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不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024-05-06 03:48

1.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不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法律解析: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 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 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将银行资产打折出售或部分证券化,收缩不良资产规模。 5、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股权。 6、直接的资本注入。 7、破产清算。 8、利用信贷资产衍生产品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不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什么的审计监督

法律解析:像平安银行、广大银行、渣打银行这类的银行就是商业银行范畴,它并不是国有银行,属于盈亏自负。商业银行相比于国有银行,也承担一定的风险,经营起来并不容易。那么,商业银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的行为? 商业银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的行为? 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 贷款 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 劳动关系 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 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在 网 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有任何商业银行问题可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请他们给你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实际上是定位在对操作层的违规进行检查和处罚上,内审部门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后检查上,并且突击审计少,事先预告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实际上是定位在对操作层的违规进行检查和处罚上,内审部门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后检查上,并且突击审计少,事先预告多。后续审计也是处于起步阶段,日常的监督工作还没有启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着只检查问题并向领导反映,没有深层次分析总结问题,不能发挥内审的保健作用。由此可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仍然处于模糊状态。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式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上是处于账项基础审计向制度基础审计过渡的阶段,以全部业务以及账目为基础,主要采用详细审计和依赖审计人员经验判断的抽样审计方法,这便使得内部审计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造成审计成本高、审计时间长、审计效率低下等弊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量大、资产负债较多、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繁杂、资金往来频繁,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仍然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是很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审计人员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内部控制方面,过于依赖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略了审计风险有可能产生的其他环节,不能有效的从多渠道,如组织环境、历史方面搜集审计证据,不能突出审计的重点,不利于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
         再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不够。尽管在审计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审计信息更加畅通了,但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如:内审部门对审计出现的问题通常采用一对一的纠正或者处罚方式,这样缺乏对共性问题的系统性分析、考核、整改机制和研究。很多问题年年查但是年年都有,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加大了审计成本;另一方面,被审的商业银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缺乏进行整顿改革的约束机制。一般情况下,上级银行的考核主要是以量化指标为主,尚未建立起对经营管理整体考核的评价体系,这便造成了下级银行不重视内审的警示作用,甚至存在屡次查屡次犯的现象;第三,审计成果的利用不够。目前能够运用的仅限于系统内的常规现场审计项目,而对下级行自审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披露不及时,敏感问题避重就轻等等人为的过滤现象缺乏准确而全面的了解,因而很难以更全面的角度通过信息的反馈作用使审计的建议得到真正落实。
          二、拓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思路 
         首先,要树立起审计工作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工作者是开展审计工作最直接、最具持续发展,而且最有价值的资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审计人员要从长远出发,立足于未来,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规律,合理开发、使用和配置审计工作的人力资源,以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优质和高效,以稳定和充足的人才来保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合理配置和安排审计人员。随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发展,审计监督性职能的加强,审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审计风险与审计职责的矛盾、审计人员日常工作与不断更新增加知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合理且科学地配置审计人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根据审计人员的`现状,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项目,合理安排审计进度;合理调配、量才使用,结合不同审计人员的特点和专长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优化组合、敢于创新、打破常规,促进不同岗位的人才交流,实现审计工作者的动态管理;创造公平的竞争的环境,让尖端优秀的审计人才脱颖而出,并委以重任,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快审计人才的培训和成长。人才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发展的动力。无论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还是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人员形象的树立以及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才的开发。因此,要把人才开发纳入到长远规划,建立和健全挖掘人才,评价人才的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专家为核心,专业知识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优秀内部审计队伍。
         再次,要注重内部审计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不仅有着外在的动力作用,同时也是内在动力源。人才培养是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审计队伍的建设中可以采用人才引进、岗位交流等方式,但最重要的是要着力于内部潜力的发掘和激发,努力在现有审计人才的优化上下工夫。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也要注意专业人才的培养。在这个信息大爆炸,分工合作的新时代,不仅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知识的研究,更要加强对非现场审计理论的实践和探讨。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各地。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稽核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理念、审计范围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这些很不适应当前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形势。因此随着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更新内部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变得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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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4.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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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对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充分认识和肯定它的增值功能,并积极开发利用。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三大环节中能够为银行整体价值的提升提供持续支持和保障。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应肯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否有增值功能,即能否对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发挥作用,对此在国外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颁布的《内部市计实务标准》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明确提出了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另如,2004年10月,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在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提到,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审查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以及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分散战略提供建议,从而为组织增值。但在我国,对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人否定其增值功能的存在。如安达信、安永、毕马威等咨询机构认为,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不能为其增加价值。尽管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并不直接参与银行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它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保证和咨询功能,对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是不可缺少和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和肯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并积极利发利用,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开发利用 
          (一)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提供增值服务 
         1、评价治理环境。好的治理环境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文化、结构和政策基础,直接关系到治理的效率。内部审计通过评价总体治理结构和政策、评价治理道德、评价市计委员会的活动、评价风险管理结构与政策、评价内部审计的组织与结构等措施,以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环境的目的。
         2、评价治理过程。治理过程是支持治理环境的具体活动,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是:评价舞弊控制和沟通过程、评价薪酬政策及其相关过程、评价财务治理过程、评价与战略规划和决策相关的治理活动、评价治理业绩的计量。
         3、评价治理程序。治理程序是关系到治理过程效率的至关重要的步骤和实践,它是利用评价内外部治理报告程序、评价提升和追踪治理问题的程序、评价治理的改变和学习程序、评价支持治理的软件和技术等手段来达到优化治理程序的目的。
          (二)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提供增值服务 
         国外最新研究认为,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新内容。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可通过提供鉴证和咨询服务来增加组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部审计师可通过评价风险管理过程、评价关键风险的报告、检查关键风险的管理等措施,就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效率向董事会提供客观的建议,促使关键的经营风险得到恰当的管理,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得以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师可以通过为风险的鉴别和评价提供便利、指导制定应对的风险管理措施、协调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强化对风险的报告、维持和开发适合银行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协调制定有待董事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战略措施等,更好地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比如,在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纽约银行和国际城市银行,其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审查主要集中在战略风险、网络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近年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也以“参与风险管理,提供独立评价和建议”为内部审计重新定位,并写进了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其参与风险管理明确写人内部审计章程,以有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提供独立的评价和建议,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对于风险的控制作用,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但是,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损害,内部审计师要注意不能设置风险偏好和对风险管理过程施加影响,不能代为决定风险应对措施,也不能按管理者的意图执行风险应对措施和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
          (三)在商业银行遵循管理方面提供增值服务 
         所谓遵循管理,指的是在各部门及雇员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发展战略以及内部规章制度方面的管理。合规性、遵循性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传统职能,在这里无需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内部审计在保证商业银行按所设定的目标经营,确保遵守银行内部的政策和程序,忠实于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等方面具有效率评价和持续监测作用。
         我们必须认识到,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中提供的增值服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风险管理的实施要以遵从和遵守为基础,良好的遵从、遵守可帮助风险管理的实施;公司治理围绕着风险管理和遵从、遵守而展开。把这三者进行有效的整合将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增值功能、实现增值目标提供更大的空间。而内部审计通过深入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可以达到促进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持续支持和保障组织整体价值提高的目标,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内部审计自身价值的提升。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实现增值服务的基础工作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关于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认识和开发仍然不够,因而也未能充分发挥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巨大潜在价值,需要重新定位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三者的关系,切实保证内审工作成为银行整体价值提升的持续支持和保障。在现阶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1、树立学习型内部审计工作观念。为了与本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真正使内审工作参与到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遵循管理环节中来,树立全新的以增加组织整体价值为目标的审计价值取向,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树立学习型内部审计工作观念。这种学习不仅是单纯的业务技能的学习,而且包括审计理念、思维方式的锻炼与学习。商业银行的风险由于其自身内外部环境的特殊性而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不确定性因素的认识和掌控,是对风险管理人员思维模式的测试和挑战。内部审计人员想要成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专家,就需要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需要不断学习来弥补自身的不足,而且这种学习应是随着银行管理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还极不成熟,尤其缺乏实证研究,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内市从业人员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理论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建设起到指导作用,将相关研究向纵深方向拓展。建立学习型的内审机构,树立学习型的内审工作观念,对于推动理论研究、指导现实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2、科学选择审计范围。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内部审计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注重拓展以下内容和范围。一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应重点向下列领域拓展:内部控制审计、管理(经营)市计、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合约)审计、环境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战略管理审计、管理舞弊审计。内部审计师还要对风险和控制情况能否在机构内有效地进行交流与沟通做出评价。二是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审计,包括一些新型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电子银行产品等等。在对创新业务的审计中应明确,防范操作风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是内部审计监督的基本目标,要通过审计寻求防范操作风险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平衡点。三是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银行业务经营环节中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审计质量。四是加强对混业经营业务的审计。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必将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要求内部审计将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逐渐纳入商业银行常规审计范围。
         3、实施内部审计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在执业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角色冲突,它既服务于管理者,又服务于被管理者;既直接服务于控制体系,又是控制效率的检查者。因此,实施银行内部审计的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监督鉴证者、评价咨询者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同时,内审工作的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应当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独立于其审计工作职能,内容应当充分详尽,涵盖内部审计活动的方方面面,并持续不断地监督其有效性。其实施方法应当包括适当的监督、定期的内部评价和持续的质量保证监督、定期的外部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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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一、应肯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否有增值功能,即能否对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发挥作用,对此在国外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颁布的《内部市计实务标准》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明确提出了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另如,2004年10月,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在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提到,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审查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以及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分散战略提供建议,从而为组织增值。但在我国,对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人否定其增值功能的存在。如安达信、安永、毕马威等咨询机构认为,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不能为其增加价值。尽管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并不直接参与银行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它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保证和咨询功能,对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是不可缺少和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和肯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并积极利发利用,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开发利用 
          (一)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提供增值服务 
         1、评价治理环境。好的治理环境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文化、结构和政策基础,直接关系到治理的效率。内部审计通过评价总体治理结构和政策、评价治理道德、评价市计委员会的活动、评价风险管理结构与政策、评价内部审计的组织与结构等措施,以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环境的目的。
         2、评价治理过程。治理过程是支持治理环境的具体活动,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是:评价舞弊控制和沟通过程、评价薪酬政策及其相关过程、评价财务治理过程、评价与战略规划和决策相关的治理活动、评价治理业绩的计量。
         3、评价治理程序。治理程序是关系到治理过程效率的至关重要的步骤和实践,它是利用评价内外部治理报告程序、评价提升和追踪治理问题的程序、评价治理的改变和学习程序、评价支持治理的软件和技术等手段来达到优化治理程序的目的。
          (二)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提供增值服务 
         国外最新研究认为,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新内容。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可通过提供鉴证和咨询服务来增加组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部审计师可通过评价风险管理过程、评价关键风险的报告、检查关键风险的管理等措施,就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效率向董事会提供客观的建议,促使关键的经营风险得到恰当的管理,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得以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师可以通过为风险的鉴别和评价提供便利、指导制定应对的风险管理措施、协调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强化对风险的报告、维持和开发适合银行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协调制定有待董事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战略措施等,更好地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比如,在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纽约银行和国际城市银行,其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审查主要集中在战略风险、网络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近年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也以“参与风险管理,提供独立评价和建议”为内部审计重新定位,并写进了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其参与风险管理明确写人内部审计章程,以有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提供独立的评价和建议,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对于风险的控制作用,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但是,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损害,内部审计师要注意不能设置风险偏好和对风险管理过程施加影响,不能代为决定风险应对措施,也不能按管理者的意图执行风险应对措施和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
          (三)在商业银行遵循管理方面提供增值服务 
         所谓遵循管理,指的是在各部门及雇员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发展战略以及内部规章制度方面的管理。合规性、遵循性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传统职能,在这里无需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内部审计在保证商业银行按所设定的目标经营,确保遵守银行内部的政策和程序,忠实于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等方面具有效率评价和持续监测作用。
         我们必须认识到,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中提供的增值服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风险管理的`实施要以遵从和遵守为基础,良好的遵从、遵守可帮助风险管理的实施;公司治理围绕着风险管理和遵从、遵守而展开。把这三者进行有效的整合将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增值功能、实现增值目标提供更大的空间。而内部审计通过深入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可以达到促进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持续支持和保障组织整体价值提高的目标,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内部审计自身价值的提升。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实现增值服务的基础工作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关于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认识和开发仍然不够,因而也未能充分发挥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巨大潜在价值,需要重新定位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遵循管理三者的关系,切实保证内审工作成为银行整体价值提升的持续支持和保障。在现阶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1、树立学习型内部审计工作观念。为了与本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真正使内审工作参与到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遵循管理环节中来,树立全新的以增加组织整体价值为目标的审计价值取向,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树立学习型内部审计工作观念。这种学习不仅是单纯的业务技能的学习,而且包括审计理念、思维方式的锻炼与学习。商业银行的风险由于其自身内外部环境的特殊性而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不确定性因素的认识和掌控,是对风险管理人员思维模式的测试和挑战。内部审计人员想要成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专家,就需要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需要不断学习来弥补自身的不足,而且这种学习应是随着银行管理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还极不成熟,尤其缺乏实证研究,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内市从业人员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理论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建设起到指导作用,将相关研究向纵深方向拓展。建立学习型的内审机构,树立学习型的内审工作观念,对于推动理论研究、指导现实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2、科学选择审计范围。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内部审计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注重拓展以下内容和范围。一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应重点向下列领域拓展:内部控制审计、管理(经营)市计、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合约)审计、环境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战略管理审计、管理舞弊审计。内部审计师还要对风险和控制情况能否在机构内有效地进行交流与沟通做出评价。二是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审计,包括一些新型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电子银行产品等等。在对创新业务的审计中应明确,防范操作风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是内部审计监督的基本目标,要通过审计寻求防范操作风险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平衡点。三是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银行业务经营环节中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审计质量。四是加强对混业经营业务的审计。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必将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要求内部审计将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逐渐纳入商业银行常规审计范围。
         3、实施内部审计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在执业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角色冲突,它既服务于管理者,又服务于被管理者;既直接服务于控制体系,又是控制效率的检查者。因此,实施银行内部审计的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监督鉴证者、评价咨询者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同时,内审工作的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应当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独立于其审计工作职能,内容应当充分详尽,涵盖内部审计活动的方方面面,并持续不断地监督其有效性。其实施方法应当包括适当的监督、定期的内部评价和持续的质量保证监督、定期的外部评价等。

7. 商业银行内部主要审计事项包括哪些

对于银行授信业务的审计要点,可以分为授权管理的店审计,凭证和记录的审计,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授权管理的审计:
对授权管理的审计主要审计授权层次是否清晰,授权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有书面依据。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部门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是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
凭证和记录的审计主要审计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设置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操作轨迹。如贷审会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
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3)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
(4)决策环节审计。决策层次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决策执行的反馈及调整是否及时。

商业银行内部主要审计事项包括哪些

8.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实际上是定位在对操作层的违规进行检查和处罚上,内审部门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后检查上,并且突击审计少,事先预告多。后续审计也是处于起步阶段,日常的监督工作还没有启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着只检查问题并向领导反映,没有深层次分析总结问题,不能发挥内审的保健作用。由此可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仍然处于模糊状态。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式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上是处于账项基础审计向制度基础审计过渡的阶段,以全部业务以及账目为基础,主要采用详细审计和依赖审计人员经验判断的抽样审计方法,这便使得内部审计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造成审计成本高、审计时间长、审计效率低下等弊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量大、资产负债较多、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繁杂、资金往来频繁,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仍然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是很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审计人员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内部控制方面,过于依赖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略了审计风险有可能产生的其他环节,不能有效的从多渠道,如组织环境、历史方面搜集审计证据,不能突出审计的重点,不利于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 
  再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不够。尽管在审计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审计信息更加畅通了,但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如:内审部门对审计出现的问题通常采用一对一的纠正或者处罚方式,这样缺乏对共性问题的系统性分析、考核、整改机制和研究。很多问题年年查但是年年都有,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加大了审计成本;另一方面,被审的商业银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缺乏进行整顿改革的约束机制。一般情况下,上级银行的考核主要是以量化指标为主,尚未建立起对经营管理整体考核的评价体系,这便造成了下级银行不重视内审的警示作用,甚至存在屡次查屡次犯的现象;第三,审计成果的利用不够。目前能够运用的仅限于系统内的常规现场审计项目,而对下级行自审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披露不及时,敏感问题避重就轻等等人为的过滤现象缺乏准确而全面的了解,因而很难以更全面的角度通过信息的反馈作用使审计的建议得到真正落实。 
   
  三、拓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思路 
   
  首先,要树立起审计工作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工作者是开展审计工作最直接、最具持续发展,而且最有价值的资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审计人员要从长远出发,立足于未来,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规律,合理开发、使用和配置审计工作的人力资源,以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优质和高效,以稳定和充足的人才来保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合理配置和安排审计人员。随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发展,审计监督性职能的加强,审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审计风险与审计职责的矛盾、审计人员日常工作与不断更新增加知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合理且科学地配置审计人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根据审计人员的现状,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项目,合理安排审计进度;合理调配、量才使用,结合不同审计人员的特点和专长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优化组合、敢于创新、打破常规,促进不同岗位的人才交流,实现审计工作者的动态管理;创造公平的竞争的环境,让尖端优秀的审计人才脱颖而出,并委以重任,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快审计人才的培训和成长。人才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发展的动力。无论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还是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人员形象的树立以及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才的开发。因此,要把人才开发纳入到长远规划,建立和健全挖掘人才,评价人才的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专家为核心,专业知识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优秀内部审计队伍。 
  再次,要注重内部审计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不仅有着外在的动力作用,同时也是内在动力源。人才培养是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审计队伍的建设中可以采用人才引进、岗位交流等方式,但最重要的是要着力于内部潜力的发掘和激发,努力在现有审计人才的优化上下工夫。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也要注意专业人才的培养。在这个信息大爆炸,分工合作的新时代,不仅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知识的研究,更要加强对非现场审计理论的实践和探讨。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各地。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稽核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理念、审计范围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这些很不适应当前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形势。因此随着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更新内部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变得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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