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怎么处理

2024-05-07 07:19

1. 医疗废物怎么处理

医疗废物处理方法:高温焚烧法、卫生填埋法、压力蒸汽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电磁波灭菌法、等离子体法、干热粉碎灭菌法、高温热解焚烧法。
最常用的是高温焚烧法和卫生填埋法,需要注意的是,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是正规有资质的,由于医疗废弃物处置条件较为苛刻,我国有资质的企业或机构相对较少。

医疗废物怎么处理

2. 政府如何处理医疗废物公司竞争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并非为指定独家处置。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增加集中处置单位,满足医疗垃圾处理需求。王磌建议,解决医疗垃圾清运不及时的问题,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多指定一些垃圾清运公司。只要有公司符合卫生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济南市环保部门应考虑予以审批。按照目前的医疗垃圾产生量,至少需要让2—3家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共同承担济南市各家医院医疗垃圾的清运工作,并进行合理的绩效管理,严格监督,并有设备运行故障的备用预案,这一问题才可得到有效解决。平衡供需矛盾,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摘要】
政府如何处理医疗废物公司竞争【提问】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并非为指定独家处置。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增加集中处置单位,满足医疗垃圾处理需求。王磌建议,解决医疗垃圾清运不及时的问题,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多指定一些垃圾清运公司。只要有公司符合卫生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济南市环保部门应考虑予以审批。按照目前的医疗垃圾产生量,至少需要让2—3家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共同承担济南市各家医院医疗垃圾的清运工作,并进行合理的绩效管理,严格监督,并有设备运行故障的备用预案,这一问题才可得到有效解决。平衡供需矛盾,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回答】

3. 医疗废弃物怎么处置?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法有下面几种:
一、卫生填埋法
卫生填埋法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为无害的物质。医疗废物的填埋系统如果没有防渗措施,各种有毒物质、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会随雨水渗入土壤,有害物质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
因此,卫生填埋场需经过科学的选址,并用粘土、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铺设防渗层,还必须设置填埋气的收集和输出管道,所以采用填埋处理法必须非常慎重,一定按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预处理。

二、高温焚烧法
焚烧处理是一个深度氧化的化学过程,在高温火焰的作用下,焚烧设备内的医疗废物经过烘干、引燃、焚烧三个阶段将其转化成残渣和气体,医疗废物中的传染源和有害物质在焚烧过程中可以被有效破坏。
焚烧技术适用于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焚烧时要求焚烧炉内有较高而稳定的炉温,良好的氧气混合工况,足够的气体停留时问等条件,同时需要对最终排放的烟气和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高压蒸汽灭菌法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方法的原理是医疗废物在高温、高压的工艺条件下运行20 min以上,压力蒸汽穿透物体内部,使微生物的蛋白质凝固变性而被杀死。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此处理方法时必须对医疗垃圾进行破碎处理,破碎可以在蒸煮前也可以在蒸煮后,但国家环保局公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破碎后的尺寸不得大于50mm。这种方法不适宜处理病理性垃圾,如人体组织和动物尸体等,对药物和化学垃圾的处理效率也不高。

四、热解法
热解是利用垃圾中有机物的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对之进行加热蒸馏,使有机物产生热裂解,经冷凝后形成各种气体、液体和固体,从中提取燃料油、油脂和燃气的过程。

五、微波消毒处理法
微波消毒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但是目前仍仅限于小批量、间歇式的处理医疗废物,不能满足大批量、连续式处理医疗废物的要求。

医疗废弃物怎么处置?

4. 医疗废弃物怎么处置?

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医疗废弃物处置备注:
1、废弃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5.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
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备注:
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
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6.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注: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5、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7. 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一、感染性废物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病原体的培养基、菌种、隔离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等等。以上废物产生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后,由专人定时、定路线用防渗漏、防遗洒的专用垃圾桶收集到医院医疗垃圾暂存点,后由本市指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二、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了手术或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这一类废物,小件的可按感染性废物处理,较大或大件的病理性废物应送至殡仪馆焚烧。三、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及一次性使用空针、输液器、输血器的针头部分等。这一类垃圾产生后应立即放入防刺、防渗漏的硬质容器中,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中,由专人定时收集于医院医疗垃圾暂存点,后由本市指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一次性用注射器,输液管等在丢弃前都要求毁形,以避免被再利用。四、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一般的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药物、疫苗、血液制品等。废弃药物应该由药房设专人管理,存入不合格药品区,及时上报药品管理部门,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处理,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如何办理

8.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注: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5、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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