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2024-05-16 19:10

1.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2.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3.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有违法行为,可按行政法规规定没收,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则应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4.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如下。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5.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

6.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

当前,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较为混乱,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涉案财物没有得到合理处置,该追缴的没有追缴,该返还的没有返还,引发了不少纠纷,成为刑事司法中的软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层面吹响了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改革号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细化。查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形成规范有序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分析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不健全,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系统性,有的还存在明显矛盾。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是申请国家机关追缴,还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清楚。再如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公告时间,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为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为三个月。此外,刑法对涉案财物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四种处理方式,但这四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并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执法、司法不规范,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涉案财物并不向法院移送,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交查封、扣押机关根据判决内容执行,导致法院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只能通过查阅照片和清单的方式进行。

  这些问题的背后体现出来的是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悖的陈旧观念。一是重人身轻财产的价值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甚至律师都把人身权利视为诉讼的终极目标,对财产权利的处置被放到次要地位。在这种价值排序的影响下,必然导致涉案财物被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工具和线索,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对于涉案财物处置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往往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定罪与量刑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最终处理结果正确,程序上出现一些偏差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体现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就是只要定案没有问题,罪名正确,量刑在幅度之内,则如何扣押、冻结财物都是个过场,认为只要有助于追赃到案,使用何种手段在所不问,很容易发生超范围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刑事涉案财物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这些陈旧的观念成为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影响了司法的效果,需要认真纠正。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人权的基本范围,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财产权是个人赖以维系其生命权的基础,为个人的安全和自由建立了一道物质保障,如果财产权得不到尊重,个人的生活将失去最基本的保障,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将成为空谈。因此,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保障人权的必要要求。其次,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来自于公正规范的司法行为,当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较为混乱,有些财产尚未判断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就被查封、扣押;有些应当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未作出处理,无人问津。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比比皆是,司法机关未予规范,当事人也摸不着头脑,老百姓更无所适从,加之借机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更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修复和重塑刑事诉讼司法公信力,必须有效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再次,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查明案情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造成何种损失、情节是否严重等。在个别情况下,查清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如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获得的犯罪所得直接决定着其量刑幅度。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工具的处理情况对认定被告人是否作案有重要证据价值,只有及时、全面查明这些情况,才能准确定罪量刑,防止出现错判误判。

  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工作既需要公、检、法之间形成规范有序的涉案财物处理外部环境,又需要法院自身在刑事审判中改善工作质量。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出台统一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法律法规,目前“两办”的文件对涉案财物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环节的涉案财物处理作出规定,对财物的流转、保管、返还和没收、继续追缴等问题予以明确。二是要建立与案件同步移送涉案财物的制度。借鉴公、检、法机关之间对案件材料及证据的交接机制,建立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里,涉案财物就流转到哪里。对于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接收方可以拒绝受理案件。三是剥离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与追赃款额的关系。改革司法机关经费调拨制度,使司法机关的追赃额度与其所得财产经费额彻底分离,对赃款、赃物,除按规定发还被害人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同时国家财政要对办案部门的业务经费给予充足保障,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追赃,确保追缴赃款、赃物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法院自身更要注意做好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判决工作。一要在庭审中增设独立的涉案财物调查环节,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法庭调查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财物涉及多名被害人的,还应当对各被害人的财物进行区分。二要引入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调查和处理财物之前,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需要处理的涉案财物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通知参加庭审、进行听证、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财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三要准确把握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与返还的关系。追缴与责令退赔是程序性措施,没收和返还被害人则为实体性处理措施。对于犯罪所得,可以通过追缴的方式对犯罪所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后的财物只是处于国家机关的暂时管理之下,待作出生效裁判后再做处理。可以通过责令退赔方式解决的,可以责令被告人退赔。对于追缴在案的财物,经审理查明确实属于被害人的,可以判决返还被害人。如果系违禁品则应当予以没收。四要在判决书中专项说明涉案财物的处理,凡是有在案财物的案件,判决中均应对财物的处理作出说明,不得出现漏判、漏项等情况。

7. 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哪些非法集资款要追缴
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二、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如何处理
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8.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法律分析: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三种形式。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赃物不同,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并不包含犯罪工具、证物等财物。实践中为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物权,宜作广义的理解。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