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

2024-05-16 11:10

1.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

2.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简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 回良玉

3.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制定、领购、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价、审计、公安、税务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收费票据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又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收费票据的具体种类、联数、内容、式样、规格等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是指: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第八条 收费票据应当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收费票据。
  部分专用收费票据省财政部门可委托地、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印制。
  禁止擅自印制、伪造收费票据。第九条 中央驻省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应当由该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中央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票据格式和内容,明确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其驻省单位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第十条 印制收费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票据名称、式样、数量、联次以及编号等印制。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企业不得将收费票据印制业务委托、转让给其他企业。
  印制收费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当制定收费票据及收费票据监制章的保管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于每年年终将年度收费票据的印制情况汇总报省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应当套印“江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印色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收费票据监制章。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第十二条 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的印模,经审核后,发给《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证》。
  收费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收费票据专管员凭收费票据领购证和本单位介绍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站)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本省的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驻各地的直属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省财政部门委托的外,其所需收费票据统一到省财政部门领购。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实行限量领购,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次领购数量。
  收费单位如需领购新收费票据,应当将上次领购的收费票据存根送发放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用量大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派人集中核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公布领购收费票据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为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当按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付款方开具收费票据。第十六条 开具收费票据时,不得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微机收费票据,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4.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含大通县)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经营性业务和应税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票据,审批特许专用票据,向省、市级单位发售票据,登记票据发售台帐,检查省、市级单位使用票据情况,查处省、市级单位票据违章案件。
  区(县)财政局负责领取票据,向区属单位发售票据,登记票据发售台帐,上报票据用量计划和有关资料,检查区属单位票据使用情况,查处区属单位票据违章案件。第四条 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统一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设计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专用票据是指由于统一票据格式不能满足某行业特点的需要,另行设计并套印“西宁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的票据。第五条 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督印制;经批准后,专用票据也可由使用单位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厂监督印制。第六条 承印票据的印刷企业必须做到:
  (一)由专人负责票据的印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票据名称、格式、数量印制;
  (三)从白页到成品要严格核对纸张数目,严防票据丢失;
  (四)票据出厂前,必须检查有无缺号,错号,缺联,封面封底是否完整,有无封口;
  (五)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多余的票据,在监制单位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毁;
  (六)不得将承印票据的某一工序转手委托其他厂印制;
  (七)不得复制“西宁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第七条 凡需要票据的单位,必须先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收费票据购买证》,凭证购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收费票据购买证》,凭证购买票据。第八条 财政部门发售票据时应做到:
  (一)查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买证》;
  (二)认真登记所购票据的数量,起止号码;
  (三)经办人签字盖章;
  (四)详细审查使用过的票据存根,验旧购新。审查内容包括:1、台头;2、开票日期;3、收费项目;4、大小写金额;5、经办人签章等。第九条 审查无误的票据加盖“验讫”章后,退回收费单位,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十五年。第十条 使用票据单位必须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建立票据帐簿,记载购入、发出、填用、结存及核销等情况。第十一条 使用票据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缺啧、重号,号码前后倒置,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填错的票据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第十二条 因故丢失的票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而后酌情处理。第十三条 如因机构变动,撤销、合并而未用完的票据,必须退交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
  (一)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入档等制度是否健全;
  (二)票据的使用情况、范围是否准确;
  (三)票据的购入和用、存数量是否相符。第十五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写、使用、保管票据的;
  (二)私自转让、转借、代开票据的;
  (三)因玩忽职守丢失票据的;
  (四)涂改、伪造、偷盗、私自销毁票据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的。第十六条 承印票据的印刷厂违犯第六条规定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除将印刷的票据全部收缴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当事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或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介绍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收费票据的印制;收费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管和销毁; 监督检查;及 附则等构成。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介绍

6.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2006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06〕532号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7.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财政票据的印制,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监督检查及罚则,附则7章4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予以废止。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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