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分类

2024-05-04 21:26

1.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一、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
2、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三、
1、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2、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四、
1、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2、从债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五、
1、特定之债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六、
1、财物之债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
2、债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债的分类

2. 债的种类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 债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海贼王》的手稿;(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__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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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的分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1)独一无二的物(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 债分为哪几类

债分种类包括: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3、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4、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分为哪几类

6.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三、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扩展资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

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7. 债的种类有几种

法律分析:债的种类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以及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等种类。其中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种类有几种

8. 债的分类

法律分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