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表的数据,请用文字表述某地居民投资理财的趋势,要求写出两点。(4分) 投资 储蓄 房产 股票

2024-05-04 06:25

1. 根据下表的数据,请用文字表述某地居民投资理财的趋势,要求写出两点。(4分) 投资 储蓄 房产 股票

      ①居民的投资理财方式还是以银行储蓄为主。②股票和房产仍然是居民投资的两大热点。         试题分析:这类题目解答时一定要兼顾表格中的各个要素,首先要读清图表的标题注释,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然后分析数据变化,找规律,舍弃次要信息保留主要信息,最后根据题目要求进行总结推断得出结论,注意,图表类题目解答时用词一定要准确。本题反映的是某地居民投资理财情况,仔细观察比较表中数据,很容易得出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是储蓄,而投资的主要方式是房产和股票。    

根据下表的数据,请用文字表述某地居民投资理财的趋势,要求写出两点。(4分)    投资  储蓄  房产  股票

2. 资金投放的安全点在何方?投资理财可能涉嫌非吸!银行破产保底仅仅返还50万!股票那是高智商的运动~你

股票大部分都是庄家操控的,后期的走势基本上都成定局,没什么意思,除了套住就是套住,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懂得割肉止损这个道理,个人认为有炒股票的闲钱还不如拿出来做点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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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曾是悲哀
你走上来,就像我从前走进来一样,
两朵云之间的一页,它缓缓地移动,时间
我的细绳,
我的雨具,
还是雾中看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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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蹄子还硬的磨旧的靴子,
树冠在凶狞的一击下落地。
一封来信
恋深深地藏进了心里
希望你收到这封信时也在跳
忍不住时,就让新的始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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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行有什么理财产品

汇得盈、QUANTO、QDII型理财产品客户只需在产品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外币现钞或建行活期账户,至建行指定受理网点即可办理。由于个人外汇理财业务存在一定投资风险,建行须向客户进行必要的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

“乾元”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乾元—享”系列、“乾元—赢”系列固定期限理财产品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期内,客户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购买,或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购买(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购买)。
建行财富
“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是中国建设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而推出的。“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目标客户群体为具有较高金融资产,愿意追求较高收益并能承受相应风险的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由建行专业投资团队设计并进行投资操作,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降低产品风险。“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多具有收益高、风险可控、起点较高的特点。根据产品结构不同可分为债券类、信托贷款类、新股申购类、股权投资类和证券投资类等类别系列产品。


拓展资料: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参考资料:建设银行官网-理财产品

7. 工行私人银行理财1308亏损该怎么和工行交涉

1)银行理财经理不会告诉你的10个秘密


说起理财,银行的理财经理一直是大家信赖的专家。然而你有所不知的是,他们的话在很多时候并不靠谱,甚至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会把许多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引入误区。这次本刊就通过仔细分析,为你揭开他们时常会隐瞒的十个秘密。
谈到理财,你可以不去基金公司,可以不去信托公司,可以不去保险公司,甚至也不用去证券公司,但你不能不去银行。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银行几乎是个人客户接触金融业务的窗口。尽管我国还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但是银行几乎是大部分金融业务的平台和渠道。尤其是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不少商业银行把“零售银行”业务作为了重要的发展战略,建立起了从大众客户、贵宾客户到私人银行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从“高柜”到“低柜”
从“高柜”到“低柜”的转变,正是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写照。伴随着财富增长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也在进行转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把“零售银行”写进了自己的发展战略中,在传统存贷息差收入之外,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逐年提高。银行从清一色的“高柜”经营,到在银行网点设置为个人提供理财服务的“低柜”。在此基础上,只设有“低柜”服务的理财网点、装修豪华的贵宾理财中心、私人银行也应运而生。
随之提高的是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地位。“渠道之王”,有人这样形容银行。除了自有的存款、贷款、信用卡、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平台上代理的产品包括开放式基金、保险、信托、贵金属等等,打造出了全面的“理财超市”。“全能型”的设置打造了银行在个人理财中不可动摇的位置,这是证券、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行业完全不可匹敌的。
与之呼应的,理财经理这个职业也开始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他们不再坐在高高的柜台后面,他们是“低柜”工作人员;他们和客户聊天,他们主动推送信息给客户;他们是综合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从个人理财规划、银行理财产品到基金、股票、保险、黄金、信用卡,他们必须无所不知;他们拥有较高的学历,通过了各种从业资格考试,不少人还拥有AFP、CFP,甚至CFA证书。
如果我们把银行比作“金融超市”的话,那么理财经理相当于超市的销售员。也有人把理财经理比喻为客户的“保健医生”,和基金经理这些“专业医生”的职责所不一样的是,“保健医生”为客户们提供日常的健康护理,维护客户的财务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身为“保健医生”的理财经理们与客户拥有更加紧密的关系。
从纠纷看理财经理影响力
理财经理必须拥有严格的道德操守,这是理财经理守则中的第一条。然而,从理财业务的兴起开始,客户与理财经理之间产生的纠纷就没有停止过。近期,诉诸报端的两则理财纠纷就与理财经理相关。
一是“宋文洲事件”。个人投资者宋文洲2008年经理财经理推荐,投资于渣打的两款结构型产品,投资金额达到了6400万元。据宋先生向媒体介绍,他之所以购买渣打银行的巨额理财产品,一个原因是自己此前在中国银行的客户经理跳槽至渣打银行,他也是典型的“跟着理财经理跳槽”。而且,理财经理对这款产品的承诺是“基本上是可以随时赎回”,“利润比较好”。但是理财经理没有向宋先生说明的是,他所购买的产品分为A计划和B计划两个部分,其中A计划不得提前赎回,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产品自动转为B计划,而B计划是一款无止损机制的产品,但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
产品进入投资期后,不明就里的宋先生屡次向银行提出了提前赎回的要求,却多次被客户经理“挽留”并拖延客户指令。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宋先生所投资的这款产品已经出现了巨额亏损,本金只剩下零头。
另一起理财纠纷来自山东青岛,王女士在深发展银行购入180万元的理财产品后亏损成1万多元。这宗不可思议的亏损,实质是理财经理“赤裸裸”的欺骗。理财经理不仅将高风险的黄金T+D业务描述为“百分之百的本金保证、最低5%的收益回报”产品,并违规地进行代客操盘。
诚然,这两起理财纠纷都是个案。在严格的监管体制下,合规销售是各家银行的重中之重。与保险代理人松散的管理体制所不同的是,理财经理作为银行正式员工,所受到的约束、监管要严格得多。加上如有违规行为,对银行的声誉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银行在内部管理上有较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理财经理来说,违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是,从这些理财纠纷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作为直接与客户面对面的银行工作人员,理财经理的推荐、建议会对个人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影响力。
是理财经理还是销售经理
正是基于理财经理对客户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在注重零售业务的银行体系中,一线的理财经理成为了为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主力军。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财经理就是销售经理。“卖基金、卖保险、推销信用卡”,一些理财经理这样形容自己的工作内容。
一方面,这与理财服务的特点有关。作为理财经理,当然希望自己的服务得到应有的回报。但是理财服务的对象――个人客户极少愿意为服务付费,“买产品,而不是买服务”,这是客户的普遍心态。因此,理财机构和理财经理只能够通过产品的销售获得佣金回报,佣金报酬既是银行,也是理财经理重要的收入来源。如基金公司叫苦不迭的渠道费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基金公司除了要向银行支付销售费用外,还需按照基金份额的总量支付一定比例的尾随佣金。对银行来说,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谁出的佣金更高,就重点销售谁的产品。这就导致了在理财服务的过程中,很难做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是一种典型“销售型导向”机制。
另外一方面,也与银行的考核机制有关。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所销售的产品都是同质化的,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必须不断推进销售,加大考核力度,以提升银行的市场份额。存款有指标、贷款有指标、理财产品销售有指标、基金销售有指标,指标从分行分解到支行,最终落在第一线的理财经理身上。在银行越来越赚钱的同时,竞争也越发残酷。如某银行所采用的考核方法为,将业绩相近的几家支行分作一组,每日考核支行在组内的排名,支行行长、理财经理们的压力可想而知。在上海的银行业,已经开始引入“心理辅导”的做法,银行员工、理财经理每周必须参加心理辅导,以提高应对压力的心理素质。
“秘密”给客户带来隐性损失
要完成各种各样的指标,要获得更高的佣金回报,加上银行严格的监管制度,这就导致了理财经理在面向客户进行产品建议和推荐时不得不使用一些“技巧”。
如在外资银行,由于产品线的缺乏,既没有作为基本投资工具的开放式基金,又缺乏能够和中资银行竞争的理财产品,加上结构性理财产品和QDII的“声誉”不佳,只得把重点放到了回报较高的银保产品上。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理财经理在理财规划和产品建议中,会更多地使用到各种投资型保险产品。
在中资银行销售基金的过程中,理财经理们更愿意向客户优先推荐考核指标较高、佣金回报较多的基金,甚至为了赚取佣金,理财经理经常建议客户调整自己的投资计划,使客户们无所适从。
有时候,理财经理们为了争取更多的贷款,在进行产品介绍时会使用一些花招,如担心客户被较高的利率吓跑,就使用“还款计划表”来作为替代,缺乏专业知识的客户们往往不明就里地签约。
这些理财经理的小秘密,在下面的文章中将有具体的介绍。严格意义上说,理财经理的这些秘密并没有违规,但是从“把正确的产品卖给正确的人”这一点来看,这些秘密在不同程度上给个人客户们带来了隐性的损失。事实上,这是个循环的死结――客户不愿意为理财服务付费,导致理财经理的服务只能以产品销售为导向,他们必须向客户重点推荐对自己更有利的产品。因此,在市场环境不改变的前提下,这一现象不可能得出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个人客户来说,相信我们在文章中所揭示的10个秘密,能够为你了解各种理财产品、提高理财专业知识带来一定的收获。
秘密一、为“高收益”资金搬家并不合算
一些银行推出短期高收益产品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搬家,但是考虑到投资的起算时间等,产品的实际收益往往低出不少。尤其是在季度末、月度末,银行往往会推出高收益的产品以达到完成考核的目的,投资者还需认真比较,不要被数字所迷惑。
【案例】
王女士是A银行的客户,这几年的股市伤透了王女士的心,她索性把全部资金撤出了股市,专心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她发现,每次快到季度末时,市场上总有一些格外有吸引力的产品推出。
这天,B银行的理财经理向A女士隆重推荐了一款他们银行即将推出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期为1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4.2%,“如果投资金额达到50万元的话,能有4.5%的收益率”。比较之下,王女士非常动心,因为A银行近期几款产品的收益率不足4%,她准备将资金搬家到B银行以获得高收益回报。
【分析】
“收益率”是理财经理们最具有说服力的法宝,尤其是在同质化的理财产品市场上,投资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最为关注的就是产品的收益率。
不过,收益率和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并不是一回事情,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受到实际投资时间、产品的费率等因素的影响。
如产品的实际投资时间就是一个很关键的影响因素,尤其是产品期限本身较短时,实际投资时间会显著地摊薄产品的收益。
举个例子来说,B银行所发行的这款1个月债券理财计划,产品所注明的投资期限为1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针对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但是这款产品的发行募集期设置为5天的时间。在5天内,投资者的资金需进入银行账户,但仅能够按照活期存款的利率来获得收益。一些投资者为了不错过产品,往往不得不在发行初期就把资金存在银行账户上。除了募集期这段资金“在途时间”外,产品期满后本金收益的返还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仍然以上述这款产品为例,产品合同中规定,银行将在不迟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息的支付返还,在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不计利息收益。同时,这里所注明的是“工作日”的概念,周末时间并不计算在内。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款产品的实际投资时间最短也有39天,比理论投资期限增加了近30%,实际的年化投资回报仅有3.58%。对于王女士来说,与其把资金在银行之间搬来搬去,倒不如直接选择A银行的产品省时省力。
【点评】
出于应对监管考核的目的,不少银行都会选择在月末、季末发行一些高收益的产品以达到“冲时点”的目的。尽管银监机构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监管,但这样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杜绝。
除了使用上述案例中的比较方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对产品的实际在途时间及分摊后的收益进行比较来算一笔账。对于一笔10万元的资金来说,投资期为1个月,产品的收益率提高1%的话,资金收益仅提高83元。而对于银行资金搬家来说,可能涉及到转账费用、交通成本、新开户费用等,可见为一些临时性的高收益产品动辄资金搬家并不明智。

秘密二、有些“存款”不是存款
一些理财产品或是投资工具冠以了“存款”的名称,但它们并不是存款,有的还具有较高的风险。如一些银行推出的“投资存款”,是将普通的外汇存款与外汇期权合二为一。由于期权合约的加入,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案例】
由于人民币升值,一些手中持有外币的投资者陷入了两难,他们迫切需要寻求到为外币保值增值的渠道。然而,选择了“高收益”的投资存款,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亏损。“存款”也不安全了吗?
子女在美国工作,老张夫妇的生活也成了“双城记“,每年有一半的时间他们都在美国照顾孙儿,因此美元也就成了老张的必备资产。前不久,老张在一家外资银行购买了一笔3个月的“投资存款”,据说收益非常可观。可是到期时却发现,自己的美元存款统统变成了澳元,由于澳元的贬值,老张的存款也缩水了。
【分析】
尽管名称是“存款”,但老张所购入的“投资存款”却不是存款,而是一种加入了外汇期权的衍生产品。尽管可能产生潜在的较高收益,但其风险远远高于存款,当汇率走势与协定汇率背道而驰时,就将自动进行兑换。
原来,在签订这种“投资存款”的产品合同时,存在着两种货币,投资者存入的是A货币,可以选择与之挂钩的货币为B货币。在投资期限上,不同的银行可以提供很多种期限供投资者选择,如短至1周、2周,长至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等等。这一投资期限既是存款的存期,也是内嵌期权的期限。
但是,和存款所不同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还需要与银行约定一个协议汇率。事实上,这个协议汇率也就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在期权的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也会有不同的费率,即是期权的价格。
当投资期满,如果实际的汇率高于协定汇率,即A货币相对于B货币贬值,那么不仅本金为A货币保持不变,还可获得存款利息和期权费收益;反之,如果实际的汇率低于协定汇率,也就是A货币对B货币升值,那么本金将被转换为B货币,按照此时的汇率来进行折算的话,投资者就会有本金上的损失。另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存款利息和期权费收益,这一点是相同的。
如老张所购入的就是美元/澳元的投资存款,由于澳大利亚央行5月突然大幅度降息,澳元汇率也随之走低,加上近期美元保持强势,导致产品到期时澳元/美元的汇率低于协定汇率,老张投资时的美元就被转换为澳元,对于存在美元需求的老张来说,就产生了较大的损失。
【点评】
事实上,这种“存款+外汇期权”的双货币理财产品在2009年时就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一些银行也将原“双利存款”等名称更改为银行外汇期权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然而记者发现,仍有一些同样的产品被冠以“存款”的名称,加上理财经理对风险揭示的缺漏,导致仍有投资者对此类产品产生误解并直接遭致投资损失。
秘密三、房贷理财收益低于市场水平
并非所有存入“房贷理财账户”的资金都可以用来抵减房贷余额,而是采用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的方式获得贷款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息差收益。如果分摊到所有资金上,这一收益率并不具备优势。
【案例】
既担心提前还贷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又希望减少房贷利息的支出?理财经理给出的方案让你有种“迎刃而解”的感觉――把资金存在“房贷理财账户”上,这笔资金既可以用来抵减房贷余额以降低利息的支出,又能够在需要时随意支取,不会影响到资金的流动性。
年初时,刘先生准备了一笔资金用于提前还贷,前几年刘先生买入的一套房产还有80万元的贷款余额。不过,由于已经申请到了7折的优惠房贷利率,刘先生很担心一旦提前还贷,再想获得成本这么低的贷款恐怕就不可能了。但是,刘先生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银行的理财经理为刘先生推荐了“房贷理财账户”,50万元的资金不用提前还贷,却可以抵减房贷余额降低利息支出。可是,几个月下来,刘先生却发现“房贷理财账户”的运作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情。
【分析】
原来,理财经理没有向刘先生解释清楚的是,并非所有存入“房贷理财账户”的资金都可以用来抵减房贷余额,而是采用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的方式获得贷款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息差收益。
具体地来看看刘先生遇到的实际情况吧。目前,刘先生的房贷余额为80万元,他有一笔50万元的资金存入到贷款银行的“房贷理财账户”中。按照业务规则,这笔资金可以获得相当于“贷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以用于弥补没有提前还贷而产生的利息支出。
但是,按照这家银行的规定,首先,“房贷理财账户”上要扣减5万元的账户余额,这部分资金不得纳入计息的行列;其次,超出的部分只有其中的60%才可按照“贷款利率-活期利率”的水平获得收益。
因此,对于刘先生来说,50万元的资金,事实上只有(50-5)×60%=27万元的部分可以获得“贷款利率-活期利率”的收益水平。
其中,刘先生享受的7折后优惠贷款利率为7.05%×0.7%=4.9350%,活期存款利率为0.5%,因此这27万元资金获得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以达到4.9350%-0.5%=4.4350%。
这一收益率水平虽然看上去还比较理想,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笔收益分摊到刘先生实际投入的50万元资金上,就会发现这笔“房贷理财”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仅为2.3949%,这一收益远低于市场平均的货币基金七天年化收益率,也低于一些活期理财产品,而这两种产品在流动性上完全能够达到“房贷理财账户”对于资金使用的要求。
【点评】
银行推出“房贷理财账户”这样的产品是非常讨巧的,在没有降低贷款余额的同时,银行增加了存款额,在业务指标考核时起到了“存贷双收”的目的。对于贷款客户来说,选择这样的产品则需要了解的是理财账户收益的实际计算方式。不同的银行对于资金的分档、收益的计算各有其详细的规定,银行之间收益差距也很大。如果“房贷理财账户”的收益水平低于市场水平,倒不如选择一些活期理财产品,同样能够满足你的需要。
秘密四、被隐瞒的贷款利率往往很高
一些消费贷款、无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为了吸引贷款人,理财经理通常会使用一些小的花招,如选择“还款计划表”作为替代答案。贷款人不具有专业知识,很容易被不同的利率计算方式所混淆。
【案例】马女士经营着一家广告公司,这段时间市场不景气,马女士的现金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她一直考虑着,申请一笔短期的银行贷款来缓解暂时的资金压力。
马女士计算了一下,自己大约需要20万元的资金就可以渡过难关,申请适合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既不需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银行还允诺,符合条件的话,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放款。
马女士最关心的是,这种贷款的利率是多少?可理财经理给出的答案却令人有些费解。
“我想申请20万元的贷款,2年还清,理财经理为我试算了一份还款计划。按照这一计划,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款9984元就可以了。”马女士觉得,每月还款额属于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但是这笔贷款的利率究竟是多少?
【点评】
那么,理财经理为何要鼎力推荐保险产品呢?
其中不乏营销的成分。尤其是在外资银行的产品线中,由于投资工具相对不完善,像目前外资银行仍未获得开放式基金的代销资格,外资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以结构性产品为主,很少出现中资银行常见的货币市场产品,银保产品就成为了外资银行突围财富管理市场的最有利工具。我们并非全盘否认保险产品的多种功能,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保险产品仍应以保障为先,保险产品在其功能上的一些特殊性、局限性需要我们有全面的认识。
秘密七、品牌金条不是好的投资工具
对投资黄金而言,账户金更适合交易;溢价较低的金条适合作为实物投资的对象;工艺精美、溢价高的品牌金条并不算好的投资对象。
【案例】黄金热,带动了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我们在理财方案中也越来越多地看到黄金的身影。理财经理往往建议客户在资产配置中加入10%左右的黄金,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抵御通胀的目的。
的确,近年来黄金牛市造就了新的投资明星,尤其是在股票市场疲惫不堪、基金表现不佳、物价指数节节攀升的背景下,黄金也逐渐从小众投资对象成为了银行重点推荐的产品,各种各样的“账户金”、投资金条、黄金T+D交易品种出现在投资者的视野里。
其中,最受欢迎的当属各家银行推出的品牌实物金条,卖点在于同时满足了投资和收藏的需要。
【点评】

尤其想指出的是,黄金尽管具有保值增值、抵御风险的作用,但是作为投资对象来说,是一种高风险属性的投资产品,金价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又缺乏较为可行的风险对冲机制。因此,除了在资产中配置一定比例的黄金外(通常不超过资产的10%~15%),不建议个人投资者过多地参与黄金的短线搏杀。
秘密八、信用卡分期付款利率超过10%
理财经理通常建议对于大额消费可进行分期,分期付款虽然免息却需要收取费用,特殊的收费方式使分期付款的实际成本远高出费率的水平。
【案例】对于大额消费,理财经理通常会建议持卡人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分作几个月或是一年来分期偿还消费欠款。这种分期方式不产生利息和滞纳金,很多人也非常喜欢这种提前消费的方式。
“关键是费用很低。”小苗就很喜欢用分期付款应对大额消费支出,“比如买台1万多元的电子产品,以我的收入水平来说一下子支出有很大的难度。可是分成6期,每个月只要偿还1600多元。”小苗说,虽然信用卡中心会收取一些费用,但在他看来完全可以承受,“分期一个月的费率是0.6%,6个月也就3.6%。”
【点评】

当然,和拖欠信用卡欠款、被高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付款能够在现在的消费与未来的现金流之间实现平衡,帮助消费者在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达到提前消费的目的。
不过,持卡人也需要真正认识到信用卡分期付款、现金分期中产生的实际成本,并慎重做出选择。对于一些大额消费,建议你可以参加到信用卡与商户所推出的优惠分期活动,其分期的费率往往较低,甚至在厂商的贴补下会有零费率的活动,这样才能真正降低我们的分期付款成本。
秘密九、失卡保障并非万无一失
理财经理在推荐信用卡时,经常把“失卡保障”当作卖点。但持卡人没有被告知的是,信用卡的失卡保障针对的仅是签字消费,使用了密码的消费并不在列,且失卡保障在赔付时需要经过多道繁琐的手续。
【案例】
“您的信用卡消费25000元。”一条短信提示让白小姐惊出了一声冷汗,她这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已经不翼而飞,根据短信提示来看,已经被消费了一大笔金额。她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了!
白小姐记得自己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理财经理曾经介绍过,她办的这张信用卡拥有48小时失卡保障,本以为这是一根救命稻草。但是让白小姐没有想到的是,打电话进行挂失和申请失卡保障时,信用卡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白小姐,由于白小姐的信用卡开通了密码功能,在刷卡时需要提供密码,并不属于失卡保障的保障范围,由此发生的损失要由白小姐自己来承担。
【点评】
因此,持卡人在保管、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对于密码的保护仍然是个重要的环节,切不可以为信用卡拥有“失卡保障”就认为万无一失。
这也引发了对信用卡要不要使用密码的争议。尽管从“失卡保障”的角度来说,信用卡不设有密码更有利于获得失卡赔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用卡环境、安全措施防护来看,建议持卡人消费时选择“密码+签名”的方式,并对密码进行安全防护。
秘密十、理财规划雷同居多
在各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和培训中,为客户制订财务规划,基本上使用的是同一思路。由此,在理财经理的实际咨询、建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思路”变“套路”的情况,制订出的理财建议千篇一律。
【案例】傅先生经营着一家小企业,今年的市场需求状况不佳,傅先生的公司经营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现金流匮乏是傅先生面前最大的难题。不得已之下,傅先生动用了不少家庭的资金。但是,他又很担心,这会不会给自己和家庭的财务带来风险。
傅先生请银行的理财经理为自己做了一份理财建议,但是让傅先生很失望的是,理财经理的很多建议都与自己的实际状况脱钩。
“比如理财经理建议我每个月做一些定投的方案,并帮我选择了几只不同的基金以达成风险配置的目的。”可是,傅先生说,作为企业主,他不可能像职场人士一样获得固定收入,收入的周期较长、波动也比较大,“定投方案对我来说很难操作。”
“又如理财经理为我制订的一些融资方案,基本是房产的抵押,而我希望的是,以小企业主的身份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融资。”
经过比较,傅先生还发现,很多理财经理的理财建议、理财规划都很雷同,“无非是收入的能力不一样,投资的金额不同”。他很想了解的是,理财规划是如何制订的呢?
【点评】
对于客户来说,在请理财经理为自己制订理财规划时也有一些诀窍。一是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如实相告。由于涉及到金钱这样的敏感信息,很多客户往往只告诉理财经理局部的信息,这就为制订出完整、合适的理财规划增加了难度。二是与理财经理充分沟通,包括自己的投资经历、偏好、未来的需求等,让理财经理更加了解你。在理财经理的选择上,客户也可以多加观察,最好选择实战经验丰富、金融知识全面的理财经理,他们制订的理财规划往往更加实用、具备可操作性。

工行私人银行理财1308亏损该怎么和工行交涉

8.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