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24-05-05 18:27

1.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西藏自治区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个地级监测站组成。从业人员共计2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5人(高级职称者8人,中级职称者4人,初级职称者3人),其他人员11人(见表)。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成立于2001年3月,2001年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属全额预算管理的正(县)处级建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5人。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参与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制订,负责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全区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工作、全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全区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

从左至右:副站长王支农、副站长白玛次仁、总工程师刘伟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目前,西藏自治区在地下水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西藏自治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监测覆盖面积380km2,监测点总数39个。其中,地下水位监测点由国家级、省级地下水监测点构成(国家级8个、省级31个,自动化监测点8个);水质监测点31个(国家级8个、省级23个);泉水监测点1个。地下水位、水温实行人工监测,监测工具为万用表、普通温度计,国家级监测点每月逢10日、20日、30日进行监测,自治区级监测点每月逢10日进行监测。目前,在全自治区正待安装8台自动化水位监测仪。

樟木地质灾害监测数据传输与接收示意图


樟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樟木地质灾害监测数据传输与接收示意图

地质灾害监测网点主要分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点和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点。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有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构成。目前,西藏自治区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48个(监测滑坡6个,监测泥石流1个),监测人员定期进行监测。2008年建设完成樟木口岸地质灾害自动化远程监测系统。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装(设)备主要包括:车辆2部,地下水自动监测仪8套,地质灾害监测设备19套(其中,全站仪2套、测距仪1套、手持GPS 10套、滑坡位移计6套、雨量计3套),数据传输及处理设备1套。
目前,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质量比较稳定可靠,运行基本正常,数据传输准确及时,数据处理精确先进。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建设
为满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需要,2006年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建立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开展了信息传输、发布、会商、产品制作工作。
(二)地质环境信息网建设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信息网自2008年开通至今,试运行正常。

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展示界面

(三)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管理
目前,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已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其中,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数据管理情况正常。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地下水环境监测成果为及时掌握拉萨市、日喀则市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了服务。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成果为社会各界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了防灾信息,方便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施行,同时起到了地质灾害的预警宣传作用。
地质灾害监测成果直接为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采取避让、治理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开展了矿山环境调查和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推动了西藏的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申报,组织实施了西藏地区主要水、工、环大调查项目,重点开展了地质灾害的巡检、应急调查和处置、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每年编制年度《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公报》,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在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依靠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中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专业技术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问题,尽早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部门分级责任制逐步得到了落实。
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与环境保护、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和行业的横向合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搞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使西藏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六、法制建设
1.2000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11日发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号令)。
2.《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于2003年3月28日由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现内设环境规划所、环境生态所、环境评价所、环境工程所、中心试验研究室等研究机构,以及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内蒙古分中心、内蒙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内蒙古清洁生产中心等分支机构。经国家教委批准,内蒙古大学和内蒙环境科学院共同设立了环境科学专业硕士生点。主办的《内蒙古环境保护》杂志是自治区目前唯一的环境科技优秀学术期刊。

3.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始建于1979年,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从事环境保护研究的非盈利性的综合性环境科学研究机构,我院以环境污染防治、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与生态影响评价为科学研究方向,同时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功能保护、湖泊水环境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环境标准、环境容量、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有机食品认证、ISO14000认证、环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生态规划以及环境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相关领域与国际组织、外国科研机构和基金会开展广泛的合作。内蒙古环境科学研究院持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和环境工程设计乙级证书。多年来,我院坚持为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局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全方位的环境技术支持,并积极为管理决策服务,承担和完成了大量的科研和技术任务,已发展成为我国环境科技领域内一支有突出影响的生力军。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简介

4.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科研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环境科学领域开展了多学科的研究,承担了“六五”到“十一五”环境科研攻关项目及相关课题研究,在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湖泊水环境生态、环境工程治理与评价等问题的研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优势,拥有两项技术专利、颁布地方标准一部。成立二十五年来,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立项科研课题60多项,其中30多项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有关厅局科技进步奖。

5.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编制95人,在册职工116人(含离退休职工19人),其中在职职工94人。7个市级监测站(5个总站直属,2个隶属市国土资源局)。总站现有专业技术人员64人(高级职称者24人,中级职称者30人,初级职称者10人),其他人员52人(见表)。

从左至右:副站长李黎、站长冯军、副站长董宏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始建于1979年(龙编〔79〕40号文件),隶属于原省地质局,当时全称为“黑龙江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1981年根据地质部改革的精神与省地质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合并(黑地干〔81〕60号文件),保留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00年10月,黑龙江省组建国土资源厅,经省编委批准,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其下属的7个分站均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黑编〔2000〕169号文件),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01年4月,省编委以黑编〔2001〕62号文件下发《关于确认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通知》,确定总站的人员编制为100名(含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黑河、五大连池监测站),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人(正处1人,副处2人)。至2005年年底,总站完成对所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五大连池监测站的接收工作,其中,五大连池分站以副处级机构整建制划归总站(核定编制10人)。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2008年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了城市网与域网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对监测网与监测工作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目前监测网覆盖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主要城市和松嫩平原东部,总控制面积109492.45km2,其中区域网控制面积8.65万km2,城市网控制面积4729km2。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总数460个,其中地下水监测点445个,地表水监测点15个;现有地下水水位监测点445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265个。重点控制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同时对新近系大安组和白垩系裂隙孔隙水做一般控制。松嫩平原第四系孔隙潜水控制深度为40m,承压水控制深度40~120m,新近系控制深度100~250m,白垩系控制深度50~200m。地下水环境监测手段多年来始终是以人工监测为主,自动仪器监测为辅(8台自动监测仪)。地下水动态监测频率:水位监测频率是国家级监测点每月6次,省级监测点(重点)每月3次,省级监测点(统测点)每年1~2次;安装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仪的监测点每天记录1次数据;水质监测频率是每年1~2次。
目前,全省已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点1113处,其中,崩塌255处、滑坡38处、泥石流178处、地面塌陷153处、地裂缝7条、不稳定斜坡293处、塌岸96处、水土侵蚀93处。
目前,全省拥有32个市(县)、乡(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无专业监测点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已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305个,其中,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298个(一级县(市)网中有监测点1个,二级乡(镇)网中有监测点48个,三级村网中有监测点249个),缓变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7个(均为地裂缝地质灾害点,处于二级乡(镇)网中)。监测工作的区域为全省山地丘陵区。监测内容主要是观测地质灾害点的动态变化情况,检测手段以简易皮尺测量和巡视目测为主。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拥有监测装备各类设备30余台(辆、套),监测装备资产近200万元。其中:监测车辆3台,地下水自动监测仪26台,全站仪2台,高精度GPS接收机1台套,普通GPS接收机18台,光谱仪1台,地质灾害野外数据采集仪6台,各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


全站仪


自动监测仪数据接收终端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自2003年开始至今,一直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接收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经专家会商确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后,省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有关地市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自2003年至2008年,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40条,成功预报6次,避免近200人伤亡。
黑龙江省未建立地质环境环境空间数据管理平台,按工作项目要求,省站先后完了全省1:50万水、工、环地质图空间数据库、21幅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18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建库工作。2007年7月,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信息室协助下,建立了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远程地下水水位和水温的自动监测。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分别提交了《1986~1990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1~1995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6~2001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近几年来为适应新时期环境地质工作要求,每年向地方政府提交该地区的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测预报,在全省81个市(县)中,已向50个市(县)提供了水情通报。
自2000年起至今完成了牡丹江市、鸡西市、鸡东县、穆棱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黑河市、海林市、尚志市、绥芬河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方正县、五常市、东宁县、宁安县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
2002年提交了《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2005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6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7年提交了《松花江重点地段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报告和《东北地方病(肇源县、肇州县)严重区供水安全示范工程》报告;2008年提交了《黑龙江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2004年和2006年完成“301国道阿城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301国道尚志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04~2008年完成“大庆及周边地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2005~2007年完成“五大连池市焦得布矿泉水勘察”工程。
多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其中“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获2005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06年“黑龙江省典型矿山生态环境定量化评价研究”获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进步二等奖;“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获2006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六、法制建设
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批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该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尾矿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期恢复治理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999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于9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1999年7月6日,黑龙江省地矿厅以黑地发〔1999〕40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1999年鸡西地矿局出台并实施了《鸡西市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嘉荫县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嘉荫县恐龙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阿城市地矿局、嫩江县地矿局分别制订了《阿城市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矿山企业排土、排水、排废弃物、尾矿管理规定》;2001年9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发《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双鸭山市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2007年8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的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决定将地质局下放到各省管理,1963年又改由地质部垂直领导,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1980年又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1994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将内蒙古地质矿产局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和地矿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地矿厅为自治区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局仍实行以地矿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1999年6月,正式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