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陷阱包括什么

2024-05-04 19:08

1. 保险合同陷阱包括什么

由于保险合同涉及较多的专业术语,保险条款又密密麻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仅凭保险销售人员的宣讲就做出投保决定。保险合同中的陷阱往往设置在保险销售环节。所谓保险陷阱就是指在买保险前,业务员对保险产品做出扩大功能的宣传、或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认识、或隐瞒一些责任免除情形,或对一些专业的词语做错误解释,消费者购买保险后,直至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发现保险理赔并非保险销售所宣称那样,从而被欺骗。常见的陷阱有把保险说成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投保人急用钱要退保的时候保费损失惨重;对一些实际收益做虚假承诺,将不确定的收益说成确定高收益;宣传保障疾病范围远大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种类等等,消费者一定不能仅凭销售人员的宣传和承诺而盲目下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八条 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拟自行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一并进行公告。

保险合同陷阱包括什么

2. 保险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陷阱

保险合同陷阱有:1、保险人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2、保险人使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3、保险人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 保险合同陷阱防范措施有哪些?

1.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在投保时,很多投保人都没有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往往只是听保险推销员的“一面之词”,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概念含糊不清,逃避保险责任。有的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笼统地使用“全残”概念,如果被保险人不符合“全残”,保险公司就拒绝理赔。
3.混淆概念,例如将意外伤害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混淆,使投保人误以为可以获得全部的保险保证。
4.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理赔手续点到为止。出险后,保险公司根据自己制定的理赔手续来提出种种理由拒赔。
5.保险人故意接受超额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中超过保险能力的部分是无效的。但在财产险中,多收少赔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机动车保险。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对车辆的价值不能作出准确的评估,保险公司则故意接受高估的保险价值,导致投保人投保的价值与出险价值不一致。

保险合同陷阱防范措施有哪些?

4. 保险有哪些陷阱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句话,一句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另一句是: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出乎意料的事情,而且很多是伴随着风险,正因如此,保险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升,保险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成为生活的必需品,无论是发生意外还是罹患疾病,保险都是给个人和家庭最后的“防火墙”。不过现在的保险产品多如牛毛,想要买到一份合适的保险真的是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很多人对保险知之甚少,不知道保险也存在的“风险”,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很容易掉入“陷阱”。“陷阱1”:保险条款较多且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会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此为避免合同中有漏洞,保险公司会增加很多的保险条款,而且条款中有很多专业术语,内容复杂,也就不可避免得出现一些大家难以认知的文字“陷阱”。“陷阱2”:忽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保险产品会规定不同的免责条款,而且免责内容较多,有些人在购买保险时很容易忽略这些内容,但是这些条款往往会成为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陷阱3”:夸大保险收益率。保险产品中有一大类是理财型保险,这类保险相对侧重于收益。为了销售产品,个别销售人员可能会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对于收益率不固定的产品说成固定收益,并通过与银行产品进行简单对比,突出其保险产品的优势。这些“陷阱”都是常见的问题,也有很多人因此中招, 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发生意外也不能获得理赔,或者收益远达不到当初承诺的金额。我们稍不留意就会陷入其中!

5. 合同陷阱有哪些?

合同陷阱都有以下形式: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2、利用合同另一方的弱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合同;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后,不按照合同预定履行合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陷阱有哪些?

6. 保险合同有哪些坑人的地方?

有很多不合理条款,我有好多坑人的地方!
第一坑:“贵的”就是“好的”
很多人买保险,都倾向于大公司的产品,认为一分钱一分货,大品牌的更有保障。可事实上,贵的,不一定就是好的。一款保险产品的好坏,并不能单单凭价格来判断。保险公司在制定产品价格时,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比如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我们不能光靠价格来认为,贵的产品一定是更好的。我一直跟大家强调,我们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非保险公司。好的产品需要有足够的保额、全面的保障,合理的价格。可以说,买保险,性价比高才是王道。

第二坑:一张保单保所有
保险种类这么多,每个都分开买,多麻烦啊......别说,很多小白在刚开始买保险都会这么想。于是觉得,一张保单,啥保险都有,多省时省事!然而,事实上——这类捆绑销售型保险,实在太不划算!

第三坑:一张保单,保到99岁
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自家产品的时候,会这样宣称:我们这款产品,可以保到99岁!相当于,你买了,就可以获得终身保障。就在你觉得这样“稳了!”的时候,“致命打击“一个接着一个地来了......这一点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记得!

7. 合同陷阱有哪些

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钓鱼合同,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2、以假乱真,行骗人主要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帐号、甚至假身份证明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合同陷阱有哪些

8. 合同陷阱主要有哪些

合同陷阱有以下形式:格式合同,采用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签合同,可能会因对格式文本了解不全面而掉进陷阱;空白合同,此类合同的风险极大,很有可能在日后给自身带来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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