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科委关于颁发《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9 02:03

1. 民航局科委关于颁发《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选题第一条 课题选准与否直接关系到科研为民航生产、教学训练发展服务,影响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因此选题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民航的科学技术政策,以及民航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有利于保证飞行安全、争取航班正常和改善服务工作,促进民航生产、教学训练的发展;
  (2)课题应选民航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难题,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用部门确有需求,有推广价值;
  (3)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从人、财、物、技术、管理和情报资料等方面有研制和生产的可能性;
  (5)技术上可达到国际、国内或民航的先进水平;
  (6)有加工、生产能力,能及时提供另备件和技术服务;
  (7)能为民航生产开创新的作业领域;
  (8)科研和教学训练相结合,为提高教学训练质量提供新的手段。第二章 调研论证第二条 凡符合选题要求的重要科技项目,在列入民航局年度重要科技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之前,都必须先进行调研论证。调研包括:查阅有关的情报资料,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等。第三条 调研后,申报单位应向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写出可行性报告,制定出研制方案。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接到研制报告后,即进行方案论证。必要时可召开由研制单位、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方案论证会。
  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即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能否有条件研制和生产;
  (2)适用性:即产品的技术经济性能、使用性能和维修性是否满足使用部门的要求;
  (3)经济性: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先进性:在技术上具有国际、国内或民航的先进水平;第五条 由局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进行调研,写出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告的重要科技项目,在论证会后同意立题的,其调研论证费可在所拨科研经费中列支;未同意立题的,可向局科技管理部门实报实销。第三章 立题第六条 调研论证后决定研制的项目,在下达研制任务后,应详细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科研合同》。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是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成果鉴定的依据。承担研制的单位在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见附表)时,应严肃负责地逐项填写。研制目的、任务要明确,技术指标具体化、定量化,进度安排要切合实际,经费概算合情合理。
  技术经济指标应经主管业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或审定。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重要科技项目应签订《科研合同》:以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为主的重要科技项目;经济效益高,有偿还或部分偿还科研经费能力的;以及生产上急需、必须限时完成的项目。第九条 需要与外单位协作的重要科技项目,研制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加盖各单位印章。协议应明确各自在项目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工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使用,成果所有权,技术转让权,转让费分成、奖励等有关问题,在征得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科技合同》。第十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接到研制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民航局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并下达任务。在任务下达后十天内,划拨科研经费。局科技管理部门视科技项目的经费数额、研制周期确定一次或分期拨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第四章 研制第十一条 凡经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下达的重要科技项目,研制单位应在经费下达后二个月内,按《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组成课题组,进行实施。逾二个月不实施的,撤销科技项目,如数追回划拨的科研经费。第十二条 研制新产品,在研制过程中,整机和组件均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例行试验。研制提供飞机使用的产品,应符合适航性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后使用。第十三条 研制的新产品必须经使用部门实际考核验证。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期内,必须于每年年中和年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研究单位逾期未完成课题任务,应写出原因和解决办法,上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如停止开展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则按《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民航局科委关于颁发《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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