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并是什么?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2024-05-17 02:15

1. 银行合并是什么?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银行合并就是两家银行共用一个品牌,所以资源合并统一,只有一个最高管理机构。优点是:1、规模扩大,资源共享,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力;2、扩大业务的服务范围,更好的服务客户。缺点是:1、对某个区域来说,有可能造成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2、合并后,银行的有关人员,规模都扩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挑战。拓展资料1、如今我国有多达4000家银行,但其中真正能够稳定获得收益的却没有几所,许多小银行仍然在生死存亡间挣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去年又有一家包商银行宣布破产。通过这两家银行破产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地方性甚至私营的小银行容易破产。因为这些银行通过高利息等一系列优惠措施来吸引储户,但同时这些小银行也很容易在激烈的银行竞争中面临破产的危机。2020年我国的4000多家银行之中,光是国有6大银行的年利润就高达1.14万亿元,如此算下来这6家银行平均每天的利润都高达31.8亿元,而除此之外的数千家银行加在一起年利润却只有8000亿元。2、为了生存许多小银行推出了更多的优惠措施,想要通过增加储户的存款数额来自救。还有一些银行开始想到了联合,比如四川银行是由凉山州商业银行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合并而来,山西银行是由包括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在内的五家银行合并而来的。3、合并后,原本分散的储户资源被集中起来,从而增强了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也提高了银行的存活率。对银行而言,这种方式可以赢得更多的资源,也更容易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而对存款人来说,银行规模越大,证明我们存款也越安全,从长期来看,这显然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

银行合并是什么?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2.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一、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3. 四大银行迟早合并

四大银行合并的可能性有,但很小,而且从中短期来看,基本没有合并的可能性。首先来讲我国的四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有各的发展历史与专业。工商银行主要服务于工商企事业单位。建设银行成立之初,主要的服务方向为基本建设,房地产等等。农业银行不言而喻,主要是面向广大乡镇,所以他的网点也分布极其广泛。而中国银行起初是以专业的外向型为主,为国内提供国外的金融服务。目前来看,四大行的业务有很多重叠例如房贷,个人消费贷款等等。但是他们也有各自的特色。因此中短期内合并的可能性非常小。尽管合并的可能性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与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四大银行将会逐渐由单纯的储蓄存贷业务逐渐的向投资类银行转变。与国际接轨,形成一些大的金融集团,财富中心。为国家和民众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更贴切的服务。

四大银行迟早合并

4. 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

你好,两个原因都有的

第一,无奈之举来看

合并银行是金融风险去化、不良暴露,叠加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城商行经营能力和资产质量面临压力,中小银行间重组合并成为一种风险化解方式。

第二  联合看
从现实看,较大规模的银行也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较综合的服务和较大额度的融资。因此,国外银行间的并购重组是常事。【摘要】
银行的合并是强强联合还是无奈之举【提问】
你好,两个原因都有的

第一,无奈之举来看

合并银行是金融风险去化、不良暴露,叠加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城商行经营能力和资产质量面临压力,中小银行间重组合并成为一种风险化解方式。

第二  联合看
从现实看,较大规模的银行也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较综合的服务和较大额度的融资。因此,国外银行间的并购重组是常事。【回答】
对于国内也是如此【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那银行并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提问】
影响的话就是直接的竞争关系加强,其次,业务上的往来也密切【回答】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的,用什么方法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问】
这个不太清楚啊,抱歉哈,这个不太清楚哈【回答】

5.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一、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
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6. 银行合并为啥成潮流?

从中国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中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是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这也就导致了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做得非常好,甚至都不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却做得非常差,整体资产状况也非常糟糕。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合并的情况,其实除了强强联合之外,还有通过优质的城商行带动质量状态较弱的城商行,为的是获得更好的发展。所以我们看到各地的城商行出现联合的现象,也是一种整个市场的必然发展结果。
此外,从长期的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实各地政府也有动力去推动城商行的整合重组,这是因为对于各地政府来说,城商行要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个时候如果能够通过合并的形式构建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城商行,无疑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所以城商行出现大规模的发展也是很正常的一个现象,当前的合并也是一种潮流,未来城商行的合并将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扩展资料:
5家银行合并成为山西银行
根据央视财经的报道,4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筹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设立山西银行,银行类别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由山西银保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
批复指出,筹备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接受山西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山西银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7. 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一、企业法人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1、法人的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的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8. 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一、何为商业银行的合并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解散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