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2024-05-09 02:49

1.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您好!推荐您阅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2. 罚没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吗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两个不是同一概念哦,前者是以违法违章者为依据;后者是收取费用为前提。

3. 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什么规定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一种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并不是法律法规。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
具体条文为财政部以部门规章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因这种管理方法是有效的财务管理,所以大部分企业以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方式规定并仿效实行。
 
供参考

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什么规定

4.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同第六条。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当前,各级各类执收执罚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比较普遍,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该规定于2000年2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6. 行政单位乱收费违反什么法规

法律分析:国家整治的是乱收费,不是所有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准向下属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7. 行政单位乱收费违反什么法规?

法律分析:
国家整治的是乱收费,不是所有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准向下属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行政单位乱收费违反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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