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024-05-02 11:22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现 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 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 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 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 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 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 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 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 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 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 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 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 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 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 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 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 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 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 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 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 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 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 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 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 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 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 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 完全袖手旁观于外。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 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 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 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 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 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 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 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 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 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 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 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正因为如 此,经济管理法规范从其一开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或者说,行政法的某些性质必然反映在经济法某 些规范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 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 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 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 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 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 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 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 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 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 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 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 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 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 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 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 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应该相互衔接 首先,行政组织法和经济法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应当保护一致,经济法对经济管理机关管理 职权的具体设定,应当符合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上应相互配 合,在行政救济上二者应当加强协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区别是什么?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是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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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3、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 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注重机会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个体为本位,给经济个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证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而经济法以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为其调整对象,它给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从社会利益出发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缺陷,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5.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3、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6.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7. 行政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经济法则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
我们强调三法的互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三者之间的特殊联系:
第一,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经济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双重性,它主张自由与统治的协调,即它一方面以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它又要防止国家公权的滥用。所以,三法的互动是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融合与互补的产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这种相互矫正性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现为对权利的调控功能互补。民法的功能是保护私权并对抗公权。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与限制行政权的扩张。然而,民法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张扬私权,但它又容易导致私权的泛滥。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它可以保护私权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长不适当的行政扩权。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都是社会利益两种极端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很难达到对立的统一。当然,二者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如没有个人本位主义与私权,就不可能有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与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假如没有国家本位主义与统治权,就不可能形成统治与秩序。但是,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而发展的,单靠行政法与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顾这一目标的。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权的滥用,又要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因此,三法的协调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民法与行政法均强凋形式正义,而形式正义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经济法则是以维护实质正义为目标,矫正民法与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义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然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矫正。在三法的互动关系中,行政法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权的泛滥;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权的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法实际上是协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
    第三,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三法调整对象的交叉,渊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三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要导致三法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商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行政法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性合同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又如,对公司的法律调控,民商法着重规范公司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则着重规范公司的注册与登记;经济法则从市场运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场行为的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的关系,只有三法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价格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租赁权以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况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以专利权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转让,需要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认可。

行政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8.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寻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主座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应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1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应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