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2024-05-04 00:52

1.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
因为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个法院都有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2. 公积金可以被执行划扣吗

不可以,法院没有这个权利。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以上便是住房公积金法院有权扣划吗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退休的;
(二)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三)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四)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但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下简称“四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二)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三)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予以划扣;鼓励各市州在依法确保公积金总量平衡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其他情形通过联席会议另行研究确定便于执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执行裁定书,由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人民法院依据第十四条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裁定书还应载明“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的情形,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四查”反馈结果资料。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未满的,需要继续冻结的,在原冻结期限内,无需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第十七条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第十八条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扣划事项,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并将办理结果加业务盖印章后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3.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某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划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至法院账户,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但同时提出该中心无权扣划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也没有明确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禁止。在最近的
(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研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部分地方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2012年,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扣划了21名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补贴金,顺利执结了21件金融借贷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已将公积金强制执行予以制度化,如重庆(楼盘)高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渝高法
(2012)137号《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院可以依据该意见的要求,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并详细规定了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院批复精神,并借鉴各地的经验,我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另外,当住房公积金已经失去其住房保障功能时,如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有自有住房,且没有购房贷款或者购房贷款已上海经清偿完毕的,或者被执地址电话行人户口已经迁出所在微信市、县,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冻结、扣划,但是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谨慎对待,妥善处理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协调关系。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4.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
因为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个法院都有的。【摘要】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提问】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
因为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个法院都有的。【回答】
您能帮我查一下吗?我们这里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现在可以么?【提问】
什么【回答】
就是我们这里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么?【提问】
查不到 你还是去社保局问问吧【回答】
你好这个是法律问题啊。社保局怎么会知道呢?你们不是专业得律师么?【提问】
不是【回答】
你们不是律师是么?【提问】
不是啊【回答】
哦哦好的谢谢【提问】

5.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 下强制执 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 执行人隐 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摘要】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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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回答】
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回答】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回答】
天津滨海新区地区法院能强制划扣公积金么【提问】
可以的,亲亲。【回答】
就是我没有房贷,我欠朋友4万块钱,我目前还不上,朋友去法院起诉我了,我想让法院强制执行我公积金里的钱,我怎么跟法院申请【提问】
去法院起诉需要的材料:1、民事起诉状,一般包含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受诉人民法院;2、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3、重要证据;4、授权委托材料。【回答】
起诉流程:一、当事人起诉,提交起诉书。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四、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回答】
这是起诉的流程,亲亲,您了解一下,这些材料,有什么材料,带什么材料,不需要都有的,直接去起诉就可以了,亲。【回答】
让他起诉你,胜诉之后在申请强制执行。【回答】
强制执行,需要我单位配合么?因为单位都是新来的领导被单位知道会有被开除的风险【提问】
强制执行是什么流程【提问】
亲亲,这个不需要的,但是这个可能会影响你的征信。【回答】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回答】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回答】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回答】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 下强制执 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 执行人隐 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回答】
无所谓了,我只想快速把钱还上【提问】
可以的,亲亲。【回答】
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现在只有公积金账户里有4万多块钱,【提问】
一般来说,上了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话,是会有比较多的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回答】
另外如果您之后是需要贷款或是其他需要信用的事务的话,都是会有影响的。【回答】
虽然这些的限制可能您都会觉得平常不太用得上,但从家人和孩子的角度来说,如果是被列为失信人的话,多多少少都是会对家庭生活有影响的,所以我这边是建议您如果可以的话,还是尽快的还款比较好。【回答】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回答】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6.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
因为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个法院都有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7.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划扣执行公积金

法律分析: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划扣执行公积金

8. 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冻结法院能扣划吗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冻结并扣划,因为公积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