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权

2024-04-30 00:43

1. 派生诉讼权

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权

2. 什么是公司派生诉讼?

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委派的董事担任的,大股东能够牢牢的控制公司,而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长(执行董事),就会出现起诉的被告同时又兼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角色集中于一人,这就是人无法咬自己的鼻子的逻辑在公司诉讼实践中的表现。因此派生出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拒不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滥用董事、监事职权或法定代表人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等均可由公司股东提起公司派生诉讼。
一、法人代表与监事可以为同一人吗?
法人代表与监事不可以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
二、注册公司法人跟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
不一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在股东推选的董事中产生的,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3.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他人侵害到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行使诉权,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等的侵害,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两种原告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4.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此项诉讼制度的诉因源于公司利益遭受的损害而不是由于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遭受的损害,诉讼权利并不源于名义原告而源于公司,名义原告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执行公司的义务,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归属于名义的原告,因而被称为派生诉讼。19世纪初,英美两国为了加强对股东权的保护,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以达到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平衡,在衡平法上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后其影响力逐步扩大,相继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借鉴,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等的公司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提起派生诉讼成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
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
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
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而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在法院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公司原始的诉讼权可以派生出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然而,在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请求权利显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权,而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无视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排除仲裁请求权的行使,仍然让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诉讼权,该股东所行使的派生的诉讼权,将是“无源之水,无林之木”。所以,当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而又怠于对他人行使仲裁请求权时,股东此时代表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应该是公司原始仲裁请求权所派生的仲裁请求权,而不再应该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权。

5.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公司性权利则是指股东不能够单独实现,而是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关的的权利,比如投资收益权。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因而,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此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的应有之义,而后者只有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以满足之后方可发生。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
(4)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5)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对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指的是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6.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什么
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忠诚义务,即董事在管理和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除规定外,董事应及时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性质或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2、善意管理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履行普通人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力的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作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合伙人,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机,配偶和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禁止的协议。董事违反的,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董事承担过失责任,当公司或股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
二、股东应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应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1、通过小股东的知情权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如遇障碍,可在法定程序后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2、股东衍生诉讼。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保护其合法权益;
3、股东有权要求股利分配。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因各种原因拒绝分配盈余或过度提取任何公积金,损害股利分配权;
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
5、符合条件的,请求解散公司,维护自身利益。
三、监事承担法律责任吗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公司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以谁的名义诉讼。直接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派生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代表诉讼。但是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以劳务的形式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纠纷可以报案,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违反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该怎么维权
对于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为保护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维权方式,分别为:1、股东回购请求权。大股东通过持股比例操纵公司决策机构,作出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股东代表诉讼。对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而公司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维护小股东本身的利益,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代表公司诉讼能代理隐名股东吗
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诉讼。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8. 股东派生诉讼是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但德国直到2004年才引进真正意义上的派生诉讼。
确立的原则: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只有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这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逻辑延伸,也是保证公司经营不受干扰的需要。
这一原则在由公司正常的业务引起诉讼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当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时,便会出现尴尬。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力,不无例外地由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手中,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决定对他们自己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规定另外,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该种诉讼称为派生诉讼。
虽然美国和英联邦国家都允许派生诉讼,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如何提起诉讼,两者的法律规则有很大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中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中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