除或部分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或区际冲突法的一种法律手段,所以实有讨论的必要。 
  (四)州际冲突法中冲突规范的适用 
  1.属人法连结点的确定 美国无论对州际法律冲突还是国际法律冲突均以住所为确定属人法的连结点。实践证明,对美国这样一个人口迁徙和定居自由比较大的多法域国家,以往所来确定属人法是方便可行的。 结束语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世界上任何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没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能否及时、适当地解决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已成为实现 “一国两制”构想、完成统一大业的一个关键而迫切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对处于当今冲突法发展中心的美国的有关立法及实践经验认真加以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 况加以扬弃,无疑将大大加快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步伐。
参考微公众:hongjingusbar

中美是怎么解决地区法和州际法冲突的

6. 美国联邦法律与州宪法冲突怎么办?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7. 如何才能证明产品不含“冲突矿产”

必须有让人相信“无冲突”的理由。标示出产品是从接受第三方机构监查后得到了认可的冶炼厂采购,这种做法也许比较可靠。“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lectronic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EICC)及全球电子可持续性倡议组织(Global e-Sustainability Initiative、GeSI)实施的“CFS(非冲突冶炼厂)计划”认证是这方面的代表。

如何才能证明产品不含“冲突矿产”

8. 美国个个州的法律不同?

不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州的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2)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英国虽统治全体殖民地,但各个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归属。由于每一个州都是一个单独的整体。独立前,北美移民们认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政府而不是国家。

(4)最早的美国可以说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国殖民统治坚持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诞生的。经过六年邦联政府的领导,美国人已习惯了各州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并把这种独立看成是民主传统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