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4-05-16 22:03

1. 个人养老金制度

法律分析:个人养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占主导地位,规模已超6万亿元;政府倡导并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规模约2万亿元;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被称为“第三支柱”,仅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养老金制度

2. 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制度
我国养老体系主要包含“三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或其他个人商业养老计划。
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可以丰富社会大众的养老选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障需要。
让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在养老保障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养老收入水平和老年生活保障。个人养老金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可以丰富大家的养老选择,同时也对资本市场有一定好处。

3. 个人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法律分析: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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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制

法律分析: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3、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4、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现在退休没有什么工龄工资的说法,养老金的计发,跟全部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何时参保、何时退休、何地退休等因素都有关。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标准,逐月发给退休金:(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下同)的5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项、(三)项或(四)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项或(四)项条件、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们的退休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5. 个人养老金账户最新规定

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人社部官网消息,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等等。      以下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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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      投资      、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7. 个人养老金账户政策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 如何参加?
 码锋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拿茄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消模察所得税。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 缴费多少?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 如何投资?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账户政策

8. 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什么意思

个人养老金,实际上是个人缴费自己为自己积累的养老保障。原先的时候国家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很多人的为养老打算就是去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利率相对较低,难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且没有相应的国家优惠政策,对于养老支持方面相对有先天缺陷。
个人养老金制度成立以后,国家将会有长期的制度保障,对于个人养老金予以支持,最简单的可能就是税收延迟或者优惠。另外,国家还建立了国民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的运作为大家赚取更高的收益。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强制积蓄作用。我们购买个人养老金,跟银行存款不一样山橡。购买以后除了未来养老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支出等一些国家规定作用以外,是不能够随意动用的。银行存雹笑款,人们可能会为了买车买房,子女结婚随时动用。这也是为什么人们经常存款,但是却攒不下钱养老的原因。


第二,个人全额积累。个人养老金制度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制度,意思就是自己交的钱全部属于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是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只有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自己。一般逗肆旁来说,缴费人去世以后这一部分钱只要有余额就是可以继承的。