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8 21:29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第五条 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第六条 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七条 省、市两级重点建设资本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并做到与其他投资方的资本金按比例同步到位。第八条 金融部门要继续发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各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要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已承诺的贷款,要按项目单位的用款需要及早安排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第九条 全省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第十条 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和对外招商引资要优先考虑省重点项目和有省重点项目的企业。第十一条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燃料及主要设备等,要按照省政府冀政函[1997]40号文件要求实行物资配送供应;生产单位要优先组织生产,供应部门要优先组织调剂、串换,确保项目建设需要。第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以省政府名义挂牌保护。第十三条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评比应避免重复。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省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或借评比之名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冀发[1997]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业垄断或其他方式强行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指定工程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干涉项目法人自主权。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严厉打击哄抢、盗窃重点建设物资及破坏重点建设设施的不法行为;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引起的突发事件,对带头无理取闹、干扰重点建设的违法分子要严加惩处,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省重点项目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介绍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是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而制定的规定。

3.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
  (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第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
  (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
  (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
  (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第三章 招标第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