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政策

2024-04-30 08:34

1.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政策

法律分析: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五、帮扶援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政策

2. 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困难救助有具体政策吗?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1、政策宣传
2、个人申报
3、初审把关
4、会审认定
5、建立档案
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 退役军人困难救助申请条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包括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以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困难救助申请条件

4. 帮扶政策

法律分析:为帮无房刚需买房,国家使出四大“帮扶”政策,根本目的是帮他们“减负”,无房人终于迎来“好消息”: 2018年国家在进行税改的时候,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
第二条 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第三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5.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国家对退役军人在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里几个方面有相对应的保障机制。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哪些方面

6. 退役军人保障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有颇多亮点。

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2.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3.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5.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7.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农村退伍军人免征营业税,退伍军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其家属也可享受此项福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拓展资料;一、退伍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二、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三、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并建立优待证制度。四、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五、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贯通上下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六、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8.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起施行,法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这不仅是全体退役军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也能让所有现役军人和军属安心献身国防,无后顾之忧。
法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面向对象:
这部法律除了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的退役军人外,其中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2、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3、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后的安置问题
这当中有两个新的变化需要注意,一是对于军官来说,取消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而提出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新办法。
二是对于军士(原称士官)来说,在安置方式里,新增加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办法。
三、退役后的住房问题
我们都知道,现役军人在符合军队住房条件后,可以申住军队的公寓性住房,或者以优惠的价格申购军产房。而在退役之后,很多住房红利可能就无法享受了。
而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这对于广大退役军人无房家庭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根据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规定,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
1、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
2、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3、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军队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四、退役后家属随调随迁问题
保障法中第二十九条指出,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1、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2、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五、退役后子女入学转学问题
其中第二十九条同时指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六、退役后的社会优待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推出,实现了一次从军,终生光荣。原来只是针对现役军人的优待,现在退役后还有。
首先,国家要面向所有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那么持这个优待证能享受哪些优待呢?
1、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2、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不仅如此,在退役军人的养老问题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还明确指出: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七、退役后的荣誉体现
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