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4-05-15 12:06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有哪些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有哪些规定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一)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二)环境公诉:1.环境刑事公诉。即检察院以制裁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诉讼。这是最常见的环境公诉。2.环境民事公诉。它是指在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污染了环境或者破坏了生态.因而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形下,检察院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实施干预,请求法院制止和制裁环境侵害行为的诉讼。3.环境行政公诉。它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6. 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为了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变成使用频率较高的诉讼制度,及时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符合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潮流。”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7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体现。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并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实务层面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细化规定。      2015年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起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中涌现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等一批社会组织,人民法院也审理了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云南绿孔雀案等一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案件的依法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意义。      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史较短,缺乏系统立法,制度设计、衔接机制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实践中还存在配套法律建设滞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低,案件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环境受损公益修复难等问题,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体系。要解决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核心在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上位法缺失问题,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从法律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案件调查鉴定、环境受损公益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等进行明确,同时与其他相关规定共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体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法规适用依据不足问题。      第二,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打造高素质的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外,可以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专家库或引入技术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相关人员的选取上,要充分考虑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损害的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通过相关专家和技术辅助人员的引入,促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专业技术和法律适用作出准确判断,尤其是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充分听取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确保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效果的统一。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问题,司法鉴定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完全依赖于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同步加强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管理,确保相关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案件最终的审理判决提供正确指引。      第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有关诉讼请求的规定,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不包含惩罚性赔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没有对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等进行细化,为后续的司法审理认定和适用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四,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的协作机制。首先,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管理职能,其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执法工具丰富,执法手段多样,执法技术成熟,因此,在环境违法信息掌握、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优势。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可以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享经验,分享成果。      其次,法院可以通过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定期举办座谈、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法院案例资源和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联合有关行政单位共同提升社会组织环境问题分析处理的专业水平。      再次,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线索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社会组织掌握着大量的社会和民间线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离不开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而检察机关则拥有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线索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各自在公益诉讼中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包括启动程序、适用范围、支持内容和方式、证据审查和认定、法律后果等。

7.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如果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2,归责原则不同: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什么

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益诉讼程序规定
1、公益诉讼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益诉讼原告: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3、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4、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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