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2024-05-13 20:10

1.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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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2. 广东省个人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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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省 养老保险 网站

可以的。步骤是: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2、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3、注意事项:(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2、注意事项:(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参考上述事项你满足第二条件。按照上述做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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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养老保险 网站

4.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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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一)适用对象: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转移规定: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三、待遇领取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流程1、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而且只转个人账户金额,公司交的不能转,同时还需要是城镇户口。2、符合转移条件的,先去户口地社保机构开户,开具接受函及获取相关社保转移资料(当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账号等),再到转出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回户口地办理转入。[3]申请表格式XX社保中心:因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希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申请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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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

6. 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提出了分步实施的工作计划,先实行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逐步过渡,最终实现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广东制定并将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三年左右基本统一缴费比例。根据广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广东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计划,即先实行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逐步过渡,最终实现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
据介绍,根据《方案》要求,省级统筹将在五个方面实现统一,即一是制定和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广东全省性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由市级政府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全市统一执行。二是逐步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逐步调整,三年左右全省基本统一缴费比例。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四是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五是逐步实行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省级统筹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又赋予了市级政府一定的政策制定权,以发挥各市政府在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积极性。二是逐步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逐步调整,三年左右全省基本统一缴费比例。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统一执行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四是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全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五是逐步实行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完成开发并应用全省统一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规程、数据标准、业务系统、数据中心等。六是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责任。预算内容分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七是建立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责任制。省政府将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市政府工作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的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缴费基数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八是提高省级养老保险调剂比例。2009年1月1日起,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总额的9%。省政府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比例。
与此同时,广东将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和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责任制。要求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责任。考核的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缴费基数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7.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8.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第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第七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定额计征),分别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专户。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工资。第八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开具的托收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第九条  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终止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费须首先清偿。第三章  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35%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附加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时,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