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含义及分析作用?

2024-05-18 17:06

1. 基金的含义及分析作用?

定 义 Fund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市场的作用编辑本段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基金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基金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我国基金暂时都是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
一般基金主要投资大盘蓝筹股,而计算上证指数时,大盘蓝筹股也占了很大的权重,所以基金的下跌、上涨与股市上证指数的下跌、上涨一般是同涨同跌的关系。 
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基金又有所不同,有的基金涨跌和上证指数紧密相关,而有的基金涨跌和上证指数相关度较低,甚至有的基金在大盘跌时还能上涨,这就要看基金具体持有什么股票了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却盛行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经济的新霸主,一跃从资本输入国变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随着美国经济运行的大幅增长,日益复杂化的经济活动使得一些投资者越来越难于判断经济动向。为了有效促进国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美国开始引入投资信托基金制度。1926年,波士顿的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了“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具有现代面貌的共同基金。在此后的几年中,基金在美国经历了第一个辉煌时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的封闭式基金总资产已达28亿美元,开放型基金的总资产只有1.4亿美元,但后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产总值上的增长率都高于封闭型基金。20年代每年的资产总值都有20%以上的增长,1927年的成长率更超过100%。 
  然而,就在美国投资者沉浸在“永远繁荣”的乐观心理中时,1929年全球股市的大崩盘,使刚刚兴起的美国基金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随着全球经济的萧条,大部分投资公司倒闭,残余的也难以为继。但比较而言,封闭式基金的损失要大于开放式基金。此次金融危机使得美国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下降了50%左右。此后的整个30年代中,证券业都处于低潮状态。面对大萧条带来的资金短缺和工业生产率低下,人们投资信心丧失,再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投资基金业一度裹足不前。 
  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了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之后又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制定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为日后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恢复强劲增长势头,投资者的信心很快恢复起来。投资基金在严谨的法律保护下,特别是开放式基金再度活跃,基金规模逐年上升。进入70年代以后,美国的投资基金又爆发性增长。在1974年至1987年的13年中,投资基金的规模,从640亿美元增加到7000亿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基金业也突破了半个多世纪内仅投资于普通股和公司债券的局限,于1971年推出货币市场基金和联储基金;1977年开始出现市政债券基金和长期债券基金;1979年首次出现免税货币基金;1986年推出国际债券基金。到1987年底,美国共有2000多种不同的基金,为将近2500万人所持有。由于投资基金种类多,各种基金的投资重点分散,所以在1987年股市崩溃时期,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总数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在数目上有所增加。 
  90年代初,美国股票市场新注入的资金中约有80%来自基金,1992年时这一比例达到96%。从1988年到1992年,美国股票总额中投资基金持有的比例由5%急剧上升到35%。到199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仅占股票市值的20%,而基金则占55%。截至1997年底,全球约有7.5万亿美元的基金资产,其中美国基金的资产规模约4万亿美元,已超过美国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总额。从1990年到1996年,投资基金增长速度为218%。在此期间,越来越多的拥有巨额资本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信托部、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各种财团或基金会等,开始大量投资于投资基金。目前,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
与股票、债券、定期存款、外汇等投资工具一样,证券投资基金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渠道。那么,与其它的投资工具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哪些特点呢?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科学性已为现代投资学所证明,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篮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开放式基金(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 或“open-end funds”,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又称共同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
是一种发行额可变,基金份额(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
世界基金发展史就是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以基金市场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在1990年9月,美国开放式基金共有3,000家,资产总值1万亿美元;而封闭式基金仅有250家,资产总值600亿美元。到1996年,美国开放式基金的资产为35,392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仅为1,285亿美元,两者之比达到27.54∶1;而在1940年,两者之比仅为0.73∶1。在日本,1990年以前封闭式基金占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处于从属地位;但9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开放式基金资产达到封闭式基金资产的两倍左右。
在香港、泰国、台湾、新加坡、菲律宾等亚洲发展投资基金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之初也就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逐渐过渡到目前两类基金形态并存的阶段。从世界范围看,1990年世界开放式投资基金净资产余额为23,554亿美元,到1995年已跃升至53,407亿美元。
开放式基金已经逐渐成为世界投资基金的主流。
世界各国投资基金起步时大都为封闭型的。这是由于在投资基金发展初期,买卖封闭式基金的手续费远比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手续费低。从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由于没有请求赎回受益凭证的压力,可以充分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来实施其投资战略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不固定,可以申购和赎回;没有存续期,理论上可以永远存在;不在交易所上市,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交易;价格由资产净值决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而封闭式基金资产规模固定;存续时间固定;在交易所上市;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基金净值会影响基金价格,但两者并不统一,通常封闭式基金以折价交易为多。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各国基金运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基金管理公司可随时向投资者发售新的基金单位,也需随时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目前,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基金市场均有90%以上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包括一般开放式基金和特殊的开放式基金。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就是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 或“open-end funds”,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 属于信托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基金。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采取竞价的方式,因此交易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即相对其净资产值,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有溢价、折价现象。国外封闭式基金的实践显示其交易价格往往存在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从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运行情况看,无论基本面状况如何变化,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走势也始终未能脱离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公司基金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特点 
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值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特点
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偿还支付。 
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基金的含义及分析作用?

2. 动机与效果意思到底什么区别啊

评价行为善恶,既不能单看效果,也不能单看动机。效果和动机一致的善意行为,称之为首善;动机善,效果恶称之为次善。效果和动机一致的恶意行为,称之为首恶;动机恶,效果善称之为次恶。
善恶没有明显的分界线,由于经验和角度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善恶结果,秦始皇灭六国,胜利的一方认为统一天下为首善,失败一方认为侵略为首恶。

3. 公益组织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事情的大致原委是崔永元公益基金向湖南教育厅发信要求配合该基金的“乡村教师培训计划”,而湖南教育厅以“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作为回应。此“三不”态度激怒了崔永元,崔以“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再复湖南教育厅。教育厅表示委屈不理解,而崔永元则坚持批评教育厅。要回答NGO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先要理清楚纠结在此事上的谜团。这一看似孤立的事件,实际上反映了不少当下中国的NGO与政府间关系的弊病。 一般来说,NGO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相当重要。在民主社会中,这种假设是非常切近现实的。一旦NGO自身的地位是独立于政府的,在组织上不挂靠政府,在资金上不依赖政府,那么其对待政府的态度也就会十分不同。在传统上,NGO除了与政府部门竞争同类型的社会服务,也与政府部门合作处理社会难题,例如环保扶贫等领域。 但新近的研究越来越发现,在转型时期,NGO的独立性并不是一个其有效发挥作用必要的条件,甚至对于推进社会转型而言,这种独立性也不是必要条件。郁建兴等人对温州的商会做了详细的跟踪研究,结果发现在“参与中成长”是这些商会发展的普遍模式,而与此同时,这些商会不仅提供了社会服务,也改善了自身的内部治理,并且与政府并不处在时时对抗的位置,反而是经常性的合作,共同应对一些社会难题,例如劳资纠纷等。我个人在观察上海的民间智库时,也发现了同样的模式,超出了“政府-NGO”这种对立的二分视角,而是在参与中成长的模式。我认为这种解释可能更适合分析当下中国的NGO。 专项基金模式的问题 按照“在参与中成长”的视角,可以较好解释崔永元公益基金所采用的专项基金模式,而避免困难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崔永元基金显而易见并不具有一个独立的法人资质,是一个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简单来说,就是崔永元基金并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NGO”。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先前对私募公益基金的“双头管理”规定,既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也需要登记主管单位,后者通常由各民政部门承担,但业务主管单位就不太容易找到,而且即便是有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也不一定就会给予资质予以登记成独立的NGO。在这种双重管制下,选择挂靠在一个已经成立的组织下成为一个专项基金,实际上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制度创新。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红十字基金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NGO,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总会。我将此类组织叫做官办NGO,也就是说此类组织更像是政府的一个分支部门,而非一个独立的NGO。其中最明显的证据是其领导人所享有的对应行政级别。我在《红十字会十三点》一文中已经解释过红十字总会因为历史遗留以及安排退休的干部等,在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副部级单位。这种特殊的身份也使得不少其中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充满了官僚气,实际上很可能是因为其搞不清楚自己组织的确切性质所致。而红十字基金会的行政级别也相当于一个正(厅)局级的事业单位。这样下属的专项基金会出现两个方向的困境。 第一个方向是现代NGO与官办NGO在行政、人事、财务、以及项目运行等方面的格格不入。这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李连杰“壹基金”项目的出走。壹基金试图成为一个专业的现代NGO组织,但红十字基金会的做法依旧相当传统,至少在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上,两者有完全不同的取向。分道扬镳实属必然。第二个方向是专项基金运作官办化,被同化成官办NGO的行事风格,但与公益慈善市场的灵活需求相比,这种官僚化的作风很难适应市场,结果造成冲突。 目前尚不清楚崔永元基金的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外聘,还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人员承担。根据崔永元基金的一个名为董峰的志愿者向湖南教育厅发信要求配合该基金的“乡村教师培训计划”,以政府公文的口吻提出了六点要求: 1、出一个文件或者通知,把选拔教师的事情通知给相关市的十三个县区的教育局; 2、在教育厅的政务网上把这次选拔活动的通知、流程和标准公告出去; 3、督促各县教育局,作为本期活动参训教师的主管及审核单位,根据相关选拔标准,核实信息,并在教师参训申请表上盖章签字,以示监督,确保公平透明; 4、把初选和终选入选的教师名单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以求公平公正,保证公益的每一分钱都能真正用到乡村教师的身上; 5、相关标准、名单、流程等内容,在选拔教师的所在县区的教育局政务网和当地媒体上公告公示; 6、在培训之后,督促各县教育局及参训教师所代表的学校,按照选拔承诺,应组织参训教师与非参训教师、参训学校与非参训学校之间的学习交流,以期开放交流、共同提高乡村教育水平。 在这里我们搁置这种做法在道德上的对错问题,从提议罗列的建议来看,是相当官僚化的做法。而且从专项基金运作的绩效来考察,也会发现这其实是一项不一定有效的做法。这个提议本身将所有的前期挑选和审核乡村教师的工作完全交给了湖南教育厅,崔永元基金实际上仅仅负责将被政府挑选和认可的教师拉到城市进行培训、开阔眼界。从一个项目的“可问责性”角度而言,这种前期工作可能会有很大的漏洞。例如政府官员的关系户就可能借机选入,而这其实并不是亟需培训的乡村教师,但却挤占了培训名额。如何将真正需要培训的乡村教师挑选出来,让那些有志于乡村教育的热心者有机会得到培训之后继续泽被后世,这是崔永元专项基金的目的所在,而不是随便让政府教育厅找一拨人。在这里崔永元基金不仅没有将自己组织的目标强化,同时也放弃了效率和问责这两条对NGO至关重要的标准。或许可以这样说,这是官僚化戕害了专业化。 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专项基金的目标应该是朝一个独立有效的NGO前进,而不是混杂在官办NGO之中。如果我们简单浏览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就会发现它其实无所不包,从救死扶伤,到教育、医疗、养老、扶贫等各种领域,严格来说这显然已经违背了“红十字”救死扶伤,聚焦医疗卫生这一专业领域的初衷。 由于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领域,在内部也会增加协调的成本,各个分支会为了竞争自己领域应该多获得预算,而产生内耗。过多的目标,也使得组织很难聚焦,对专项基金而言,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可能也会非常尴尬。一方面要仰仗红十字基金会的鼻息,另一方面又要拓展自己的品牌和业务,这可能会陷入潜在的冲突中,浪费大量的资源。 这里还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是工作人员借崔永元的名义来要求地方政府配合,说穿了就是“明星耍大牌”。这是很多人不愿意听到的解释,但事实上明星对地方政府耍大牌是因为明星占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从实际的角度来讲,如果耍大牌可以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那么耍大牌就会成为明星们的选择。从董峰的言辞来看,崔永元基金耍大牌的策略的确使得前面合作的政府吃这一套,所以这可能成为了崔永元基金“乡村教师培训计划”的一个策略选择。政府原本在教育领域就投入不足,崔永元基金的强势反倒可能促成一些改变,这未必是件坏事,尽管耍大牌听起来不好听。只是正如前面分析的,如果耍大牌是要将自己组织的专业职能通过政府来完成,那么即使成了,也不一定是件好事,而这正是崔永元基金的尴尬之处。 政府的隐疾 湖南教育厅的“三不”回应激怒了崔永元,也激怒了公众,但道德上的评价无助于理解这件事背后的逻辑。对于湖南教育厅而言,按照官僚等级制的逻辑,对应的行政级别使之根本不需要搭理来自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请求。所以严格来说,回应崔永元基金更多是出于“明星”的压力。 但政府机构自有其考虑。有些机构会显得比较激进,例如招商办,有绩效考核的压力;另一些机构则不然,例如教育厅,尽管很难说各地的教育厅都是同一个心态,但通常此类机构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从湖南教育厅的“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态度中可见一斑。 对一线的中国NGO工作人员而言,政府“三不管”实际上是天大的好消息,这意味着默许NGO可以做事,有利于自治组织的发展壮大。对于崔永元基金来说,其目标相对来说是非常简单的,就是开阔乡村教师的眼界,培训完回乡之后带一些有用的书籍回去,进而在长远上影响乡村的教育质量。这也比较容易执行。最有意思的是,这听起来非常像是各地教育厅的“份内事”,那么教育厅为什么没有做呢? 一方面当然是我们上面讲的“三不”言论下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反正对主管官员的考核不包括开阔乡村教师的眼界,教育官员不一定有激励去做类似的事情。另一个方面是事实上的资源约束,教育厅根本就没有这一部分预算,因为整体上各地政府给教育的预算就少的可怜。在少的可怜的预算里,教育厅也在做最大化的测算,所谓通常能带来显而易见产出的高等教育反而比义务教育更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青睐,而开阔乡村教师的眼界甚至可能都没有在考虑的政策选项内。心态和事实资源都限制了教育厅,崔永元基金也恰好在弥补这个缺失的部分。 但崔永元基金对湖南教育厅的六点要求,就相当于在教育厅现有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下,不管其是不是尸位素餐者众多,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就是额外增加其工作量但没有相应的增加资源,从其官僚化的思维来看,自然不会接受。即便是湖南教育厅接受了崔永元基金的提议,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安排。既然崔永元已经发现了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而且官僚机构的低效率也近乎是个常识,为什么崔会依旧对教育厅抱有期待呢?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崔永元基金并不具备教师培训的资质,尽管红十字基金会涉及教育领域,但培训教师的资质还是掌握在教育部门手里。因此通过各地教育厅的“加持”,有助于名正言顺而化解不必要的麻烦。这可能是崔永元基金寻求政府支持的一个很强的动机。否则难以完全解释为什么非要和政府教育部门合作。这背后的实质原因当然还是在于教育部门的不作为,而官僚的三不心态和教育领域的财政预算捉襟见肘,则是政府不作为背后的隐疾所在。 专业化是出路所在 我不想批评明星的行善心,但如何从事NGO行业的工作,专业化却是必须的。从崔永元与湖南教育厅的“三不”争议来看,至少崔永元作为NGO从业者在政府沟通方面是很不专业的,我不是否认明星在政策倡导方面的影响力,但就达成一个具体的培训乡村教师的目的而言,崔永元的火力放错了地方,这种斥责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放在政协会议上,要求“精简教育部门机构冗员、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或许更有效果。从这个也可以看出,不少明星公益的一个问题,就是空有心,但没有更专业的能力,而且主要是因为太忙而没有办法通过培训去获得NGO具体运行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例如处理公共关系的能力。 从目前来看,崔永元基金的工作人员,其表现出来的职业素养也堪忧。NGO处理与政府部门关系在发达国家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一般的NGO都有负责政府关系的专业人士,通晓如何使用政府官员熟悉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一厢情愿来应对政府的反应,后者通常激化矛盾而无助于解决问题。并且由于官僚制的程序化程度很高,也就是说处理事项费事耗力,要做好长期的打算,可以想见在未来,崔永元基金依旧会和政府部门不断打交道,这显然是组织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明星做公益慈善是好事情,但如果能以专业化的方式来做,将会是更好的事情。对崔永元基金的乡村教育培训项目而言,短期内有几个需要考虑的事情: 首先,崔永元基金要评估现有的培训方案,寻找是否有更有效的培训乡村教师的办法。我并不认为将上百人次的乡村教育从乡村运到城市进行培训是一个特别有效的方案,因为这样有很大一块成本会花费在交通上,而不是培训上。在互联网时代,开阔眼界的方式可以通过成本更低的办法来达到,例如通过与“多背一公斤”合作,给乡村教师放映TED教育类的节目,让城里的志愿者过去与教师进行交流等。我在此仅仅是举出一个例子,我想已经有多次培训乡村教师经验的崔永元基金应该更有经验来寻找更有效的方案。 其次,评估与政府合作选拔教师的方案是不是能真的将迫切需要培训的教师挑选出来,这不仅要考虑效率问题,也要考虑问责性。目前并不明确崔永元基金是如何考核合作的教育厅是不是挑选了合适的教师,但过去出现的政府官员冒名顶替乡村教师进城培训的事情,应该成为一个警示。也许在教育系统内部,通过教育厅发通知的形式依旧是动员乡村教师的有效方式,但这显然不是唯一可靠的方式。除非有培训教师资质限制的问题,不然在崔永元基金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名单公示即可,我看不出湖南教育厅的网站是一个比崔永元基金网站更容易访问的网站,甚至建立一个博客或与门户网站的公益频道合作都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 再次,假设必须与政府合作,在前期沟通上应该更加通畅一些,即便有不同的理解,也还可以继续沟通,而不一定非要公开化。这些在NGO项目管理的相关课程中都会涉及,例如先确定意向,而后进行正式的合同签署,明晰各自权责所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分歧。口水战能吸引注意力,但对于这一期的乡村教师培训的目标,有什么助益么?崔永元的目的又不是在政策倡导,即便是政策倡导,聚焦的目标也应该是教育部而不是各地的教育厅,教育厅不具备改变教育政策的能力,只能按实际情况变动一些做法。我并不完全否认耍大牌策略在应对政府时的有效性。只是对于耍大牌策略,也要谨慎使用,或者说分场合使用,而具体到这一次的乡村教育培训而言,我认为并不合适。更专业的沟通方式可能会带来更有效的结果。 而长期来看,崔永元基金应该朝组织形式上独立的“崔永元公益基金会”发展,以崔个人的影响力而言,仿效壹基金走上专业化道路,尽管会有困难,但是可为之事。这条专业化的道路,一来要在宏观层面处理与政府、与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来要在组织内部改善管理、提高专业化程度,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公益组织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5.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发展方向如何

从2002年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国内各地金融办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协调服务到金融监管的职能扩充中,金融办在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须加以有效应对和及时解决。 
  一、设立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必要性 
  (一)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全国许多地区的现实选择,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产业,而且还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和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许多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涉及金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落实。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金融办异常活跃,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按照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这造成地方在落实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适应性,排异现象的出现时有发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往往涉及人员较多、风险处置难度较大,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参与。金融办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金融办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职能的不足。 
  (三)填补金融监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要,各地相继成立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需要一个机构对上述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履行管理职责,金融办的职能由此得以扩展。“一行三会”主要关心的是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其虽然也为地方金融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到省级,银监局设到地级市,保监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设立,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设到区县。但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同样落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身上。此外,中国区域差异巨大,一刀切的监管制度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的地方,反而会打乱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统一监管规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于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从而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金融办则是这一格局的重要一环。 
  二、地方政府金融办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边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间的职责边界模糊,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产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之间的不协调。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二)职权范围不断扩张,但自身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金融办。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由于金融监管权的下放,金融办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金融办人员配备的质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这导致金融办金融专业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职的效能;其次,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由于金融办人员配备上的质、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也难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办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就是金融办人员配备不足所致。 
  (三)角色冲突,职能矛盾,弱化自身职能。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部门,金融办地位日趋提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导致金融办自身职能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能间出现了重叠和冲突,这不仅干扰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也弱化了金融办自身的职能发挥。 
  1、与人民银行部分职能重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办往往也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状况,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涉及整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协调时,一般由金融办牵头,“一行三局”此时处于被协调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中,通常也是金融办排在首位,之后才是“一行三局”。这弱化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干扰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倾向。     2、与宏观调控目标有时存在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要求,多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中央金融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实施选择性配合。当宏观调控货币紧缩与区域型产业发展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办争取金融支持,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易显现,加大了金融运行的波动风险,增加了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成本。 
  三、合理划定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边界 
  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此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如下: 
  (一)服务职能。金融办的服务职能主要是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不论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总量,有助于获取金融创新的先机。因此金融办要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办要大力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多部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切实帮助银行业机构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增进银行信心,为金融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金融办要协助和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协调职能。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扶持发展、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配合中央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措施。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规划、引导职能。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当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研究金融形势,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监管职能。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办的职能范围不断突破,从原来的协调服务拓展到监督管理。金融办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对所辖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产权交易等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典当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形势下,金融办应当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上述金融办四项职能中,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规划、引导职能属于金融办固有的职能。对于固有职能而言,因其体现了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办改革发展的方向,避免金融办因职能扩张而模糊职能重心;监管职能属于金融办发展中扩充的职能,而且在金融办职能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必须处理好金融办固有职能与扩充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监管职能扩张而背离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 
  四、实现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准确定位的建议 
  (一)剥离金融办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目标,金融办在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剧的趋势。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金融办所承担的融资职能。金融办承担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角色与其金融监管职能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利益动机会导致金融监管职能弱化和紊乱。例如,2009年某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组织辖区内134家县级信用社,共计动用397.5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此事早被某银监局发现,但银监局给省联社和金融办打了几次招呼,对方都置之不理。最后某银监局只好紧急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又报告国务院,然后银监会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纠正。金融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是宏观的,通过发挥金融办固有职能和拓展职能予以实现,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具体业务。融资职能会促使金融办背离其固有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的职能,在监管职能的助推下,必然导致其介入微观金融活动或决策,因此必须予以剥离。 
  剥离地方金融资产监管职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出台市属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意见》,上海金融办通过《意见》实现了“扩权”。《意见》规定,“按照(上海)本市国资委委托监管有关办法,由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对国家出资的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金融办根据相关法规和委托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金融国资监管的具体办法,实施对金融国资的具体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办(或金融局)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国资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重合,这必然加剧与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多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政府参股情况下,如不剥离上述职能,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则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也没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 
  现有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督管理权的角度进行立法。这导致金融办在履行其金融监管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办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为其职能范围进行界定,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进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建议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协调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废止、完善建议,进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工作目标,需协调的部门、职能、权力边界、工作程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请求权的实施、交叉职责监管权限争议处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国务院应尽快制定行政法规,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为平衡点,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职责中的主要内容,依法构建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运用金融资源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金融办应运而生。尽管近年来金融办的职权不断扩张,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但这无法掩盖金融办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只要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金融办职能边界,金融办这一机构必将焕发出磅礴的生机和活力。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发展方向如何

6. 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言行一致

7. 关于基金演变的历史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经历了3个历史阶段。

关于基金演变的历史

8. ppp和产业基金的区别

城市产业基金、PPP引导基金与PPP产业基金从基金设立的目的、基金的属性、资金来源、投资的方式、退出的方式都有很多区别。
城市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主要基于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的资金不足,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而设立。基金属性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中劣后资金由政府承担,优先资金多为银行、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融资模式也为债权融资,需在基金结束前按约定付息,在基金结束时还本。
城市产业基金设立的目的主要为发展地区内的特定产业,投资方向一般为成熟、有稳定现金流的产业,如旅游、大消费、医疗、信息产业等。基金属性不属于政策性范畴,一般都具备强烈的盈利意愿,优先资金多为社会机构投资者,劣后资金为社会资本中的企业。投资方式多为股权与债券的结合投资,当以股权模式融资时,社会资本与机构投资者共同将资金投入产业中的企业,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以股权的形式退出投资,获得资本增值。当融资以债权实现时,融资主体需以债息形式,按约定为出资机构投资者还本付息。
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PPP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效应,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资金放大效果,更好的为政府减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属于政策性范畴,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资金作为劣后资金对以银行、保险等大型机构的优先资金做担保,投资方式以股权模式或债权模式。当实行股权投资的,到期优先由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回购,社会资本方不回购的,由政府方回购;实行债权投入的,由借款主体项目公司按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